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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幫信”!涉案金額高達96萬餘元……
- 由 濱州網警巡查執法 發表于 垂釣
- 2022-04-07
網賭如何解釋銀行流水
賣幾張銀行卡、手機卡給他人
賺幾個“小錢”
又不直接實施詐騙行為
咋就構成犯罪了呢?
注 意!
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洗錢犯罪
大都藉助銀行卡實現轉賬套現
為了蠅頭小利
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
被不法分子用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幫助實施資訊網路詐騙
也是犯罪!
涉案金額達96萬!金鄉公安抓獲嫌疑人
近日,金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聯合馬廟派出所、緡城派出所,經過縝密摸排,迅速行動,成功將涉嫌幫助實施電信詐騙行為人董某某抓獲歸案。
2021年12月7日下午3時許,金鄉縣馬廟鎮群眾周某某報警稱,其被一名冒充支付寶客服的人員實施電信詐騙,損失48000餘元。
接到報警後,馬廟派出所迅速出警,並立即與金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緡城派出所取得聯絡,聯合開展破案攻堅。
經過分析研判,民警發現錢款轉到嫌疑人董某
某
的郵政銀行卡中。
2022年2月9日上午,專案組民警驅車200餘公里趕赴臨沂市,
在當地警方的協助下,調查嫌疑人董某
某
情況。
2月1
0日下午4時許,
專案組民警掌握到嫌疑人董某
某
在某鎮出現,隨即將其抓獲歸案。
經訊問,嫌疑人董某
某
用自己的銀行卡幫助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轉移所獲贓款,其信用卡流水多達96萬餘元,為網路電信詐騙和網路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並從中獲利。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天上掉餡餅
肯定有陷阱
只要辦理銀行卡、手機卡
並出售就能獲得報酬
面對這樣的誘惑
你還會動心麼?還敢動心麼?
多知道點
01
什麼是“幫信罪”?
“幫信罪”即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02
如何認定“幫信罪”?
1、要看是否明知他人在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
2、要看是否提供了網路相關技術支援、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為;
3、要看情節是否達到嚴重的標準。
03
如何認定“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援、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訊、銷燬資料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援、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04
怎樣算是提供幫助?
除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刑法》直接明確規定的“提供幫助”的行為型別外,《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第七點規定:
為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幫助”行為: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網際網路賬號密碼、網路支付介面、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絡卡的。
05
如何算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警方提示
廣大人民群眾
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
千萬不要貪圖蠅頭小利
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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