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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糾紛如何處理?看看這起改裝車質量糾紛案的調解訴訟程序

  • 由 市場監管半月沙龍 發表于 垂釣
  • 2022-10-05
簡介依據火災事故認定書和鑑定報告分析,可以確定南京公司在對車輛改裝過程中,對趙先生自購要求其新增改裝的焚燒爐煙囪及周圍未採取可靠隔熱、阻防燃措施,不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要求,南京公司的改裝存在質量缺陷及安全隱患,導致趙先生使用中發生火災,趙先生

貨物質量糾紛如何處理

產品質量糾紛如何處理?看看這起改裝車質量糾紛案的調解訴訟程序

現如今,使用者需求多樣化、個性化趨勢明顯,工業企業在量產產品的同時,還為某些有特定需求的客戶改裝、定製產品,改裝車就是最典型的定製業務。但改裝行為往往存在著使用者介入因素,改裝後的產品一旦發生質量問題,廠家、商家、使用者之間的責任認定就變得複雜難辨,解決此類質量糾紛就異常艱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好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的同時,還承擔著產品質量爭議行政調解的職能,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同志往往因知識、經驗、技巧的不足,鮮少有改裝車調解成功的案例,筆者參與的以下這起改裝車質量糾紛案就是如此。也正因調解失敗,筆者時刻關注和跟進著該起糾紛的訴訟程序和結果,期望能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參與類似產品質量糾紛處理以思路指導和示範參考作用。

Part 1

案情回顧

2019年5月20日當天中午12時39分許,趙先生拉了寵物屍體在常熟市某空曠處平地上進行焚燒作業,大約十分鐘後車頂排煙筒起火,趙先生用車裡的滅火器滅火,無奈火勢太大當時撲不滅,後消防車來後才將火撲滅。2019年6月11日,常熟市公安消防大隊經勘驗後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火災事故中燒燬(損)特種車輛車頭及車身等,無人員傷亡。經調查,對起火原因分析如下:起火部位位於蘇U×××××特種車輛改裝後的車頂煙囪處;起火原因為煙囪處高溫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災。

據悉,當事人趙先生於2019年2月與常熟分公司簽訂《商品車訂購合同》一份,向常熟分公司購買某品牌專用客車一輛,用該車進行寵物無害化處理。合同約定總包上路車價177200元(含保險及改裝費),趙先生實際支付常熟分公司車價165211。43元。2019年3月,趙先生花3萬元向河南省太康縣一鍋爐除塵廠購買焚燒爐一臺,又花3280元在淘寶上購買柴油發電機組。因該車由南京公司生產,蘇州公司系南京公司的銷售商,趙先生購車後提出要安裝焚燒爐,蘇州公司就委託南京公司進行改裝。趙先生在訂購上述裝置後直郵到南京公司,由南京公司完成焚燒爐和發電機組改裝後,再發到蘇州公司後交付給趙先生。因點火裝置未安裝,趙先生又自行到常熟市梅李鎮另配置了油路、燃燒器、滅火器等後開始使用。2019年4月該車辦理了機動車行駛證,型別為小型專用客車,趙先生還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特種車損失險。

Part 2

維權之路

發生火災事故後,趙先生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但雙方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隨即趙先生向常熟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燒燬造成的損失,但其訴訟請求被法院予以駁回,駁回的理由是:雙方所簽訂的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保險責任第六條明確:火災係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法院認為,趙先生在被保險車輛上進行燃燒處理致被保險車輛車頭及車身等燒燬(損),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萬般無奈下,趙先生於2019年8月份向常熟市監局投訴,反映常熟分公司銷售給其的特種車改裝質量不合格,要求常熟分公司賠償其車輛及其他損失共計18萬元。常熟市監局受理投訴後,組織雙方多次調解,也與南京公司、蘇州公司多次溝通,無奈對方始終認為該車輛無任何質量問題,改裝也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又不願委託第三方進行鑑定,最終調解未能成功。在我局支援下,趙先生再次向常熟法院起訴,要求汽車銷售商、生產商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220480元。

