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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流產還遭家暴,廣州一女子獲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 由 羊城派 發表于 垂釣
  • 2022-05-13
簡介另外,阿光在阿秀流產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確有與阿秀爭吵,並動手打了阿秀,又在阿秀流產尚不足半年的時間內,以各種理由拒不讓阿秀回家居住休養,阿光的上述行為給阿秀的身體和精神均造成了侵害,屬於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之一,由於阿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廣州打胎需要多少錢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通訊員 黃煦婷 侯宇得

不幸流產還遭家暴,廣州一女子獲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本以為嫁得如意郎君,結果懷孕不慎流產,病痛纏身還被丈夫毆打,不到半年,家門鎖全換,有家歸不得,還接二連三被丈夫起訴離婚!

記者3月5日從廣州市增城區法院瞭解到,該院近日一審審結了這樣一件離婚案件,判決認定男方存在家暴,應給予女方2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女子不幸流產落下一身病痛還遭家暴

阿秀和阿光(均為化名)在2016年年中經人介紹相識後不久即確立了戀愛關係,在2016年年底結婚,婚後第二年就生育了女兒。2018年阿秀再次懷孕,不幸的是,她的這個胎兒最終沒能保住,被診斷為稽留流產,流產手術後,阿秀出現了各種婦科病症,需長期治療。

此時的阿秀最渴望的便是阿光的關心照顧及理解支援,卻不想阿光在阿秀流產不足一個月的時候,就因瑣事和阿秀爭吵並打了阿秀一巴掌,阿秀萬般無奈之下到派出所報警並做了筆錄,之後,阿光以雙方需要冷靜為由,讓阿秀父母接阿秀回孃家休養。

阿秀回孃家休養一段時間後再想回家時,卻發現家中門鎖已換,已是有家歸不得,女兒也見不到了。於是,阿秀向當地婦聯、村委等部門求救,但當地婦聯、村委等部門經對阿光教育並對雙方進行調解後,阿光仍我行我素,並堅持如果阿秀搬回來住其就搬走。

夫妻雙方對簿公堂女子據理力爭維護權益

2019年1月,阿光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因其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尚在阿秀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故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上述法定期限過後沒多久,阿光又再次提出了離婚訴訟,面對“咄咄逼人”的阿光,阿秀在法庭上據理力爭,主張阿光對其實施家暴,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阿光為過錯的一方,應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同時,阿秀同意與阿光離婚。一審法院判決准許阿光與阿秀離婚,同時,認定阿光存在家暴行為,應支付阿秀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法官:遇家暴有四種維權途徑

本案中,阿光與阿秀婚後常因瑣事爭吵,且因阿光的家庭暴力行為導致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准予雙方離婚。另外,阿光在阿秀流產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確有與阿秀爭吵,並動手打了阿秀,又在阿秀流產尚不足半年的時間內,以各種理由拒不讓阿秀回家居住休養,阿光的上述行為給阿秀的身體和精神均造成了侵害,屬於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之一,由於阿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阿秀實施家庭暴力,其過錯行為是導致雙方離婚的主要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故法院判決阿光應賠償阿秀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

法官提醒,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它就像一場血色的夢魘,造成的不僅是受害人身體上的傷痕,更是心靈上無法痊癒的傷痛。面對家庭暴力,女性不應選擇容忍,而是要保留好相關證據,並透過各種救助途徑制止家暴行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下面簡要介紹幾種救助途徑:

1、向相關單位就近求助。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2、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受害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透過撥打110報警,要求警察制止家庭暴力,及時調查取證。

3、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可以禁止被申請人繼續實施家暴,還可以禁止其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等,有效保障申請人的人身安全。

4、向政府尋求臨時庇護。受害人如果被趕出家門、流離失所的,可以到政府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獲得臨時生活幫助。

責編 | 梁澤銘

實習生 | 梁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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