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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釋出禁漁期通告,禁漁期從3月1日到6月30日

  • 由 廣州日報 發表于 垂釣
  • 2022-08-10
簡介處罰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0元以上

廣東禁漁期是幾月到幾月

今天,肇慶市農業農村局釋出《關於實施肇慶市禁漁期的通告》。《通告》稱,為進一步加強對天然水域漁業資源的保護,根據《農業農村部關於釋出珠江、閩江及海南省內陸水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7〕4號)精神,肇慶市農業農村局決定實施禁漁期制度。

禁漁區範圍

:肇慶市轄區江河(溪)水域,含西江、綏江、賀江、新興江、大沙河、龍江河、古水河、扶羅河、新招河、詩洞河等河流。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將其他相關河流、湖泊納入禁漁範圍。

禁漁期時間

:2021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禁止型別

:除娛樂性垂釣外,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處罰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0元以上;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元以上;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禁用的工具

:迷魂陣、地籠網、灘邊罟、抬網等;

禁用的方法

:電、炸、毒等。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於敢勇

廣州日報全媒體圖片記者:於敢勇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楊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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