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足球

挪用1.8億並致鉅虧 舜天船舶原董事長王軍民獲刑18年

  • 由 同花順財經 發表于 足球
  • 2022-04-30
簡介2014年1月王軍民又安排曹春華從舜天船舶轉1790萬元給明德重工,把自己個人借款的本息共1790萬元全部衝抵出來

舜天集團現任董事長是誰

新浪財經訊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舜天船舶原董事長王軍民與原副總經理曹春華的二審刑事裁定書。王軍民因挪用公款、受賄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等罪名被判18年;曹春華則因挪用公款罪被判8年。舜天船舶成立於2003年,2007年變更為股份制公司。其中,舜天集團佔股36%,子公司舜天機械佔股34%,其餘包括王軍民等個人參股。2007年王軍民被舜天集團任命為舜天船舶董事長,主持全面工作。2008年,曹春華被任命為舜天船舶副總經理,協助分管財務部。

2010年江蘇國信(維權)集團與舜天集團合併重組,重組後舜天集團所屬的包括舜天船舶在內的二級公司幹部管理權歸屬國信集團黨委。2013年9月17日,王軍民和曹春華分別被江蘇國信集團任命舜天船舶董事長、法人及副總經理。2014年8月13日王軍民又被任命為舜天船舶的總經理。

2014年12月31日曹春華不再擔任舜天船舶副總職位。2015年5月1日王軍民被免去總經理職務,曹春華被免去紀委書記職務。2015年9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通報對二人進行立案偵查。2016年10月證監會對王軍民及曹春華做出證券市場禁入處罰。

二人相互配合先後多次挪用公款近2億元

判決書顯示,2011年至2013年,王軍民先後挪用公款共計1。8億元用於個人營利活動,並謀取個人利益。曹春華明知王軍民為謀取個人利益,仍然按照王軍民的安排,參與挪用公款人民幣9240萬元。

2011年年初,南京南善達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姚某聯絡王軍民稱朱某甲想借款1000萬元,月息為3%,借期為半年,姚某提供擔保。利益驅使下,王軍民找了幾個人先後籌集1000萬元交由姚某借於朱某甲。借款到期後朱某甲無力償還,為使個人和關係人債權順利得到償還,王軍民授意曹春華將子公司舜天船舶發展的500萬元公款轉至原舜天船舶財務部副總沈某甲個人賬戶,沈某甲又在曹春華的安排下將500萬以及小金庫裡公款出借收取的利息450萬元,共計950萬元轉到了姚某的賬戶,並和姚某簽訂了借款1000萬的合同,其留下的50萬中除預先留下30萬的利息外,還有20萬元轉給了王軍民,用於代替姚某支付個人借款利息。2012年10月,舜天船舶收回全部公款。

2011年9月,姚某又找到王軍民,稱揚州儀徵的吳某甲想借款2200萬元,借款期限為4個月,月息3%,姚某依舊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同時以江蘇揚州儀徵的一個大酒店作為抵押。因為有不動產作為抵押,王軍民認為這單生意應該不會存在什麼風險,便同意借款請求,並授意曹春華配合操作。2011年9月22日、23日,曹春華先後兩次按照王軍民安排以支付虛假預付款手段,將子公司舜天船舶發展的2200萬元公款幾經轉手至吳某甲名下。直至2012年10月舜天船舶收回全部公款。

2011年11月,姚某又介紹王軍民向知儀徵潤髮船業經理張某丙借款800萬元,期限2個月,月息8%,並約定姚某獲取利息4%,舜天船舶獲取利息4%,姚某及其妻子張某丙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以一個船廠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由於高額的利息,王軍民再次同意借款。2011年11月21日、22日曹春華先後兩次按照王軍民安排,同樣以支付虛假進度款的手段,透過子公司舜天造船將800萬元匯入張某丙個人賬戶。2012年9月舜天船舶收回了全部公款。

2012年,姚某介紹王軍民給予南京瑞東建設經理周某甲大額借款,其中包括王軍民安排曹春華透過銀行委託貸款的形式借給了周某甲8500萬元。在辦理委託貸款的過程中,周某甲又以急用支付前期款項的名義先後兩次共計向王軍民借款1800萬元。曹春華得到指示後於2012年8月和10月先後將舜天船舶的1800萬元公款轉至周某甲指定的江蘇瑞東投資公司賬戶。至今,尚有1000萬元公款未能收回。

2012年9月19日舜天船舶董事會同意向瑞東投資提供委託貸款,同日,華夏銀行南京分行與舜天船舶、瑞東投資簽訂委託貸款合同。2019年9月26日,舜天船舶委託華夏銀行發放貸款,銀行根據瑞東投資的提款申請書,支付南京全程建築公司1780萬元,江蘇信安萬成科技發展公司3100萬元,南京楚風建築公司3580萬元,南京南善達公司(姚某)40萬元。後楚風公司將該1300萬轉入國華船舶公司賬戶,再由國華船舶傳入沈某甲個人賬戶,接著轉入姚某、王軍民等個人賬戶。2013年6月25日瑞東公司償還8500萬借款,且已支付全部利息。在整個借款過程中,還多次向王軍民行賄以表示對其多次幫忙的感謝共計60萬元。

