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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辦考勤管理實施方案

  • 由 股市新方向 發表于 足球
  • 2021-06-05
簡介第九條幹部、職工請事假的規定:(一)科級及以下幹部、職工請假,1天以內由所在室(廳、處)負責人批准

曠工辭退會記入檔案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工作紀律,加強對委局辦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增強委局辦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率,樹立紀檢監察機關良好形象,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保證我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委局辦機關幹部、職工。

第二章考勤

第三條出勤情況作為委局辦機關幹部、職工年度考核、獎懲及任用的依據之一。

第四條機關幹部、職工應自覺遵守出勤制度,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和曠工。各室(廳、處)領導負責督促落實本部門人員按時出勤。幹部管理室負責機關出勤情況統計和監督檢查,並定期通報出勤情況。

第五條委局辦機關上班採用指紋簽到的方式考勤。指紋簽到機設在機關值班室。因公離開機關無法考勤的,需按規定程式報告。

第六條根據上級機關規定,委局辦機關上午上班時間為8:30-12:00;下午上班時間為2:30-6:00(夏季為3:00-6:00)。如遇上級機關調整作息時間,以上級機關調整的作息時間為準。上午遲於8:30、下午遲於2:30(夏季3:00)簽到即為遲到。幹部、職工上班時間如有事外出,應徵得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室(廳、處)負責人臨時外出,應向分管、主管領導告知去向。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

第七條凡外出學習、出差、參加集體活動或其它原因未能簽到的,由各室(廳、處)統一填寫《未簽到人員情況報告表》,經室(廳、處)負責人簽字、分(主)管領導審批後,於3天內報幹部管理室備案,逾期報送者視為缺勤。

第八條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公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因病、因事請假,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方可執行。請事假應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

第九條幹部、職工請事假的規定:

(一)科級及以下幹部、職工請假,1天以內由所在室(廳、處)負責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的,由主管領導批准(直接由副書記主管的室,即由副書記批准,下同),並送幹部管理室登記備案;3天以上的,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批准,並送幹部管理室登記備案。

(二)室(廳、處)負責人、副處級紀檢監察員、副調研員請假,由分(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書記批准,並送幹部管理室登記備案。

(三)市紀委常委、市監察局正副局長、市效能辦正副主任請假,應報書記批准。

個人在工作時間參加非公派學歷教育、專修班、培訓班、進修班學習均為事假,應按上述程式報批。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幹部職工請事假一般一年累計不能超過8天。

第十條幹部、職工請病假的規定:因病請假2天之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2天以上的須提供醫院證明,參照事假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幹部、職工請公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喪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因公外出(到市外)參加學習、開會、出差以及出國(境)等,均須經分(主)領導同意,報書記批准,並提交幹部管理室備案。

第十三條幹部、職工請假審批程式:

請假人填寫《請假審批表》後,按規定程式逐級報經有關領導審批。

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履行審批程式的,應及時口頭或電話報告所在部門負責人及幹部管理室,並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或在事後2天內補辦請假手續。

因臨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辦理續假手續;本人無法來機關辦理手續的,應來電或委託他人向准假的領導說明情況,返回機關後2天內補辦續假手續。

如提前結束假期,應到幹部管理室辦理提前結束請假手續。

第十四條假期屆滿,必須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上班,並於上班的第一天向准假的領導和幹部管理室銷假。逾期未歸又未辦理續假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第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因公外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歸的;

(四)不服從組織分配和工作調動,不按時到崗工作的;

(五)在上班時間擅自離崗辦私事半小時以上的;

(六)弄虛作假辦理請假手續的。

第三章獎懲

第十六條幹部、職工不遵守機關考勤管理規定,上班遲到、早退或上班期間擅自離崗的,按《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告誡暫行辦法》和《關於嚴肅工作紀律深入治庸治懶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違反機關考勤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幹部、職工,予以調整工作崗位,情節嚴重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直至予以辭退。

第十七條幹部、職工曠工或請假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病假連續超過15天或累計超過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病假、事假超過半年的不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條幹部、職工連續曠工4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7天以上的,年度考核應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並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九條幹部、職工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或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二十條機關出勤情況公佈後,個人如有異議,應於公佈後2天內書面向幹部管理室提出。幹部管理室組織核查,情況屬實的,予以更改。

第二十一條幹部、職工應嚴格執行本規定,不得弄虛作假。否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應實事求是地對未出勤人員簽註或說明未出勤原因。對不嚴格把關或弄虛作假的部門,視情節對該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

第二十三條幹部管理室建立幹部職工請假、休假、外出學習考察等相關臺帳,作為年終考核、業績評定等方面的參考材料。幹部、職工的出勤情況載入年度考核登記表並存入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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