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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你勾引我老公”2021年深圳女子帶人扒光小三衣服並拍照險獲刑

  • 由 陳以軒律師 發表于 垂釣
  • 2022-04-24
簡介黃女士和邱先生的哥哥當眾毆打陳小姐,並剝光陳小姐的衣物,已經對陳小姐的人身權益構成了嚴重的侵犯,他們觸犯了尋釁滋事罪,理應受到法律的責罰

焊渣掉到車玻璃上怎麼辦

在2020年的深圳龍崗曾發生過原配當街施暴小三的案件。該案件的主人公是黃女士,她和丈夫邱先生結婚多年,兩人還有了孩子。自結婚

一來

,二人的婚姻生活一直過得平靜而順利。

可是就在幾個月前,丈夫邱先生以工作繁忙為藉口經常不歸家,敏感的黃女士猜測丈夫極有可能是在外面包養了小三。為了證實自己的猜想,黃女士花錢找了不少的人幫忙調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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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線人傳來的照片也的確表明黃女士的第六感是準確的,根據調查得到的線索顯示,邱先生的情人姓陳,二十出頭的年紀,生得美麗曼妙。為了能和情人有更進一步的發展,邱先生在深圳市龍崗區的某個地方特意租了一套房,作為他和情人的愛巢。

此外,邱先生還給情人送了一輛車,供她出行使用。情人陳小姐的作息十分規律,基本上工作日會在21點左右到家,除了邱先生給她租的那套房之外,她在當地並無其他住處。

2020年11月3日晚,黃女士將邱先生出軌的照片發給了邱先生的母親、哥哥、妹妹以及妹夫,她要求他們和自己一起前往邱先生與情人居住的小區,給情人一點教訓,並逼迫邱先生斷絕與情人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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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邱先生的家人也認為邱先生出軌的行為不可原諒,於是他們紛紛跟隨著黃女士蹲守在小區的停車場內,等待情人陳小姐的出現。臨近21點,一輛黑色的車開進了停車場,黃女士留意到駕駛座上的女子正好是邱先生的情人。

於是,他們一行人立馬圍堵住陳小姐,質問她為何要破壞別人的家庭。陳小姐還沒來得及出聲,黃女士就直接上前扇了她好幾個耳光。緊接著,邱先生的哥哥拖拽著陳小姐,並對她拳腳相加。

在幾人毆打陳小姐的過程中,他們還順手撕掉了陳小姐身上所有的衣服,並拍下她全裸的照片發給邱先生。邱先生看到照片後,立馬跑下樓,出面解決此事,並將陳小姐帶離案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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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邱先生的哥哥主動投案報警,因為他們深知出軌不犯法,但是他們一行人打架鬥毆的行為已然構成犯罪。陳小姐被送去醫院後,醫生診斷她的傷勢為輕傷。

在此案中,儘管圍堵著陳小姐的人共有黃女士、邱先生母親和他的哥哥以及他的妹妹、妹夫五人,但是真正動手的就只有黃女士和邱先生的哥哥。因此黃女士和邱先生的哥哥以涉嫌強制猥褻罪、侮辱罪被逮捕。

但是最後檢察機關卻認定黃女士和邱先生的哥哥所犯下的並非強制猥褻罪、侮辱罪,而是尋釁滋事罪。那麼這兩種罪行之間又有什麼區別呢?

所謂強制猥褻、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男性或者婦女)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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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強制猥褻、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男性或者婦女)的性自由權,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強制猥褻、侮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侮辱、猥褻他人的行為。而猥褻的身體部位主要在於私密部位,猥褻的本質在於對女性性權利的侵犯。

本案中,黃女士與邱先生的哥哥雖然扒光了陳小姐,但他們的主要作案動機不在於猥褻陳小姐,也並未侵犯陳小姐的性自由。兩人的主要行事動機在於透過此事進行報復,因此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是辱罵他人等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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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士和邱先生的哥哥當眾毆打陳小姐,並剝光陳小姐的衣物,已經對陳小姐的人身權益構成了嚴重的侵犯,他們觸犯了尋釁滋事罪,理應受到法律的責罰。

但是在案發後,黃女士與邱先生的哥哥賠償了足夠的金額給陳小姐,而陳小姐也自知出軌有錯,不再追究,因此他們取得了陳小姐的諒解。最後經雙方協商,達成了和解,而檢查機關也不再起訴此案。

在本案中,陳小姐與邱先生出軌在先,他們的行為雖然不觸犯法律,但是也應當受到道德層面上的譴責。而黃小姐帶領邱先生的家人當眾報復陳小姐的行為也是錯誤的,畢竟公民的權利受到法律的約束。

身為一名合格的公民,理應知法守法,用文明的方式去解決此事,而不是為了洩怒,一再地再而三挑戰法律底線。畢竟為了報復他人而不顧自身利益的行為是極其不理智的。

在不少的案件中,都曾出現過因出軌報復而殺人的事件,這樣的衝動行為,最後反而得不償失。畢竟法律底線不容踐踏,而生命也不能隨意斷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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