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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陝西女童被拐,隱忍9年秘密尋親,將人販、養父母送進監獄

  • 由 律海微言 發表于 垂釣
  • 2022-09-30
簡介原本幸福的人生被破壞,九年的骨肉分離,程穎終於完成了自己的復仇:將人販子與養父母送進監獄

爭字五筆怎麼打

在近期幾起被拐孩子找回事件裡,不難發現一件令人唏噓的事,有些被拐孩子對養父母的感情超過了對親生父母。他們不願回到原生家庭,甚至一個孩子在警方安排下見過生母一次後,就不再聯絡生母。作為局外人,我們可能很不理解孩子的做法,覺得孩子不孝、認賊作父。但被拐孩子對養父母的感情,超過了對親生父母,其實也是能理解的。

畢竟他們被拐時還小,懵懂的年紀,加上後期的洗腦、強行控制。許多孩子只能認命,等到後期發現真相,已經與養父母有多年的感情了。養育之恩難以割捨,所以他們哪怕知道了真相,想的還是養父母或兩邊兼顧。

所以能理智看待養父母罪行的被拐孩子,少之又少,今天要說的程穎便是其中之一。這個女孩的意志力令人佩服,她六歲時被拐,始終保持理智。並未被養父母的洗腦控制,隱忍九年秘密尋親,終將人販子和養父母送進監獄。

2005年陝西女童被拐,隱忍9年秘密尋親,將人販、養父母送進監獄

程穎原本有一個十分幸福的家庭,雖然生為女兒,但父母並不重男輕女。將她視作掌上明珠,在父母的寵愛下,程穎無憂無慮的長大。可沒想到的是,一場意外改變了她的人生軌跡,她差一點就與父母永不相見。那是2005年,程家剛從湖北搬去陝西,日子過得有滋有味。10月18日,程竹照常送女兒去上學,臨走時父女倆還揮手告別。

不成想,這一次分手,等再見便是九年後。中午放學,程竹因為臨時有事,去接女兒晚了一些。程穎等不到父親,就想著自己坐公交回去,剛到公交站碰上了自稱程竹同事的王麗,王麗跟程穎說是程竹讓她來幫忙接的。6歲的小姑娘心思單純,信以為真,跟著王麗一路上了開往陝西省延長縣的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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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的環境,讓她改口叫“媽媽”的王麗,程穎很快意識到自己被拐賣了。一般孩子面對這種情況,都會驚慌失措,再大哭大鬧喊她不是自己媽媽。這樣的說法,人販子很容易就能糊弄過去,程穎沒有選擇這樣做。

她決定先乖乖聽話,等爭取到逃跑的機會再跑,程穎在王麗家待了兩年。隨後因為王麗與丈夫感情破裂離婚,其丈夫不想撫養拐賣來的孩子,將她賣給了河南一戶姓孟的人家。到達孟家後,程穎改名為孟希,新家庭不斷給她洗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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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程穎始終記得自己是被拐賣來了,姓程,她盡力記住原生家庭的點點滴滴。也悄悄藏起了私房錢,計劃買票逃離,程穎的乖巧獲得了孟家的信任。等到高一,孟家夫婦帶著她搬去成都的華陽客運站,她知道自己的機會來了。此時程穎已經攢下五百元錢,只是不清楚地點,遂悄悄在網上詢問:“誰知道西安市大白楊街?”

那是她印象裡親生父母的位置,該帖子正好被一名關注被拐兒童的網友發現,程穎由此有了與親生父母相見的機會。這名網友根據她提供的相關資訊,輾轉找到了程竹,並將她的資訊發給程竹。自從大女兒丟了以後,程家便是以淚洗面,踏上尋女之路。程母在家照看小女兒,程竹辭去原本待遇不錯的工作,風餐露宿的尋找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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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的時間,他開著專門賣的麵包車,走了足足三十萬公里。其中艱辛不是常人能想象的,如今看到說有個孩子跟他找的女兒很像,自然是迫不及待找上門去。他特意住在程穎提供的地址對面,悄悄觀察程穎,確定後聯絡了警方。警方趁孟家夫婦出門,取程穎的DNA對比,這才確定孟希就是走失九年的程穎。

原本幸福的人生被破壞,九年的骨肉分離,程穎終於完成了自己的復仇:將人販子與養父母送進監獄。《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005年陝西女童被拐,隱忍9年秘密尋親,將人販、養父母送進監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過這條法律同時指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收買被拐兒童的買家往往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被拐孩子的態度起到很大作用。

2005年陝西女童被拐,隱忍9年秘密尋親,將人販、養父母送進監獄

近些年來懲處人販、打擊拐賣行為方面不斷加碼,情節嚴重的已經被判處死刑,卻少有買家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畢竟不是所有孩子都像程竹這般理智,許多被拐孩子對養父母的感情超過了理智,而被拐孩子的態度又會影響對養父母的懲治力度。所以才會造成這種局面,部分法學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兒童親屬認為,應當修改相關刑法對買家“定罪”。

真正實現買賣同罪,要知道同情買家人財兩空,也是對拐賣兒童的一種縱容。養父母的確給予了孩子養育和愛,但是他們的愛是建立在偷竊之上的,這真的是愛嗎?如果不是買家出的高額利益,人販子何必要千方百計的拐賣兒童,買家是直接催生拐賣行為的利益根源。所謂的人財兩空,不過是他們一手造成的,不應替代法律的追責和懲罰,你們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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