2012年4月,王軍民將所持有的1329萬股舜天船舶的股票質押給四川信託貸款6000萬元,並將這6000萬元借給了南京銀衡中期貿易董事長苗某。但質押期屆滿之時,苗某卻未能償還這筆款項。因此,王軍民又安排曹春華將3100萬元公款借於苗某來償還欠自己的債務。2013年4月22日至24日,南京銀衡中期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先後3次共計償還四川信託6510萬元,之後苗某又替王軍民辦理了股票解押手續,同時以財務顧問費的名義給了王軍民100萬元好處費。2013年7月,苗某歸還了舜天船舶借出的3100萬元的本息,根據約定利息為200多萬元,其中55萬支付給了舜天船舶,還有148。51萬元苗某按照曹春華的安排達到了明德重工賬戶上。

2013年5月,王軍民又將1366萬元的公款借給了江蘇慧德投資董事長平某用於二人共同投資。平某稱自己有朋友在澳門賭場要投資承包一個VIP廳,需要投資一個億港幣,平某想投資2000萬港幣,但自己資金比較緊張於是找到王軍民。王軍民起初覺得有風險,但在平某的多次請求下,王軍民安排曹春華以虛假煤炭經營合同的方法將6566萬元轉至慧德投資,其中1366萬元給了平某。過了20天左右王軍民股票質押借款7000萬元到賬後,將6566萬元的本息打給了惠徳投資,惠徳投資將款項換給了舜天船舶。

與明德重工糾纏不清至公司損失20餘億

2013年6月原舜天船舶董秘馮某到王軍民的辦公室,說明德重工對外借了很多高利貸,想借2500萬元給明德重工,月息2。5%。王軍民自己出了500萬元,又透過曹春華向他人接了2000萬元給了馮某,由馮某做擔保,年息12%。2013年9月份王軍民又將自己的1350萬元借給明德重工,月息2%。過了幾天,王軍民安排曹春華從舜天船舶以造船進度款的名義撥付2430萬元給明德重工,把自己和馮某借給明德重工錢中2430萬元衝抵出來。

2013年10月舜天船舶原總經理李某乙用在國信證券質押了1020萬股舜天船舶的股票借款了4000萬元,並將這筆錢借給王軍民。王軍民將其中的3850萬元放貸給明德重工,月息2%。

2013年10、11月份王軍民個人需要1550萬元轉出來,便讓曹春華以預付款名義從舜天船舶轉1550萬元給明德重工,再從明德重工將這筆錢轉到私人賬戶上,衝抵個人債務。2014年1月王軍民又安排曹春華從舜天船舶轉1790萬元給明德重工,把自己個人借款的本息共1790萬元全部衝抵出來。2013年12月份因為借朱某甲的錢要歸還,王軍民就讓曹春華以進度款的名義從舜天船舶撥付2500萬元。

王軍民在被組織審查之前,這8270萬元還掛在舜天船舶和明德重工的往來賬上,沒有歸還。王軍民和馮某把私人的錢借給明德重工,明德重工當時無力還錢,為了把個人的錢拿回來,王軍民則安排曹春華動用了舜天船舶的公款。

除了挪用公款給明德重工償還個人債務,2012年銀行對於造船等行業貸款壓縮,明德重工不負重壓,為維持公司運營,明德重工向王軍民求救。王軍民違反省屬企業借款規定、未經舜天船舶董事會研究,私自決定以虛假合同的形式嚮明德重工提供8000萬元的借款。借款到期後,無力歸還借款及利息。

為避免虛假合同曝光,王軍民在未經控股公司江蘇國信集團審批同意、未召開董事會研究的情況下,決定與明德重工展開合作,簽訂旨在併購重組的合作框架協議,為明德重工提供大量資金支援。

在雙方合作造船期間,王軍民並未做到有效的風險控制,明知明德重工部分申請款項並非用於合同約定事項,仍決定以造船款的名義嚮明德重工支付資金,並收取利息。經雙方對賬確認,截至2014年8月31日,明德重工尚欠舜天船舶24。64億元,其中舜天船舶多撥付給明德款項就達13。35億元。2015年7月明德重工宣佈破產,致使舜天船舶損失20餘億元。2016年2月舜天船舶重組,為了保住舜天船舶的殼,江蘇國信將手中江蘇信託及7家發電廠對上市公司進行了重組。

王軍民被判18年辯稱為了公司利益考慮

2015年8月14日,江蘇省國資委紀委將王軍民與曹春華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等相關違紀違法線索移送至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法院審理後認為,王軍民、曹春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尚有9270萬元未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王軍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軍民身為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法院依法判決:王軍民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25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罰金人民幣25元,受賄所得60萬元依法追繳;曹春華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王軍民、曹春華二人不滿一審結果,向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減輕罪罰。

王軍民辯稱,出借舜天船業是為了在公司業務不景氣的情況下發揮公司資金優勢,不構成挪用公款,同時明德重工有近十億元資金迴流,應當衝抵其在任時的借款,不能認定挪用8270萬元公款未歸還;姚某給自己的60萬屬於個人欠款利息,不構成受賄,姚某舉報王軍民時還欠其5000萬元。王軍民還表示舜天船業與明德重工的重組並不是自己私自決定的,自己向集團領導作了彙報,同時明德重工給舜天船舶造成的損失是後任領導的問題,並表示自己有自首情節。

曹春華辯稱對外融資業務符合公司的利益,自己與王軍民違規操作但主觀上是為了公司賺錢;在借錢給明德重工的事情上,原判忽略了明德重工已經被舜天船舶所控制,資金渾然一體,明德重工方面有8億的實物擔保也一直有回款,沒有給公司資金造成損失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經二審後駁回了二人的上訴,維持原判,為終審裁定。(恢恢/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