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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為結婚證是妻子偽造 大膽與前妻復婚後悲劇了

  • 由 環球網 發表于 足球
  • 2022-04-12
簡介在向零陵區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口頭詢問得到 “ 沒有和牟某婚姻登記記錄 ” 的答覆後,黎某當天與前妻許某在永州市冷水灘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之後黎某與許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

復婚舊結婚證還有用嗎

(原標題:以為結婚證是現任妻子偽造的,男子與前妻復婚後犯重婚罪)

男子以為結婚證是妻子偽造 大膽與前妻復婚後悲劇了

“ 結婚證是她一個人帶回來的,我以為她利用職務之便偽造了結婚證,欺騙了我。” 因為沒有在民政部門查詢到婚姻登記記錄,永州的黎某鬧了個大烏龍,放心大膽的與前妻復婚。企料到一同生活了21年的妻子直接報了警,舉報丈夫重婚。

事發後,黎某再次與前妻離了婚。日前,黎某領到了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他因犯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一年。

丈夫與前妻再婚,現任妻子報警

在認識現在的妻子牟某之前,黎某曾有過一段14年的婚姻,婚後生育一子。1994 年,兩人因感情不和自願離婚。

1995 年 1 月,黎某經人介紹認識了第二任妻子牟某,兩人相處幾個月後雙方都有結婚的意願。

法院審理查明,因當時黎某工作繁忙,而牟某恰好在原零陵地區永州市城南辦事處(現為永州市零陵區南津渡辦事處)計生辦工作,黎某便將辦理結婚登記所需的資料,包括自己填寫的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書兩份、黎某與前妻許某離婚報告及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協議書、身份證件等提供給牟某去辦理結婚登記,兩人一起拍了結婚照。

1995年6月16日,黎某、牟某在原零陵地區永州市城南辦事處登記結婚。同年 12 月,兩人舉行了結婚儀式,擺酒宴請了賓客,之後,兩人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性格不合逐漸產生矛盾。

“ 我與牟某沒有要小孩,兩人感情不合,與前妻所生小孩關係處理不好經常發生矛盾。” 黎某稱,婚後最初他的工資卡由牟某管理,直至 2008 年後將工資卡掛失補回,從此他與牟某經濟上都是AA制。

“2016 年10月6日,我與黎某去尼泊爾玩,發現黎某用手機和許某聊天,為此吵了很多次。有一天我想跟著黎某跑步,竟發現他與許某在一起跑步,我跟蹤了兩次,兩次我都與許某打了起來。”2016 年 12 月份,牟某與黎某鬧了好幾次,她沒想到,黎某直接收拾東西搬到了許某家裡居住。

“2017 年 1 月 5 日,黎某告訴我他與許某復婚了,我沒有權利管他。次日,我去冷水灘區民政局查了一下,發現黎某與許某真的打了結婚證,我就報警了。”

口頭詢問沒有登記記錄後立刻與前妻復婚

許某解釋,因兒子出國辦護照要父母的婚姻狀況證明,2016 年 12 月,黎某拿了他與牟某的結婚證給她。

2017 年 1 月 4 日,黎某來到零陵區民政局查他和牟某的婚姻登記。在向零陵區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口頭詢問得到 “ 沒有和牟某婚姻登記記錄 ” 的答覆後,黎某當天與前妻許某在永州市冷水灘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之後黎某與許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

“ 我與黎某一同到零陵區婚姻登記處、冷水灘區婚姻登記處都查了,都沒有查到他們倆的結婚記錄。” 許某稱。

黎某的代理人辯稱稱,黎某與牟某的結婚證是牟某自己帶回來的,黎某本人沒有親自與牟某去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他認為是牟某利用城南辦事處計生專幹的職務之便偽造了結婚證,欺騙了他,導致他認為自己與牟某並無婚姻關係。

2017 年 5 月 8 日,黎某主動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肖家園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實。

2017 年 7 月 28 日,被告人黎某與許某在冷水灘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

經法院查實,黎某與牟某在永州市零陵區南津渡辦事處民政辦婚姻檔案內儲存有 1995 年 6 月 16 日辦理結婚登記時雙方各自的婚姻狀況證明表、婚姻登記申請表等相關資料,符合婚姻檔案的管理條例,資料真實有效,二人為合法有效婚姻關係。

2017 年 6 月 15 日,經永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發證日期為 1995 年 6 月 16 日黎某與牟某的結婚證上內容為 “ 永州市城南辦事處婚姻專用章 ” 的鋼印印文與樣本發證日期為 1992 的 12 月 29 日及 1993 年 2 月 19 日的結婚證上同內容的鋼印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

在零陵區政務中心婚姻登記中心工作的眭某證實,90 年代婚姻登記檔案,有可能查得到,也有可能查不到。“ 因為以前的檔案比較完整的都補錄上來了,不完整的且未上交的檔案,還得建議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查閱。”

法院:在視窗查詢到資訊與婚姻合法有效不具有必然關聯性

黎某辯稱其在民政部門沒有查到與牟某的婚姻登記記錄而與許某登記結婚,主觀上沒有重婚的故意,黎某的辯護人辯稱黎某因與牟某的婚姻登記程式不合法,導致黎某產生其與牟某不存在婚姻關係的想法,主觀上沒有重婚的故意。

法院審理查明,黎某與牟某於 1995 年 6 月 16 日在原零陵地區永州市城南辦事處(現為永州市零陵區南津渡辦事處)登記結婚,有結婚證、鑑定文書、南津渡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等證據,足以認定該結婚證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在民政部門的視窗查詢到婚姻登記情況與婚姻關係是否合法有效並不具有必然的關聯性。

黎某 1995 年 6 月與牟某登記結婚後舉行儀式宴請賓客,此後 20 多年一直與牟某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雙方戶口登記在同一戶口本下,戶口本顯示兩人關係為夫妻,且黎某在工作單位自行填寫的幹部履歷表、幹部任免審批表、幹部退休審批表上配偶一欄均填寫為牟某,以上證據足以證實黎某明知其與牟某存在婚姻關係的事實。

黎某辯護人辯稱,黎某已經與許某離婚,應當認定情節顯著輕微免於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黎某在未與牟某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與他人登記結婚,雖然在案發後與許某離婚,但其重婚行為給無過錯方牟某造成了傷害,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不應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但黎某在案發後與許某離婚的行為可作為黎某量刑的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法院認為,黎某與牟某在存在合法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其行為已經構成重婚罪。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黎某在未與牟某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在僅向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口頭詢問得到沒有婚姻登記的答覆後,便再與許某辦理登記結婚,存在一定僥倖心理,其主觀惡性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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