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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催討欠款要及時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垂釣
  • 2022-07-22
簡介趙某時隔三年後才訴至法院,向王某主張保證責任已超過約定保證期間,王某據此免除保證責任,現趙某要求王某承擔保證責任,於法無據,法院遂判決駁回趙某對王某的訴訟請求

個人欠條利率多少合法

開 欄 語

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這是一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貫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頒佈兩週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特別推出《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欄目,邀請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主持人李修平、賀紅梅、崔志剛、張仲魯領讀民法典條文,並彙總梳理了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進行對照解讀,還設計了多個民法典知識問答,讓我們一起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

起來

第四十七集

,時長

10:07

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主持人張仲魯

起來

小心!

這種情況有擔保人借款

也可能要不回來!

基本案情:

幾年前,李某透過王某介紹向趙某借款30萬元用於資金週轉,趙某心想反正家裡有閒餘資金,便同意出借李某,並提出由王某提供擔保,王某欣然同意。當天李某收到借款30萬元,並出具借條,王某在借條的保證人處簽字。借條約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由王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期滿後一年。

不料,李某付了兩個月利息就失去了音信。趙某連忙向王某打聽情況,王某告知“李某隻是暫時資金鍊出現小問題,等銀行放貸下來正常運轉就好了”,讓他稍安勿躁。趙某想著王某說得有道理,最不濟還有王某提供擔保,也算是雙重保險,就將此事暫時擱置。

轉眼三年過去了,眼看著李某人去樓空,趙某才急忙再次找到王某與其爭執起來,要求他承擔保證責任,王某以自己不是主債務人為由推脫,趙某於是將李某和王某都告到了富陽法院。

王某庭審中抗辯:該筆借款已超過保證期間,應免於承擔保證責任。趙某聽完就氣不打一處來,明明是自己礙於親戚情面,借錢給李某,債務履行期滿也不好意思向王某主張權利,現在怎麼反而成了自己的錯呢?

裁判結果:

富陽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案借款保證期間約定為一年,從借款期滿之日開始起算。趙某時隔三年後才訴至法院,向王某主張保證責任已超過約定保證期間,王某據此免除保證責任,現趙某要求王某承擔保證責任,於法無據,法院遂判決駁回趙某對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告趙某不服上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從立法本意上看,保證人提供“擔保”,成立保證合同,合同性質為單務、無償合同,擔保人並不享有合同利益,不能過分苛求其承擔過重的責任,故在民法立法中設定了保證期間制度,對債權人和保證人的利益予以平衡。

很多債權人認為:有了保證人就多了一重保障,對方債務清償就萬無一失了,因此經常會發生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而追悔莫及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該除斥期間固定不變,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保證期間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只有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才能得到法院支援,超過保證期間主張債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保證人未提出免除保證責任的抗辯,法院也應當主動審查債權人主張債權時是否超過保證期間。因此,債權人對保證期間莫大意,催討還款要及時,並保留必要的證明材料。

起來

小張作為借款人與小王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了借款利率及期限,並約定由小張的妻子小孟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但合同中並未對小孟的擔保方式進行明確,因此( )。

A。小孟不承擔擔保責任;

B。小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C。小孟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D。小孟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及承擔何種保證責任全憑自覺。

《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催討欠款要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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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張雨薇丨編輯:裴蕾

《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催討欠款要及時

10:08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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