Part 3

司法鑑定

在訴訟期間,雙方對車輛被燒燬的事實沒有爭議,主要爭議在於火災系被告對車輛的製造和改裝行為還是因趙先生對車輛使用不當所致。訴訟期間,雙方同意對火災原因進行司法鑑定,趙先生預付鑑定費75000元。鑑定專家從起火點位置、起火原因兩方面進行了技術分析,起火點位置與常熟市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起火部位位於車輛改裝後的車頂煙囪處一致。在起火原因分析方面,排除了器具老化引發火災的可能,也排除了雷擊、外來火源引發火災的可能性,最大的可能性就在於電氣故障、車輛熾熱部件引燃車上可燃物。

(一)電氣故障引發火災分析

電氣故障起火有兩種情形,一是車上加裝或改裝電路、電氣裝置引發火災;二是原車電路或電氣裝置引發火災。但現場勘驗發現小型專用客車車廂中部及煙囪附近沒有原車電路及電氣裝置。因此,可以排除原車電路或電氣裝置引發火災的可能性。而加裝的電路、電氣裝置主要有電氣控制盒、兩隻燃燒器及相應控制線路,現場勘驗時,並未在這些部件及線路發現可疑熔珠、熔痕,另一方面,一旦線路或電氣裝置出現故障,燃燒器便不能正常工作,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加裝的電路、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也可排除。

(二)車輛熾熱部件引燃車上可燃物分析

(1)火災發生時,小型專用客車正在進行焚燒作業,因此車廂內的主要發熱部件就是焚燒爐及其附件。爐膛和二次燃燒室內都有較厚的耐火隔熱材料,其表面金屬材料的溫度不會太高。煙囪內外未敷設耐火隔熱材料,套筒式金屬煙囪的內外壁間隙約30mm,雖然能夠在溫差作用下,形成上下對流的散熱隔熱效果,但是,柴油燃燒的最高溫度可達1800℃,二次燃燒室(煙囪內)柴油燃燒產生的高溫煙氣與煙囪內壁直接接觸,透過輻射換熱,可使煙囪外筒壁達到很高溫度。按涉案焚燒爐技術引數:煙囪入口處二次燃燒室溫度達850-1200℃。二燃室持續燃燒,經高溫煙氣的輻射作用下,煙囪套筒外壁溫度會達到車頂內飾材料自燃溫度以上,具備了足夠能量的點火源。

(2)根據現場勘驗和調查,車廂內的主要可燃物為車頂內飾材料和柴油。車頂內飾材料為具有阻燃性的材料,其內的聚氨酯填料可燃性較大。該類聚氨酯閃燃溫度300℃-500℃,雖然對提取車頂內飾材料(2019款、2014款)檢測和測試結果,兩種材料的燃燒特性均複合GB8410-2006《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相關要求,但在明火、高溫作用下,均可持續燃燒併產生黑煙。另一方面,0#柴油為輕柴油,是一種易燃易揮發的可燃物。經查詢,2019年5月20日,常熟多雲,白天最高溫度24℃,風力一二級。作業時車門開啟,空氣中的氧氣(助燃劑)充分。爐用油箱給燃燒器供油時,箱口敞開,在二燃室燃燒及煙囪外壁高溫的輻射下,車內溫度較高,使油箱內的柴油揮發速度加快;在車內發生內飾材料燃燒時,使車廂內溫度驟然升高,更加劇了柴油的揮發速度,並在車廂內聚集,使車內具備了隨後劇烈燃燒的可燃條件。

