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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自建房坍塌:自建房屋的安全標準與法律責任

  • 由 楊強中復律師 發表于 垂釣
  • 2022-06-14
簡介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傷亡事故罪的規定,本案中的房主吳某勇在明知房屋不符合安全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將問題房屋投入使用,收取商戶的租金,屬於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進行管理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構成重大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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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日,長沙警方通報了“長沙望城區居民自建房坍塌事故”。據悉該事故起因於湖南湘大工程檢測公司對該自建房屋出具虛假安全鑑定報告,從而導致房屋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下投入使用。目前,房主吳某勇和施工設計人龍某凱、任某生、薛某棕4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湖南湘大工程檢測公司法人代表譚某及技術人員寧某、湯某、劉某、龔某5人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已經被長沙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長沙自建房坍塌:自建房屋的安全標準與法律責任

一、建造房屋需要符合什麼標準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釋出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鑑定標準》的公告,我們可以得知公我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均需參照本公告中的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安全鑑定。《危險房屋鑑定標準》對地基危險鑑定、構件危險鑑定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並對房屋危險性進行了科學劃分,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不得投入使用,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加固或者停止使用、拆除等處理措施。

長沙自建房坍塌:自建房屋的安全標準與法律責任

二、房屋建造後的安全保障

為保障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房屋建造完成後還要聘請專業機構對房屋安全情況進行鑑定。對房屋鑑定的報告可以同房屋一起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進行驗收。根據《生產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透過。

在房屋驗收階段,我國法律又設定了保障房屋安全的法律條款,為負責監督管理的部門工作人員設定了嚴格的履職責任,如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透過的,依據《生產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還會被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長沙自建房坍塌:自建房屋的安全標準與法律責任

三、房屋發生安全事故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專案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等證明檔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像本案中的湖南湘大工程檢測公司出具虛假安全鑑定報告,幫助房主驗收房屋並投入使用造成23人被困的嚴重後果,構成虛假證明檔案罪。

長沙自建房坍塌:自建房屋的安全標準與法律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傷亡事故罪的規定,本案中的房主吳某勇在明知房屋不符合安全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將問題房屋投入使用,收取商戶的租金,屬於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進行管理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本案中的設計施工負責人則屬於負有生產職責的人員,明知存在安全隱患而不排除,冒險組織作業的情形。

長沙自建房坍塌:自建房屋的安全標準與法律責任

總之,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除了當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以外,地方的政府部門人員也免不了遭受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責任的懲罰。嚴重的可能還會涉及行賄罪和受賄罪等職務犯罪。生命安全重於泰山,大家千萬不要對安全事故抱有僥倖心理,一定要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

如有詳細問題,歡迎私信傳送“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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