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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候鳥遷徙過境之機架設粘網非法捕獵!高唐男子被判刑

  •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垂釣
  • 2022-09-07
簡介法律連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第六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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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懷磊 通訊員 王希玉 韓冰

近日,高唐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相應罰金。據悉,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22年4月9日實施後,全市首例適用該司法解釋對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行為宣判的涉環境資源刑事案件。

利用候鳥遷徙過境之機架設粘網非法捕獵!高唐男子被判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候鳥遷徙過境之機,在高唐縣韓尹路北側的蘆葦地內架設4張捕鳥粘網,非法獵捕野生鳥類,以總計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郭某某(另案處理)。經鑑定,被告人王某某捕獲紅喉歌鴝12只、藍喉歌鴝5只、黃眉柳鶯3只、暗綠繡眼鳥4只、棕翅緣鴉雀2只等,總價值為25500元。其中紅喉歌鴝、藍喉歌鴝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黃眉柳鶯、暗綠繡眼鳥、棕翅緣鴉雀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公訴機關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王某某承擔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野生動物價值損失賠償費,並於2022年8月10日在《工人日報》登報道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鑑於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主動繳納財產刑保證金,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野生動物價值損失賠償等義務,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紅喉歌鴝一般指紅點頦,又名西伯利亞歌鴝,體長14-17釐米,體重16-27克,屬地棲性遷徙候鳥,與藍喉歌鴝、藍歌鴝稱為歌鴝三姐妹,曾是中國名貴籠鳥。鳥類作為重要的生態指標,對保持生物多樣性和維護生態系統平衡發揮著重要作用。此案的判決對危害紅喉歌鴝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行為予以懲治,對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高唐法院將繼續加大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力度,依託環境資源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聯席會議機制,與各部門密切協作配合,形成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合力,共同服務美麗中國建設。

法律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

第六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二)為逃避監管,使用特種交通工具實施的;(三)嚴重影響野生動物科研工作的;(四)二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製品無法追回,行為人全部退贓退賠,確有悔罪表現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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