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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一個員工離職上的錯誤認識,離職不需要審批,通知到位就行了

  • 由 職場一燈 發表于 足球
  • 2022-12-09
簡介員工們一定要記住,當你把辭職報告送達公司領導手上的那一刻起,就意味著離職程式自動生效了,到期就可以走人的,跟單位或領導批不批准根本沒有任何關係,到期不讓員工走,或者走了不給工資,沒事,直接去勞動部門反映情況,一定會得到支援的

辭職需要領導批准才能走嗎

糾正一個員工離職上的錯誤認識,離職不需要審批,通知到位就行了

疑問:離職需要申請、審批嗎?

在職場上,員工離職是必然的事情,也是很常見的事情。但是在離職的過程中,總有一些員工對離職有錯誤的認識,就是他們認為離職必須得到單位的批准,只有單位批准離職了,員工才可以辦離職手續,才可以走人,否則就不能走,如果走了就會被扣工資,哪怕提前30天打離職報告,沒有單位的批准都不能走。我想大聲疾呼的是,工友們,這樣的離職認識是錯誤的,必須改正,不然吃虧的是員工自己。

我為什麼要說這個問題呢?因為最近跟很多網友交談,他們都反映了這樣的情況。大概的情形就是向公司申請了離職,也是按照公司的規定提前30天申請的,但由於領導不批准,他們就走不了,到期了還是無奈的要繼續工作。如果因為領導不批准而貿然離職的話,工資就會被扣不發,所以他們離職離的很辛苦。每當我看到有工友這樣說,我總是不厭其煩的告訴他們,離職不需要單位的審批,員工把離職通知送到領導那裡就是了,30日到期之後就可以走人的,公司如果不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自己交接各種資料後就可以走人的,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離職工資也必須給員工結清的。

糾正一個員工離職上的錯誤認識,離職不需要審批,通知到位就行了

單位領導不批准離職申請

我知道很多員工可能不相信,但是我還是想在此用法律條款清楚的給大家說明一下,讓不知道離職真相的眾多工友們心裡對離職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看到沒,員工提出離職的主要法律規定就是這個。這條簡短的法律條款內涵意義非常多,主要的意思就是隻要員工提前三十日用書面的形式寫了辭職報告,通知了用人單位,到期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到期就可以走人了。這裡面根本沒有任何規定說員工離職打的辭職報告需要由單位審批或者批准,員工才可以走的意思。所以,希望廣大的工友們知道,你們公司規定的離職必須經過領導批准同意才能辦離職手續,就是公司和領導在忽悠你們,在欺負你們不懂法,在濫用法律法規。

糾正一個員工離職上的錯誤認識,離職不需要審批,通知到位就行了

辭職通知送到即可,到期就走人

所以,以後工友們如果還遇到某些公司裡面離職需要審批同意的情況,就大膽的用法律條款懟回去,給公司相關人員上上法律課,讓他們知道公司的這種規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員工們一定要記住,當你把辭職報告送達公司領導手上的那一刻起,就意味著離職程式自動生效了,到期就可以走人的,跟單位或領導批不批准根本沒有任何關係,到期不讓員工走,或者走了不給工資,沒事,直接去勞動部門反映情況,一定會得到支援的。

最後,還是希望工友們記住,單位沒有對員工離職一事的所謂批准權,離職申請本身就是錯誤的叫法,離職在法律規定上永遠不需要申請,永遠不需要審批,離職要做的就是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規章提前書面通知就夠了。

也希望用人單位能夠在制定離職方面的制度和操作程式上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執行,嚴謹一些,不要制定這種出格的規定,雖然可以嚇唬一些不懂法律的工人,但是在一些方家的眼裡,會鬧出笑話的,不僅如此,還存在法律風險,搞不好遇到一個厲害的員工,單位會吃不了兜著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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