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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地上挖沙取土可能構成非法採礦罪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垂釣
  • 2022-06-29
簡介裁判結果被告人嶽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盜採屬於礦產資源的崗砂,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

挖沙取土違反什麼法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嶽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挖臨城縣趙莊鄉自家承包的崗坡,累計採挖崗砂19007噸。2020年3月趙莊鄉人民政府按縣政府規定進行收繳,將該19007噸崗砂運送至博路天寶公司按照20元/噸(含運費、裝車費)進行處置,共計收入380140元。2021年4月,嶽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再次擅自在拳峪村東北原採礦地點挖取崗砂進行售賣,至案發時共計獲利2。15萬元。經測量,嶽某某兩次非法採挖的崗砂共計21231。93噸。經河北省地礦局邢臺市第九地質大隊鑑定,被開採崗砂為黑雲斜長片麻岩,屬於非金屬礦產資源。

2020年被臨城縣趙莊鄉人民政府收繳的崗砂扣除運費的價值為190070元。嶽某某於2021年6月9日主動到內丘縣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嶽某某讓家屬在邢臺日報上就其非法採礦的犯罪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經河北省公益訴訟專家庫專家周智勇出具專家意見,按照專家涉及修復方案環境修復費用為589595。29元。專家諮詢費為2500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嶽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盜採屬於礦產資源的崗砂,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嶽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嶽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嶽某某系初犯,主動退賠違法所得,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嶽某某的鉤機,購買時間較長,參與非法採礦時間較短,不屬於專用用於作案的工具,不應當予以沒收。

關於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已經履行;被告人嶽某某對破壞的生態環境具有法定的修復責任,被告任也同意對採砂造成砂坑進行修復,可先由其自行修復。如其不履行修復責任,則應當按照專家意見確定的修復費用承擔賠償責任。因確定修復方案和修復費用支出的專家諮詢費,屬於為修復生態環境支出的合理且必要費用,應當由被告人承擔。

綜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嶽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追繳被告人嶽某某違法所得21500元,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嶽某某對非法開採崗砂破壞的生態環境參照專家意見進行修復;若不能修復,則承擔生態修復費用589595。29元。

四、被告人嶽某某在邢臺市市級媒體就非法採礦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已履行)

五、被告人嶽某某承擔生態修復專家諮詢費2500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乙(另案處理)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購買沙河市十里亭鎮高店村數名村民位於牛場西北角的土地,用於非法開採砂石,形成涉案4號砂坑中的部分砂坑。經調查核實後,沙河市中鼎測繪有限公司對高店村4號砂坑被告人路某甲所採部分進行了測量,估算採出量為6609。83立方米。河北省地礦局第九地質大隊出具的沙河市十里亭鎮高店村東4號坑建設用砂、石認定報告認定,該砂坑中的天然砂和礫石,中細砂篩選分析符合三區細砂,其他所檢測專案符合GB/T14684-2011中Ⅲ類建設用砂標準,礫石抗壓強度符合GB/T14685-2011建築用石不小於30Mpa的標準。根據經沙河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可以確定,基準日2019年10月15日的砂石價格為40。5元/立方米,據此計算被告人路某甲盜採的砂石總價值為267698元。案發後被告人路某甲已將盜採砂石形成的砂坑回填並恢復原貌。

裁判結果

被告人路某甲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盜採砂石,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非法採礦造成的國家礦產資源損失依法應當退賠。被告人路某甲到案後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路某甲積極回填和修復非法採礦破壞的地貌,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採納。綜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甲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二、被告人路某甲退賠國家礦產資源損失267698元,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應當保護土地,合理使用土地,即使是在自己家的承包地盜挖砂石,情節嚴重的亦可構成非法採礦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構成犯罪後,要及早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爭取從輕處罰。在審理非法採礦犯罪中,我院注重被告人的生態修復責任的判處,積極引導被告人自動履行生態修復責任,使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儘早得以修復。

作者:邢臺開發區法院 張文傑

原標題:《在承包地上挖沙取土可能構成非法採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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