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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經典案例之「搶劫罪」

  • 由 微法說法 發表于 足球
  • 2022-05-12
簡介當晚9時許,王某某、崔某等人讓施某某駕車至鹿邑縣辛集鎮王少樓村西北角公路旁,將施某某騙下車,史某忍夥同王某某、崔某用菜刀朝施某某頭部猛砍數下致其嚴重顱腦損傷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團伙搶劫罪從犯怎麼判

刑事經典案例之「搶劫罪」

【重點先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史某忍與王某某、崔某(二人已判決)預謀搶車。1999年11月17日下午,史某忍以租車為由將柘城縣計程車司機施某某騙至河南省鹿邑縣辛集鎮王少樓村。當晚,史某忍與施某某、王某某、崔某等人在河南省淮陽縣四通鎮一飯店內吃飯喝酒。期間,王某某和崔某駕駛施某某的紅色普通型桑塔納轎車到四通鎮一五金店內購買一把菜刀。

當晚9時許,王某某、崔某等人讓施某某駕車至鹿邑縣辛集鎮王少樓村西北角公路旁,將施某某騙下車,史某忍夥同王某某、崔某用菜刀朝施某某頭部猛砍數下致其嚴重顱腦損傷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隨後,史某忍、王某某、崔某將施某某的屍體抬進出租車後備箱內,王某某駕車至辛集鎮董樓行政村丁村北地一機井旁,三人合力將施某某屍體投入井中。

作案後,史某忍、王某某、崔某等人駕駛搶來的計程車連夜趕往北京銷贓,後贓款夥分。經鑑定,紅色普通型桑塔納轎車價值人民幣82900元。

案發後,被告人史某忍親屬主動賠償施某某親屬並取得諒解。

【法院判決】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豫16刑初5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史某忍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史某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豫刑終470號刑事判決:

一、維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6刑初59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史某忍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6刑初59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史某忍的刑罰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史某忍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史某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

原判認定史某忍事先預謀搶劫並將被害人施某某騙出車外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

但原判認定史某忍參與殺害被害人、參與抬屍拋屍以及參與分贓等事實的證據不足,應當予以糾正。

史某忍事先參與預謀,在明知王某某、崔某意欲搶劫的情況下,仍以租車為由將被害人騙出,該行為系本案共同搶劫犯罪中的重要環節,且其行為積極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鑑於上訴人史某忍二審期間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上訴人史某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關於“史某忍構成從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其他意見予以採納。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對

檢察員

的出庭意見予以支援。

【微法簡評】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搶劫罪案發時間為1999年,而本案直到2020年法院才進行審判程式。因此,我國刑法關於刑事追訴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呢?

微法告訴您,

根據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但,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外,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全文完,感謝您的耐心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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