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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報應!十年前阻撓鄰居建房,如今蓋新房鄰居堵路堅決不讓過

  • 由 駱波妃律師 發表于 足球
  • 2022-03-09
簡介十年後,吳老太阻攔許家人的道路通行,同樣也侵犯了相鄰權

鄰居堵路報警怎麼說

“千里家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清朝時期,大學士張英家與鄰居因建房發生嫌隙,張英家人一直不肯出讓。張英得知後作此詩,家人聽聞立馬就讓了三尺縫出來,而鄰居有感於張英的大度,同樣讓了三尺縫,兩家間便形成了六尺巷。

六尺巷的故事流傳甚廣,人們皆為兩家人深厚的友誼而感動。不過在現實中,鄰居不一定像張英他們一樣相親相愛,反倒會生出許多摩擦和口角。若是觸及根本利益,還會引發

長年累月

的“戰爭”。正如以下這起鄰里糾紛,兩家鄰居只因建房矛盾,十年互不來往。後又因為建房的問題,整日“橫眉冷對”。他們的矛盾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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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還要從老許頭家翻修房屋說起,老許頭年齡大了,住在老大兒子家裡。由於老大家近日添丁,實在有些擁擠,於是三個兒子就尋思著給父母翻修下老宅,讓他倆住進去。在修房屋前,他們特地知會了鄰居吳某一家,希望他們能借個道運送建築物料。吳某沒怎麼猶豫就答應了。

然而,就在他們剛把房屋拆個差不多的時候,吳家的老母親吳老太竟然不幹了,她拼命阻止老許頭一家運送物料,甚至仰躺在這條必經之路上,大有“此路是我開”的霸道心思。老許頭一家人憤怒又無奈,多次請吳老太離開,可是她的態度就是沒有鬆動半分。

為何吳老太如此蠻不講理?原來這是十年前的矛盾。話說之前老吳頭還健在的時候,吳家兩個老人同樣打算建新房。由於需要借用鄰居老許頭一家的小道,便與他們商量一番。在他們同意後,吳家便開始動工。然而剛把房頂拆了,卻出了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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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許頭在他們需要經過的道路上栽了五棵枇杷樹,完全擋住了運貨車的去路。無論吳家人怎麼勸說,他們都不同意將枇杷樹挖出,拼命阻止吳家人蓋房。而這時他們吳家人根本耗不起時間,因為房頂已經拆了,唯一的房屋根本沒法住人,所以一家人全都露宿在帳篷裡。如果這件事耗下去的話,他們就得一直住在帳篷中。

吳家人說盡好話,但都未能讓許家人鬆口。無奈之下,他們只能另闢蹊徑,臨時修了一條遠路。為了修這條路,他們不僅額外花費了不少錢,而且還耽誤了近1年的時間。最重要的是,這段時期他們一直住在帳篷裡。帳篷冬天不保暖,夏天非常熱,而且還容易漏雨。

讓吳老太印象最深的一件事是,有一次下了大雨,他們的帳篷全都淹了,裡面大部分家電和器具完全損壞,衣服、被褥全都不能用了。而且那次大雨下了整整三天,他們甚至沒地方將潮溼的衣物晾乾。吳老太永遠也忘不掉這恥辱而痛苦的一刻,而吳某當時年齡還小,並不記得這件事,所以在十年後,當許家人找上門來與他商量時,他才會“沒心沒肺”地答應。

由於吳老太的阻攔,許家人也經歷了十年前吳家人經歷的事,他們只能擠在木棚裡風餐露宿,每天吃不飽睡不好。時間一長,許家人都對吳老太產生了憤懣。尤其是老許頭,他聲嘶力竭地吼道:“要不是你們十年前未經允許將房屋私自建在我們地裡,我也不會做的那麼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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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老太兩眼一瞪,反駁道:“此前我們早就交換過宅基地了,你們都已經同意,後來又反悔,還把責任扣在我們家!”看來他們兩家人的矛盾實在太複雜,還涉及到宅基地的問題。不過,就這麼僵持著,事情也無法解決,於是老許頭找來了當地的調解組織,希望能幫助他們兩家人解開誤會。

在調解人員的勸說下,老許頭的兒子許某終於放下了身段,主動到吳家去道了歉。不過吳老太並不想諒解他們,因為她曾受過的痛苦,許家人根本無法感同身受。他們是施惡者,當然可以“一笑泯恩仇”,可是這份難堪的回憶卻讓她整整十年都難以釋懷。

其實在這起事件中,無論是此前老許頭的做法,亦或是現在吳老太的做法都有失偏頗。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他們有義務為鄰居的通行提供便利條件,根據《民法典》(事發時《民法典》尚未頒佈,本文采用《民法典》用以普法和學術探討。)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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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相鄰權呢?這個概念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相鄰權依附於所有權(使用權)而存在。舉個例子,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生活在居所裡需要採光,如果這時有鄰居建立一個小棚蓋,遮蔽了所有的光源,那麼鄰居就侵犯了我們的採光權利,也就是相鄰權。

結合本案來探討,十年前老許頭阻礙吳家人的通行道路,侵犯了他們的相鄰權。無論他們是否佔用了老許頭的宅基地,老許頭都不能以自己權益受損為由剝奪他人的合法權益,因為維權並不能透過非法途徑來維護,而是可以透過司法途徑。十年後,吳老太阻攔許家人的道路通行,同樣也侵犯了相鄰權。

另外,如果他們對宅基地的歸屬產生了糾紛,可以向當地相關單位(如村委會)提出異議,或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吳家人確實侵佔了許家的宅基地,那麼他們需要將宅基地恢復原狀並還給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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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在調解人員的協調下,兩人交換了一處土地,吳家人終於放下了過往,與許家人握手言和。鄰里之間產生矛盾其實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如果持續時間太長,對雙方都是一種煎熬。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鄰里之間和和睦睦,社會才能和諧發展。

(本文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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