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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因批評下屬員工下班途中被打成顱骨骨折,算工傷嗎?人社局:不算!法院會怎麼判?

  • 由 法制現場播報 發表于 足球
  • 2021-12-26
簡介一審判決:王某某雖然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但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能認定為工傷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職工應當認定工傷情形,以及視同工傷情形

下班時間受傷算工傷嗎

日常工作中,員工之間可能會出現肢體衝突的情況。然而,河南洛陽一家公司的員工因工作失誤被其領導批評後,心生怨恨竟“一時衝動”偷襲領導,致使其顱骨骨折。對此,該公司申請認定為工傷但被洛陽市人社局否了,於是被打領導不服,將洛陽市人社局起訴到法院。一起來看看法院是怎麼判決的。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行政判決書顯示,王某某系洛陽某有限公司部門管理人員,趙某某為其下屬員工。

2017年10月7日,趙某某和同事寧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將模具墜落,10月8日王某某作為領導對兩人作出處理(批評)。

2017年10月11日0時,王某某下夜班至居住小區內,遭到騎摩托車戴頭盔不明人員持利器擊打頭面部等處致其受傷,後此人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

王某某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開放性顱骨骨折,頭面背部多發裂傷(頭頂部、枕部、左顳部、左側眶上、左側背部)左側額面部、左側額顳部、頭頂部皮下軟組織腫脹。

領導因批評下屬員工下班途中被打成顱骨骨折,算工傷嗎?人社局:不算!法院會怎麼判?

圖片來源:攝圖網(資料圖)

案發時,王某某不確定實施侵害者身份,懷疑係趙某某所為,向公安機關報警,經調查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趙某某實施侵害行為。

2017年11月7日,公司向洛陽人社局提交王某某所受傷害事故應認定為工傷的申請書。不過,因王某某懷疑所受侵害系趙某某所為,要求公安機關查處並追究其刑事責任。洛陽市人社局告知公司認定工傷案需等趙某某刑事案結論作出後再作處理。

2018年2月26日,公安機關獲取足夠證據後,將趙某某控制;2月27日,趙某某被洛陽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23日,洛陽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趙某某持利器擊打王某某頭面部等處,致王某某受傷。

2020年4月8日,洛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某某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之規定,屬於不得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原告王某某不服,認為自己因工作原因,在上、下班期間受到暴力傷害,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一審判決:王某某雖然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但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能認定為工傷

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職工應當認定工傷情形,以及視同工傷情形。

王某某作為公司部門負責人,對在工作中出現失誤職工批評教育,受批評員工產生怨恨,下班回家途中對其打擊報復,系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因所受傷害非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下班途中亦不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害。故此,王某某提出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報復襲擊,可視為下班途中工作場所延伸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洛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一審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領導因批評下屬員工下班途中被打成顱骨骨折,算工傷嗎?人社局:不算!法院會怎麼判?

圖片來源:攝圖網(資料圖)

對此,王某某不服,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作為公司部門負責人,對在工作中出現失誤職工批評教育,受批評員工產生怨恨,下班回家途中對其打擊報復,系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對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比較原則,但是對於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的認定不應狹義地僅侷限於按照字面意義理解的範圍和時間,凡是與工作有關的合理區間和合理時間均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人社局答辯:王某某是因他人報復受傷,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受到暴力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針對王某某的主張,人社局卻不認可,其答辯認為王某某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1、其受到的傷害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2、受傷是因他人對其打擊報復造成的,而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受到暴力傷害;

3、其認為下班途中可視為工作場所的延伸無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某不是下班途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

二審判決:王某某因履行職務行為致下級心存不滿,並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暴力傷害,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結合該條例的其他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工作時間”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勞動時間,而應包括上下班途中時間、加班時間(包括自願加班時間)、臨時接受工作任務時間、因公出差期間、非法延長的工作時間等。

“工作場所”也不能僅僅理解為是狹義上的勞動場所,還應包括圍牆內所有場所、指派外出工作場所及路線、上下班路線等。

因此王某某因履行職務行為致公司職工趙某某心存不滿,並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趙某某暴力傷害,其所受到的傷害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洛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錯誤,應予撤銷。

一審判決機械的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判決錯誤,依法應予撤銷。綜上,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領導因批評下屬員工下班途中被打成顱骨骨折,算工傷嗎?人社局:不算!法院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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