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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性別家庭暴力受害者為何舉步維艱?

  • 由 澎湃新聞 發表于 垂釣
  • 2022-08-14
簡介家暴問題不僅是婚姻關係和法律的問題,它還牽涉到兒童目睹暴力行為的創傷、女性的身體與心理健康及經濟獨立、施暴者的行為矯正,提供這些專業的服務都離不開社工,而社工所接受的家庭系統理論、女性賦能理論和生理-心理-身體框架的訓練使得他們能夠跟受害者

李克特量表如何編制

世界衛生組織最近估計,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婦女在一生中會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2016年,我國首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反家暴法》正式實施,引進了很多在一些國家已經實踐多年並有顯著效果的防範措施,包括強制報告、告誡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女性庇護所作為一項保護性舉措也被寫入了法律。《反家暴法》讓公權力介入阻止家暴有法可依。

救助性別家庭暴力受害者為何舉步維艱?

有待全面啟用的法律法規

救助性別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為何舉步維艱?主要原因還是法律規定中的多項舉措在司法實踐中未被啟用,執法者與民眾對舉措的存在及運用都不甚瞭解。《反家暴法》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制止家庭暴力,但也有民警因判斷家暴案件為家庭糾紛而不予干預的情況依,導致錯過最佳的干預時機。

家暴庇護所作為緩衝暴力行為的保護舉措,也極少接收來自民警或者婦聯的轉介。據全國婦聯的資料,2016年全國有家暴庇護場所2000餘家,但是服務人次總數加起來連200都不到。2016年一份上海市反家暴庇護所制度實施現狀的調研報告顯示,僅13。7%的民眾表示聽說過庇護所,而85。6%的人表示遭受家暴時願意接受庇護所救助。這說明家暴庇護所的存在是有必要的,但是宣傳力度不夠導致了知曉度極低。

家暴庇護所還應是個獨立的場所,作為家暴受害者,他們的人身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脅,因此隱私更應該被保護。然而現實執行過程中,家暴庇護所常常與流浪人員救助站共享一個空間,比如從流浪人員救助站中劃出幾個床位供家暴受害者使用,這樣的安置會令人更不願意使用這些救助場所從而選擇去賓館或者親友家,這導致了後續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援助很難跟進到位。當然,目前庇護所還存在人員編制受困、經費有限及缺乏專業人員等難題急需解決。

除了家暴庇護所的危機外,強制報告制度、告誡書制度和人身保護令也面臨著同樣的宣傳不到位的問題。告誡書作為立法中的一項創新,試圖透過公安局出具家暴犯法的書面警告起到震懾施暴者的作用,這項舉措在一些落實了舉措的地方檢測到能顯著降低家暴複發率。但是相較家暴糾紛的案件量,全國各地開出的告誡書數量仍是杯水車薪,其中主要的障礙還是相關各部門的聯動不足、開具條件模稜兩可及文書格式的不統一。人身保護令的簽發在執行過程中標準也越來越高,導致審查過程複雜和核發率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也缺乏更強硬的措施,常常容忍送達和執行過程中的暴力抗拒。

不僅相關部門缺乏針對《反家暴法》的培訓,民眾對自己的強制報告家暴行為的法律義務也知之甚少。按《反家暴法》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因為法律宣傳不到位和不履行的後果模糊不清,這項制度頻頻落空。在美國,如果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和機構沒有執行強制報告義務,不僅會被罰款和吊銷從業執照和營業資格,按不同地區的規定最高還可能面臨五年的監禁。

社會工作者的缺席

對行為主體的剛性問責監督機制是《反家暴法》執行的關鍵,除此之外,社會工作者才是為受害者提供所需服務的主體,這些服務包括且不限於報警、協助申請保護令、安排庇護所、提供心理諮詢、陪同出庭、陪同就醫、提供就業諮詢、申請經濟補助、兒童就學協助等等。

國內已有不少家庭服務中心和反家暴社工機構為受害者提供相關的服務,但是社工在反家暴中的角色還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家暴案件經手人仍以警察、各級婦聯的工作人員、婚調員或者律師為主。家暴問題不僅是婚姻關係和法律的問題,它還牽涉到兒童目睹暴力行為的創傷、女性的身體與心理健康及經濟獨立、施暴者的行為矯正,提供這些專業的服務都離不開社工,而社工所接受的家庭系統理論、女性賦能理論和生理-心理-身體框架的訓練使得他們能夠跟受害者建立信任關係,理解受害者的處境並與受害者共同制定更符合其需求的目標和計劃。社工在幫助家暴受害者的過程中起到陪伴、倡導、賦權和諮詢的作用。防治家暴和幫助受害者是社工的職責所在,社工機構也需要擴大自己的影響力,重申自己在家暴問題中能夠扮演的角色。下面我將依據我在海外從事反性侵醫務倡導工作的經驗提出幾點可供社工參考的干預措施及干預時點:

社工與民警的聯合培訓

在防治家庭暴力上,社工與民警處在同一戰線。社工相比民警和婦聯的優勢是他們深入民眾,更容易獲得普通人的信賴,建立互信的關係,而且社工的日常職責便是收集各種全國性和地區性的社會服務資源,可以在需要的時候為案主提供一個全面的資源獲取網路。社工人員在為家暴受害者做評估時,會基於受害者的受暴力傷害事實和歷史,專業評估受害者承受暴力的具體情形、持續時間和人身安全緊急程度。社工除了優先協助受暴婦女的人身安全以外,會告知其應有的法律權益和相關的社會資源。

民警需要知道社工的服務範圍和優勢,這樣在接到受害者求助的時候可以及時聯絡社工,讓受害者得到及時的安撫並能順利聯結到相關的社會服務資源。只有民警和社工的通力合作,才能在保障好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的同時確保受害者最擔心的問題——孩子的安全和教育、自身的經濟情況和生活、施暴者的干預得到妥善解決。

在美國,社工機構每年或者每個季度都會進警局為民警提供可為家暴受害者轉介的最新機構資訊比如家暴危機諮詢熱線、家暴受害者心理諮詢專案、反家暴法律諮詢機構和民間的家暴庇護所,社工服務的通氣會也會為警局提供一線服務的情報和受害者的需求和麵臨的困境。同時社工也會為民警提供共情、家暴迴圈理論、保護令申請的合作等為家暴受害者服務的能力培訓,讓民警在施展工作的時候能更好地與受害者換位思考,同時建立與社工機構的良好合作關係,在面對家暴案件的時候能迅速建立合作小組,為受害者提供全方面的保護和跟進的服務。

常規體檢篩查與急診室倡導

親密伴侶或者家庭暴力不止是違法犯罪行為,更是公共衛生危機。它的普遍性導致的對婦女和兒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為醫療衛生系統也帶來了很多壓力,這些影響範圍之大從身體受傷到妊娠併發症、心理問題和社會功能受損等,不一而足。受伴侶暴力影響,婦女出現抑鬱、酗酒、墮胎、感染性傳播疾病的機率均比沒有經受過暴力的婦女高出數倍,中國女性自殺誘因以家庭、婚姻糾紛為主,且所佔比例高達80%。國內目前發現家暴問題主要依靠受害者自行尋求幫助為主並輔以強制報告機制,但是女性時常因習得性無助或者多次報警求助無門而放棄求助。

在強制報告機制尚未完善之時,我認為醫療機構也有義務進行干預來阻止這一公共衛生問題的進一步惡化。從醫療部門介入干預家暴可透過兩種手段,一是將家暴篩查納入常規體檢,二是聯絡家暴受害者倡導人(通常為社工或者志願者擔任)或者培訓急診室醫務人員成為家暴受害者倡導人。家暴篩查納入體檢給對警方介入有顧慮的受害者提供了另一個尋求幫助的渠道,目前在美國醫療機構常用的家暴篩查工具有HITS篩查問卷。HITS問卷中有四個問題:

在過去的十二個月中,你的伴侶有多經常在身體上傷害你(Hurt)?

在過去的十二個月中,你的伴侶有多經常在語言上侮辱你或者貶低你(Insult)?

在過去的十二個月中,你的伴侶有多經常以你的人身安全威脅你(Threaten)?

在過去的十二個月中,你的伴侶有多經常對你大吼大叫或者咒罵你(Scream)?

每個問題採用五分的李克特量表,從1到5表示頻繁程度從低到高,1代表從未,5代表非常頻繁。假如篩查中得到超過10分的數值,則說明案主正在遭受家暴。這時候負責體檢的醫生就可以請醫務社工進行介入,幫助案主提供心理和法律上的援助。

平日在診所和醫院也可以擺放反家暴和家暴援助熱線和援助機構的小冊子,讓潛在的受害者有機會接觸到這些資訊。而急診室倡導則是針對嚴重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採取的措施,假如受害者因為受到嚴重的身體傷害被送往醫院急診室,可由醫務人員聯絡家暴受害者倡導人來到急診室進行陪伴和安撫。家暴受害者倡導人通常需要完成一系列的培訓,瞭解《反家暴法》和練習如何與家暴受害者對話,並且在每次外出執行任務時攜帶家暴服務機構的宣傳冊子,有時還需要協助警方與受害者溝通。在受害者遭受嚴重的身體創傷時,受害者倡導者的陪伴非常重要,不僅可以穩定受害者的情緒,還可以協助受害者尋求幫助,同時幫助受害者發聲,強調司法介入的重要性。

“旁觀者干預”培訓 (Bystander Intervention)

“旁觀者干預”模型由Latan和Darley (1970)提出, 他們認為旁觀者面對突發事件時, 需要依次經歷5個階段:1)注意到事件; 2)認為是一個緊急事件; 3)感覺到自己有責任提供幫助; 4)干預的信念和知識; 5)提供幫助。該理論經常用來表示旁觀者積極行為的變化階段,也為“旁觀者干預”訓練提供了理論支撐。

