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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肇慶,情況結果讓人鬆一口氣

  • 由 元昌家常事 發表于 足球
  • 2022-12-30
簡介梁某作出不屬實的鑑定意見,認定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程某群重傷以上的損害,導致肇事司機梁某勇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其行為構成偽證罪,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顱內出血是輕傷一級嗎

廣東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肇慶,情況結果讓人鬆一口氣。法醫梁某是否構成犯罪呢?筆者在查閱大量資料後,發現被害人程某群的死因為急性白血病,且該案交通事故並沒有造成重傷以上的損害。所以筆者認為作出重傷一級鑑定結論的法醫梁某,確實構成偽證罪。

廣東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肇慶,情況結果讓人鬆一口氣

廣東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肇慶,情況結果讓人鬆一口氣

近日,發生在廣東的一件事情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一名兢兢業業的老法醫梁某,竟然因為一份“重傷一級”的鑑定結論涉嫌偽證罪,並且經過廣東肇慶廣寧縣人民法院、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一致認定梁某的行為構成偽證罪。

廣東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肇慶,情況結果讓人鬆一口氣

本案中,梁某涉嫌的偽證罪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罪名。該罪名要求行為人出具虛假證明捏造或者誇大事實陷害他人入罪。

而梁某所做出的的司法鑑定結論認定程某(死者)構成重傷一級,該鑑定結論造成交通肇事司機梁某勇被追究刑事責任(雖然最終以“法定不起訴”結尾。)的損害後果,符合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事實上,在這個案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梁某自身是否有基礎疾病?這些基礎疾病對梁某的傷情、死亡後果有多大的影響?

首先,筆者要說明的是,被害人程某群的死因為急性白血病,第三次鑑定報告也認定外傷與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存在輕微因素的不利影響。

在2019年1月1日發生交通事故後,程某群被送往廣州市華僑醫院治療,傷情初步診斷為顱內出血,顱腦及鎖骨有多處骨折。

2019年7月31日,司法鑑定鑑定機構對程某的群情作出第一次鑑定,認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程某群因原本腦內就有病症,所以顱內出血並非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交通事故僅造成顱腦、鎖骨多處骨折。

程某群不認可鑑定結論,堅持認為顱內出血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所以申請重新鑑定。第二次鑑定人是涉嫌偽證罪的法醫,其做出了“重傷一級”的鑑定結論。但該“重傷一級”,是否有區分因程某群自身疾病導致的傷情和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情不得而知。

因為交通事故中的鑑定以兩次為限,所以公安機關根據第二次鑑定結論,以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偵查。

當移送到檢察院時,因兩份鑑定結論差異巨大,檢察院委託國家級的鑑定機構重新鑑定。鑑定結論為交通事故給程某群造成的傷勢為輕傷一級,外傷與程某群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存在輕微因素的不利影響。

而檢察院也依據第三份鑑定結論,對肇事司機梁某勇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書,即從法律上認定肇事司機梁某勇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其並沒有造成被害人程某群重傷以上的損害。

現在,法醫梁某是否構成犯罪,也已經清楚明確了。梁某作出不屬實的鑑定意見,認定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程某群重傷以上的損害,導致肇事司機梁某勇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其行為構成偽證罪,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這個結論,我們可以不相信網路上的判斷,但不可以不相信辯護律師的職業道德。如果法醫梁某的鑑定結論系正確屬實的,那麼其辯護律師的辯護觀點必然圍繞“法醫梁某的鑑定結論客觀、真實、符合實際情況,即交通事故造成程某群重傷一級的傷勢”。

但根據新聞敘述,法醫梁某的兩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分別為

1、法醫梁某的鑑定結論並非在刑事訴訟程式中做出,所以無論是否虛假,法醫梁某的行為都不成立偽證罪。

2、梁某沒有陷害梁某勇入罪的主觀故意。

換言之,法醫梁某的辯護律師在一定程度上承認法醫梁某的鑑定結論並不能反映客觀真實的情況,法醫梁某的鑑定結論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是虛假的。

當然,在法醫梁某是否構成犯罪之外,該新聞仍有更多討論的地方,筆者就不展開了。簡單地說,肇事司機梁某勇確實酒駕,其在事發後已被涉嫌妨害作證罪逮捕,而梁某勇之父及相關領導,也已因為涉嫌違規干預案件查辦,被立案審查調查。

總之,我們應當給司法以信心和耐心,相信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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