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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案說法」借條上沒約定利息,錢怎麼還?

  •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垂釣
  • 2022-06-03
簡介從耿某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可以證明,鄭某的還款日期、金額有明顯的規律可循,即以當期剩餘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息2分的標準計息,可以印證耿某所述存在口頭約定利息並已實際履行的事實,符合上述口頭合同的構成要件

借條沒寫利息怎麼辦

借條上雖未約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連續有規律地返還借款,足以印證存在口頭約定利息並已實際履行的事實,符合口頭合同的構成要件,應視為有息借款。

「舉案說法」借條上沒約定利息,錢怎麼還?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借款人連續有規律地返還借款推定為存在利息約定,

依法判令被告鄭某返還剩餘本金49。7萬元,並按月息2分的標準支付後續剩餘利息。

2013年5月14日,鄭某因急需資金週轉,向耿某借款170萬元。同年7月14日,鄭某返還借款120萬元至耿某,經雙方對賬,鄭某此時欠耿某借款本金50萬元,並於該日向耿某重新出具借條一張,寫明:今借到耿某人民幣伍拾萬元整,鄭某簽名確認。隨後,鄭某於2013年10月13日再次向耿某借款50萬元,耿某於當日匯款50萬元至鄭某指定賬戶,鄭某向耿某另行出具了50萬元的借條一張。後鄭某於2014年9月6日轉款50萬元至耿某,並收回了該第二筆借款的借條。因鄭某拖欠剩餘50萬元借款未還,雙方由此涉訴。

法院查明,被告鄭某於2013年7月16日轉款68000元至耿某(摺合2013年5月14日至2013年7月14日期間利息,本金170萬元×月息2分);2013年9月13日轉款2萬元(摺合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利息,本金50萬元×月息2分)。隨後,鄭某還陸續返還3萬元、4萬元、4萬元,總計198000元,均系以當期剩餘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息2分的標準連續有規律返還。

庭審中,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告鄭某返還的198000元僅為借款本金還是包括借款利息。原告耿某稱,雙方曾口頭約定利息,且該198000元是以當期剩餘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息2分的標準連續有規律返還利息,案涉借款應當繫有息借款。而被告鄭某則辯稱,其另行返還198000元的款項,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應屬返還本金,案涉借款應屬無息借款。

法院認為,

雖然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銀行流水顯示鄭某的還款日期、金額有明顯的規律可循,即以當期剩餘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息2分的標準計息,可以印證耿某所述存在口頭約定利息並已實際履行的事實。據此,法院認定案涉借款為有息借款。

法官說法

連續有規律性返款可視為支付利息

承辦法官庭後表示,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司法實踐中,對合同形式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規定特定種類的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如借款合同中,自然人之間借款可以是口頭協議方式,即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

口頭合同構成要件包括:一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全部或主要義務,另一方已經接受了履行,應視為合同成立;二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無異議,僅對合同非必要條款發生爭議,應認定合同成立;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應認定合同成立。而口頭合同最大弊端在於,發生糾紛時很難舉證。就借款合同而言,除非對方承認借貸事實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否則難以確認雙方借貸關係的存在。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雙方口頭約定利息是否成立。雙方未書面約定利息,但借款人連續有規律性支付利息能否視為有息借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關於利息的約定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雖然鄭某出具的借條未載明利息,但耿某主張雙方口頭約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實際履行。從耿某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可以證明,鄭某的還款日期、金額有明顯的規律可循,即以當期剩餘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息2分的標準計息,可以印證耿某所述存在口頭約定利息並已實際履行的事實,符合上述口頭合同的構成要件。且耿某提出的雙方口頭約定月息2分,符合民間借貸的一般做法,利息標準亦未超出法律規定範圍,屬有效約定,故該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而鄭某辯稱本案借款系無息借款,與其實際按月如數支付利息的行為相悖,不能構成有效抗辯。基於以上理由,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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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玉樹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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