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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男子持刀傷2人後跳樓自殺,聽律法律解讀故意殺人罪

  • 由 聽律法律服務 發表于 垂釣
  • 2022-06-16
簡介2、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故意殺人罪屬於什麼

導讀:

廣州天河警方今天(10月31日)通報:10月31日10時許,天河區崗頂附近有一名男子持刀傷人,隨後跳樓自殺。接報警後,天河警方迅速派員到場處置。經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趙某(35歲,黑龍江人)是一名曾在醫院就診的病人。目前,2名傷者正在治療,該案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很明顯,該男子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

一、故意殺人罪

廣州一男子持刀傷2人後跳樓自殺,聽律法律解讀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怎麼判斷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1、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2、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3、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

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三、哪些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7、出於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的行為。

本案中,該男子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毋庸置疑。但具體因為什麼原因殺人,目前警方還在進一步調查中,但要知道的是,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不應該被他人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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