家庭暴力和親密伴侶暴力有時會在公眾場合暴露,這時候旁觀者就有機會可以幫助受害者。在美國,大學及中小學已經開始普及“旁觀者干預”培訓作為性別暴力的預防性舉措。這種“旁觀者干預”培訓旨在幫助大家識別家庭暴力的潛在加害者和受害者並提供一些簡單有效的干預策略,這些策略包括:1)防禦性分離:走上去將雙方分開,讓雙方知道有人注意到他們的行為;2)擋切戰術:編造理由將其中一方帶離現場;3)轉移注意:透過介入談話將其中一人的注意力從另一人身上引開;4)召叢集眾:與其他旁觀者討論可能的選項,在適當的時刻作為一個團體介入,假如情況不允許,立刻尋求專業的人員或者警方幫助;5)提供幫助:如果能與受害者進行對話,可以先確定受害者是否需要幫助脫離這個局面,再根據需要提供你所知道的資源。

“旁觀者干預”的重要性在於,每次只要有旁觀者介入,這種行為就能為他人樹立一個積極的模範,如此重複能幫助社群逐漸形成互幫互助的風氣,侵犯他人的行為會受到群眾的監督,加害者就無法為所欲為。社工可以在學校和社群普及這樣的旁觀者干預培訓,透過展示旁觀者干預的成功案例也可以進一步鼓舞士氣,成功干預的旁觀者和被旁觀者幫助過的受害者的證詞對促進干預行為也有一定的作用。

施暴者行為干預 (Batterer‘s Intervention)

在反家暴工作中,施暴者往往成為被忽略的一環,對施暴者沒有約束措施和有效的行為矯正也是受害者不願尋求幫助的重要原因,因為一旦被發現惹怒施暴者,通常在援助還沒有到位之時受害者就會遇到更大的威脅。

在美國,家庭暴力案件中,法官可以強制施暴者完成80小時的施暴者教育與行為干預專案(每週兩小時,持續40周,即十個月),且施暴者必須自行承擔行為干預專案的費用。“施暴者行為干預”專案與一般的“情緒管理干預”專案不同,“情緒管理干預”視暴力行為為情緒的發洩口,但是在家庭暴力中,暴力行為通常是針對女性、視女性為物件或者不服從管理的附庸而進行的違法行為,兩者干預模型採用的理論模型不同,干預方法區別也很大。“施暴者行為干預”通常更偏重對性別暴力的教育和對女性的角色認知的矯正,專案持續的時間會更長,專案的治療師還需要接受統一的培訓並獲得政府認證。

中國的反家暴法雖然規定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在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但由於非強制,在召集施害者上非常困難。但即便強制,國內目前的“施暴者行為干預”專案及專業干預人員也非常有限,很難鋪開。因此,社工機構設立“施暴者行為干預”專案和培養專業社工干預人才來保證施暴者的行為能被有效干預才是解決家暴的重要出口。

尾聲

以上提及的這些方面均是目前國內在反家暴的努力中可能忽視的有效干預切入口,但是歸根結底,法律的確切落實和專業人員的培訓才是補上缺口的關鍵。時下網路和社交媒體的普及也給了社工機構更多的機會,可以透過多種管道科普反家暴法的知識和為潛在受害者提供求助的渠道。科技企業也應該提高企業責任感,比如在搜尋家暴或者性別暴力等關鍵詞時,應該將家暴援助熱線等社會服務資源列在搜尋頁面的頂端,減少求助者尋找有效資訊的障礙。

雖然干預的方式和途徑看似很多,但是從事過家暴防治工作的社工可能都曾有過非常無助的體驗:你的案主明知道回家危險,但她依然會回到那個危險的伴侶身邊,你明知道讓她回家很危險,但是你又不得不讓她回去。反家暴社工最常遇見的倫理困境,就是尊重案主的自主權和最大限度保護案主的權益之間的矛盾。研究生期間,我在上女性主義社會工作課上同學們有過最激烈的討論就是關於如何對待一次次被救助後又走回家暴迴圈的婦女。曾經有過反家暴機構工作經驗的同學與大家分享了她對自己曾試圖救助過的女性的不信任,她不明白為什麼自己花費了如此多的時間精力為她們解釋家庭暴力週期中的蜜月期通常只是假象,後面迎接她們的只有週而復始的壓力期和暴力期,這些女性還是無法離開自己有暴力傾向的伴侶。即便她理解這些女性離開伴侶面臨的很多現實障礙,她也嘗試應用了從女性賦權理論中學到的所有指導思想和方法,始終無法幫助她們鼓起勇氣走出險境的結果還是讓她開始反感自己的服務物件,甚至想要違揹她們的意願,替她們做她認為正確的決定。

女性的訴求是多維的,她們想要人身安全和孩子的健康,也想要得到伴侶情感上的接納和關愛,又試圖在自己的尊嚴與孩子的生存、撫養權和社會接納之間尋求平衡。對於社工來講,所有干預方案都得建立在同理這些訴求並且知曉同時滿足所有訴求的困難的基礎上,先為女性制定合理的人身安全計劃,再一步步幫助女性建立自尊和信心,慢慢走向情感和經濟的獨立,才能增加她們與家暴抗衡的籌碼。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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