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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收關注函 34億元大單被問交易對手履約能力

  • 由 中國經濟網 發表于 足球
  • 2022-12-23
簡介以下為原文:關於對江蘇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創業板關注函〔2022〕第299號江蘇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2022年7月4日,你公司披露《關於子公司簽訂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公告》稱,公司控股子公司張家港市國泰華榮化工新材

瑞泰幣數量有上限嗎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6日訊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釋出關於對江蘇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創業板關注函〔2022〕第299號)。江蘇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瑞泰新材”,301238。SZ)釋出關於子公司簽訂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張家港市國泰華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榮化工”)於2022年6月30日與FREYR Battery NorwayAS(以下簡稱“FREYR”)簽訂了《RESERVATION AGREEMENT for SALES VOLUMES AND PRICE》(《銷售量和價格預訂協議》),約定華榮化工於2023年至2028年向FREYR供應鋰離子電池電解液產品,協議合計總金額約5。26億美元,約合人民幣34。19億元(按照1美元=6。5元人民幣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1億元,屬於日常經營重大合同。

最近三年公司與FREYR Battery Norway AS未發生類似交易。FREYR旨在為快速增長的電動汽車、儲能和船舶應用的全球市場提供工業規模的清潔電池解決方案。結合其信用狀況及支付能力等情況,公司認為其具備良好的信譽和履約能力。

協議標的為鋰離子電池電解液,協議期限為自生效之日起開始生效,並將繼續完全有效,直至2028年12月31日,除非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或適用法律提前終止。如果FREYR行使選擇權,則本協議應予以延長至2031年12月31日。協議生效日為2022年6月30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指出,2022年7月4日,瑞泰新材披露《關於子公司簽訂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公告》稱,公司控股子公司張家港市國泰華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於2022年6月30日與FREYR Battery NorwayAS簽訂了《銷售量和價格預訂協議》,約定華榮化工於2023年至2028年向FREYR供應鋰離子電池電解液產品,協議合計總金額約5。26億美元,約合人民幣34。19億元。

公告顯示,最近三年瑞泰新材與FREYR未發生過類似交易。請結合FREYR的成立期限、主要產品、資金實力等,說明交易對方是否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江蘇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

創業板關注函〔2022〕第299號

江蘇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7月4日,你公司披露《關於子公司簽訂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公告》稱,公司控股子公司張家港市國泰華榮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榮化工”)於2022年6月30日與FREYRBatteryNorwayAS(以下簡稱“FREYR”)簽訂了《銷售量和價格預訂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華榮化工於2023年至2028年向FREYR供應鋰離子電池電解液產品,協議合計總金額約5。26億美元,約合人民幣34。19億元。我部對此表示關注,請你公司核實並說明以下事項:

1。公告顯示,最近三年你公司與FREYR未發生過類似交易。請結合FREYR的成立期限、主要產品、資金實力等,說明交易對方是否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

2。公告顯示,協議屬於框架性約定,交易金額根據預測採購數量和當前初步價格得出,僅為預測數,實際銷售量和價格將會根據市場情況及客戶實際需求變動,協議中預測採購數量對客戶FREYR不構成強制約束力。請補充披露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內擬向FREYR供應鋰離子電池電解液產品的數量,進一步說明協議合計總金額的預測依據及合理性,並結合你公司鋰離子電池電解液產品的生產經營狀況、現有產能、產能利用率等分析說明現有產能是否能夠滿足新增客戶的採購需求,是否存在無法及時交貨的風險。

3。請補充披露協議雙方主要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等主要協議條款,如有附加或保留條件的請予以補充披露,並說明協議簽訂前你公司已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式,協議的法律效力及對雙方的約束力,協議實際履行的生效條件是否已成就,如否,請說明尚需滿足的條件、仍需履行的審議或審批程式、是否仍需簽署正式協議等。

4。請結合前述問題就本次簽署協議的法律約束效力以及合同金額、實際執行金額可能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進一步提示相關風險。

5。請說明本協議的具體籌劃、簽訂過程及你公司採取的相關資訊保密措施,說明近期你公司接受媒體採訪、機構和投資者調研、回覆投資者諮詢的具體情況,是否存在違反資訊披露公平性原則的情形。

6。你公司認為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請你公司就上述事項做出書面說明,在2022年7月8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我部並對外披露,同時抄送江蘇證監局上市公司監管處。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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