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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評丨“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司機判一緩一,該警醒的不止當事人

  • 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足球
  • 2022-02-13
簡介從犯罪構成看,司機周陽春的主客觀方面,的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比如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女乘客跳車的極端情況發生,改變了平臺規劃的路線,而事實上也造成了跟車人車某某意外死亡的結果,故而很難以犯罪情節輕微“從寬”論處

貨拉拉有犯罪記錄可以註冊嗎

應當受到警醒的,不僅是當事雙方和貨拉拉,也應是城市貨執行業、市場監管、城市建設部門等主體。

備受關注的“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一審宣判了。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快評丨“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司機判一緩一,該警醒的不止當事人

這個判決結果並不令人意外。從犯罪構成看,司機周陽春的主客觀方面,的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比如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女乘客跳車的極端情況發生,改變了平臺規劃的路線,而事實上也造成了跟車人車某某意外死亡的結果,故而很難以犯罪情節輕微“從寬”論處。一審法庭判定,周陽春過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也算是中規合矩。

一些人對此結果可能會感到,“判1緩1”的具體量刑有些偏輕。其實,根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情節較輕的量刑幅度,本來就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周陽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也是從輕的法定情節。根據兩高等部門出臺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就本案來講,周陽春簽署了認罪認罰書,結合他的其他行為,該量刑也在法律框架範圍之內。

平心而論,

“罪”與“非罪”差距甚大,一份有罪判決的現實分量並不輕,就算是“判1緩1”也不輕鬆

。雖說司機周陽春不必入獄,但畢竟被法院判決有罪,從此成為“有罪之身”。一個留下了“前科”的人員,在工作生活中必然會有種種不便。而周陽春在貨運過程中違規操作的行為,包括私自改變平臺規劃路線、對跟車乘客疏於照看等,也被認定存在過錯。

其實,

面對這份判決書,無論站在被告席的司機,還是意外身亡的女乘客,都稱不上贏家。

女孩剛剛23歲,因為僱人託運發生的這個小摩擦,最後失去了寶貴的生命,實在令人痛惜,而司機也因為自己的欠缺理性,付出了相應的代價。

跳出個案的窠臼,這起當事人慘遭不幸的案件,可以看作是貨運企業發展與個體營運需求矛盾激化的一個縮影。近年來,同城貨運的市場規模持續增長,據統計,僅2019年其規模便達到1。3萬億元,同比增長7。8%。貨拉拉也日漸被越來越多的人熟知,但發展過程中出現這樣對顧客安全的保障問題,並不令人樂觀。

如果做一道選擇題,在金錢與生命、市場與安全之間,正確答案永遠是後者。這起沸沸揚揚的“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後,貨拉拉進行了一系列安全整改措施,其中包括上線行程錄音功能、試執行具有錄影和資訊採集功能的行駛記錄儀等。對於乘客來說,有了更安全的保障,對於企業來說,也試圖在職責使命、市場價值上找到了一個更好的平衡點。而對於城市道路管理者來說,也應有相應的整改舉措,儘量避免“黑燈瞎火”的路況,影響市民出行安全。

“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司機獲罪,拉響了生命的刺耳警笛。應當受到警醒的,不僅是當事雙方和貨拉拉,也應是城市貨執行業、市場監管、城市建設部門等主體。

唯有舉一反三,才不會有悲劇重複上演。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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