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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首例假冒服務商標入刑案宣判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足球
  • 2023-02-05
簡介判決認為,李某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所涉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6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

假冒商標罪一般判多久能緩刑嗎

為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犯罪打擊力度,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並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修正案第十七條將假冒“服務商標”的行為作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物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服務商標入刑”。而原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物件僅僅是“商品商標”,並不包括“服務商標”,但從2021年3月1日起,對假冒“服務商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亦作為假冒註冊商標罪予以打擊。

近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假冒他人已註冊的服務商標一案,法院以李某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作出宣判。

經審理,被告人李某與案外人周某等未經 “全季酒店”註冊商標(服務類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從2021年5月開始,在與註冊商標“全季酒店”核准類別相同的行業“酒店”的門頭、枕頭、床單、牙膏牙刷等物品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全季酒店”。截止案發,非法經營數額達60餘萬元。案發後,被告人李某向註冊商標權利人支付了8萬元賠償款。

判決認為,李某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所涉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6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鑑於李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並積極賠償取得了註冊商標權利人的諒解,遂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該案是假冒“服務商標”入刑後,我省第一例假冒“服務商標”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案件。該案的宣判,體現了對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也向社會宣示,假冒他人“服務商標”不再僅僅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對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犯罪,並被依法判處刑罰及並處罰金。

稽核:趙映 金晶

編輯:沈重陽

【來源:貴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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