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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

  • 由 法律學人王麻子 發表于 足球
  • 2022-07-08
簡介其職工後,鳳嫻筠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46條有規定,若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時辭職扣多少工資

專欄《勞動合同法》第1章 立法宗旨

《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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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1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

【釋義】立法宗旨,就是立法目的,既為什麼要制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俗稱“勞動協議”、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簽訂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勞動合同關係的重要依據,也是明確雙方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

【案例1】單位拖欠工資與工會協商好,員工辭職,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鳳嫻筠是廣珠食品公司職員。因單位拖欠工資,員工罷工多次。

其職工後,鳳嫻筠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46條有規定,若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故鳳嫻筠要求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2萬元。

廣珠食品公司稱,拖欠工資是事實,但就此事與公司工會已達成協商,廣珠公司的證據:公司向工會發出的工資問題協商的通知、工會會議記錄、工會公告等。

【分析】《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8條相關規定,各級人社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人社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無故拖欠,指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超過付薪期限,而未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包括者兩種情況:第一,用人單位處於自然災害、戰爭等原,無法及時支付工資。第二,用人單位確實經營困難、資金週轉短缺,徵得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不能超過最長限制。除以上兩種情況外,其他情況屬屬無故拖欠。

從《勞動合同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來分析,構建和發展長期友好型的勞動關係,既要保障企業生存發展,也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兩種理念不可偏袒,要並重。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吃飯穿衣的基本生存保障,但這個保障需以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存在為基本前提。如企業經營過程中遇到困難,暫時不能支付勞動報酬,是經營風險之一,是客觀存在的。作為成年人且理智健全的勞動者,怎麼能沒有預見,與單位共同克服困難方為上策。

故《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只能是單位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如因客觀原因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不能以此為由作為理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

勞動合同法

【案例2】詹富良,小學文化,於2005年7月,入職縣質監局工作,系小車司機

,雙方數次簽訂《聘用人員勞動合同》,最後一次於2017年1月8日又簽訂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6月,因縣機構改革,原縣質監局被撤銷,與另兩家行政機關成立新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成立後,因編外人員過多,於是解除詹富良在內的15名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6月15日,縣市監管局向詹富良轉賬7萬元,備註為詹富良解除勞動關係費用。

詹富良認為:(1)縣市督局應當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支付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2019年6月1日)至恢復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並加付30%的賠償費用。

【問題】雙方的勞動合同能否繼續履行?

【分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該規定,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承擔繼續履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但繼續履行須有繼續履行的條件,包括崗位設定和雙方的履行意願等。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機構改革後崗位變化等原因解除與上詹富良的勞動關係,新的崗位人選已經確定。雖然詹富良屬於用人單位不得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市管局並非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解除與詹富良的勞動合同,而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和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解除與詹富良的勞動合同,

即市場監督局選擇承擔違法責任的方式解除與詹富良的勞動合同。且已經向詹富良支付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足以表明雙方已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條件。

綜上,詹富良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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