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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案」籃球比賽中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 由 周曉林律師1 發表于 足球
  • 2022-01-01
簡介結合到案情來看,事發地點在學校操場,學校實施的是正常教育教學活動,學校開展比賽前也向學生進行了比賽規則要求和安全告知,在事件發生後,學校第一時間撥打120,將學生送至醫院,學校盡到了相當注意義務,學校方沒有責任

踢球傷人怎麼劃分責任

【本文宗旨】致力於講解有溫度的法律,幫助大眾管控法律風險

【本文導讀】

籃球運動、足球運動等高對抗性、高風險的體育競技活動,在享受比賽樂趣的同時,也可能會出現身體受傷,在這種情況下,責任如何劃分?本文予以討論

「法律答案」籃球比賽中受傷責任如何劃分?

【事件還原】

唐先生諮詢:我兒子小唐從小就喜歡打籃球

,現在在某大學讀書,前幾天接到孩子班主任電話,電話裡跟我說小唐參加學校組織的籃球比賽時,與另外一名同學小曾撞在一起,導致落地時小腿骨折住院了。聽到這個訊息後,我和妻子夏女士急忙趕往醫院。事情發生後,我與學校,以及小曾的父母進行了溝通,但這兩邊只是表達了歉意,並不願意支付任何費用,我想諮詢,在這種情況下,可否要求學校或小曾賠償損失?

【觀點分歧】

學校認為:學校並沒有過錯,小唐在籃球比賽中受傷屬於意外事件,並非學校過錯造成,小唐受傷後學校已經及時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因此學校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經過學校校委會的討論決定,學校雖無過錯,但基於人道主義緣由,自願補助小唐

6000

元。

小曾認為:我沒有犯規動作,只是參加籃球比賽,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答案】學校和小曾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本條的規定中體現了一個重要的法律術語

“自甘風險”,是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為將會引起某些風險,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擔。民法典規定中主要針對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相關文體活動所需要的活動自由,促進相關文體活動的正常發展,避免因為過錯責任制度對這類文體活動的不當抑制,畢竟在激烈對抗活動中,受傷也是難以避免的。

【案例研討】

結合到案例來看,有兩個爭議焦點需要研討,一是學校是否有責任?二是小曾是否有責任?

焦點一:學校是否有責任?

答:學校作為比賽的組織方,對於發生的傷害事故適用過錯原則。學校是否有過錯,主要是看學校在體育比賽中是否達到相當注意義務,對相當注意義務,一般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

學校舉辦比賽活動場地和體育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2、

學校是否對學生進行了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

3、

學校是否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學生有特異體質不適合參加比賽,是否進行了必要的注意義務;

5、

事件發生後,學校是否採取了相應的救助措施。

結合到案情來看,事發地點在學校操場,學校實施的是正常教育教學活動,學校開展比賽前也向學生進行了比賽規則要求和安全告知,在事件發生後,學校第一時間撥打

120

,將學生送至醫院,學校盡到了相當注意義務,學校方沒有責任。

焦點二:小曾是否有責任?

答:從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看出,對於一定風險的問題活動,不能要求其他方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本案中發生在籃球比賽中,籃球比賽因為參加人數較多,速度快、對抗性強,很容易出現意外受傷,參與比賽的人員無一例外處於潛在的風險之中,可以說每個人有可能是危險的受害者,也可能是危險的製造者。在參與者自願參加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自願承擔比賽中出現的正當危險後果。小曾和小唐比賽中身體接觸,屬於合理衝撞,小曾並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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