(3)因持續燃燒的相關條件均完全滿足,最終發生了無法控制的火災,導致整車燒燬。綜上分析,在改裝小型專用客車將普通的焚燒爐裝車時,未針對焚燒爐使用期間會產生高溫的環境特點,對煙囪及周圍採取可靠的隔熱、阻(防)燃等措施,與國家標準GB5083-1999《生產裝置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第4。4條:設計生產裝置,應透過下列途徑保證其安全衛生:a)選擇最佳設計方案並進行安全衛生評價;b)對可能產生的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的要求不符,改裝存在質量缺陷及安全隱患。當焚燒寵物屍體時,按寵物屍體大小,如二燃室不開啟或開啟時間不長,也許不會引燃車頂內飾材料,但當二燃室開啟及開啟時間較長時,勢必導致煙囪周圍車頂處溫度急聚升高,並會引起爐用油箱內柴油的揮發加劇,一旦煙囪高溫引燃附近車頂的內飾材料燃燒,及引發後續揮發的柴油蒸氣的爆燃,即會造成現場無法控制的火災,從而導致整車燒燬。鑑定意見為:蘇U×××××小型專用客車於2019年5月20日發生的火災系因被告在對車輛的改裝行為中,對裝車的焚燒爐煙囪及周圍未採取可靠隔熱、阻(防)燃措施,不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要求,小型專用客車的改裝存在質量缺陷及安全隱患。

Part 4

法院判決

常熟法院認為:該案屬於因產品責任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蘇州公司為改裝車的銷售者,南京公司為改裝車的生產者。依據火災事故認定書和鑑定報告分析,可以確定南京公司在對車輛改裝過程中,對趙先生自購要求其新增改裝的焚燒爐煙囪及周圍未採取可靠隔熱、阻防燃措施,不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要求,南京公司的改裝存在質量缺陷及安全隱患,導致趙先生使用中發生火災,趙先生車輛使用中被燒燬與南京公司的設計及改裝行為缺陷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南京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鑑於車輛改裝趙先生具有介入因素,系趙先生自購焚燒爐後發往南京公司要求其改裝,而按焚燒爐生產廠家的技術說明明確記載該焚燒爐配置應放置於水平地面,並提供了配套的基礎設計圖,故趙先生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型號焚燒爐並非為專用車載加裝裝置,趙先生自購焚燒爐未認真閱讀說明書即發往南京公司要求進行改裝,趙先生也存在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侵權人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本案的改裝車系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失的,趙先生作為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銷售者請求賠償。受害人同時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的,生產者、銷售者共同承擔責任,兩者之間法律上為不真正連帶關係。

對於主張的各項損失,法院最終認定如下:1、車損認定為165211。43元;2、保險費損失認定為(6988。57-3339。12)=3649。45元;3、焚燒爐、發電機損失認定為3328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常熟分公司、南京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51606元, 常熟分公司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由蘇州公司承擔。預交的鑑定費75000元負擔其中的18750元,常熟分公司、蘇州公司、南京公司負擔56250元。

Part 5

延伸思考

該案經法院判決後,雙方均沒有上訴。在這起特殊的改裝車質量糾紛案中,當事人趙先生經歷了兩次訴訟,多次投訴,已經心力交瘁,幸好法院最終做出了較為公平公正的判決,還了趙先生一個公道。判決書對發生事故的原因、各方在該起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各方應承擔的責任進行了客觀地分析說理,讓各方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了判決結果。這起事故也給各方當事人上了深刻的一課。此案並非孤例,近年來因車輛改裝不當引發火災事故的案例層出不窮,作為改裝行為提供方,在設計、選材、施工各環節都要思慮周詳、嚴格標準、嚴密施工,力爭以最優的方案實現最好的改裝;作為改裝行為需求方,儘可能採用全包的形式,不參與或少參與到改裝實施行為中,一旦發生問題,可免除或減輕自己的責任。從這起案件的處理來看,該類糾紛解決的前提在於當事各方對事故的發生、發生的原因、原因與結果的相互聯絡要達成一致意見,而特種車輛改裝這一行為專業性太強,最好要依靠專業鑑定結構的鑑定意見給出客觀、公正、科學的結論。當事人透過訴訟解決是不得已的選擇,因此付出的時間、精力、金錢成本是巨大的,如果當事各方能夠理性地直面問題,坦誠地交換意見,不妨接受行政部門的居中調解,或許能更簡便高效經濟地解決糾紛。

作者系江蘇省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張秀英 金夢 周慧婷

釋出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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