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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及其調整的稅務處理
- 由 動漫小知識 發表于 垂釣
- 2022-02-17
簡介國稅函[2010]79號明確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及其調整的稅務處理,但納稅人應注意,此項規定同企業會計準規定仍有很大差異:第一,在實際投入使用時,沒有全額髮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暫估入賬計提折舊,但是緩衝期只有12個月,並且發票取得後還要
暫估怎麼讀
答:國稅函
[2010]79
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
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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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月內進行。”
對固定資產估價入賬及其調整在會計準則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
——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
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
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國稅函
[2010]79
號明確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及其調整的稅務處理,但納稅人應注意,此
項規定同企業會計準規定仍有很大差異:
第一,在實際投入使用時,沒有全額髮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暫估
入賬計提折舊,但是緩衝期只有
12
個月,並且發票取得後還要進行納稅調整。
第二,取得全額髮票後,如果與暫估價格有出入的,稅務處理上須進行追溯
調整。該項規定很好地體現了稅法上權責發生制的原則。
但對該規定,仍會存在不少爭議: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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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內取得全額髮票,對計稅基
礎進行調整時,相應地計提折舊適用追溯調整法,還是適用未來估計法;
12
個
月內又零星取得發票,是否調整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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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內未全額取得發票,是否承
認原來暫估確認的計稅基礎中取得發票部分等問題,筆者傾向於,第一,折舊調
整,適用追溯調整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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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內雖未全額取得發票,但又零星取得發票,
對取得部分可以調整計稅基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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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內未全額取得發票,承認暫估計
稅基礎中取得發票部分,並繼續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