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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討 | 多個民事法律關係,如何確定案由呢?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垂釣
  • 2021-10-05
簡介分 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案由應確定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理由是原告江山是在為被告陳大海提供勞務中受傷

民事案由怎麼寫

案例探討 | 多個民事法律關係,如何確定案由呢?

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如何確定案由,涉及案件的準確定性。那麼,如果一個案件中存在多個民事法律關係,又如何確定案由呢?

案 情:

被告陳大海(化名,下同)系石泉縣熨斗鎮劉家灣村某引水渠工程承包人,其僱請原告江山(化名,下同)為其施工工地的工人,並僱請了肖富貴(化名,下同)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運輸材料,同時案外人甲、乙、丙均系陳大海僱傭的工人。

2018年9月某日早上,原告江山到陳大海承包的工地做工。午飯時間,原告江山與甲、乙、丙四人一同乘坐肖富貴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到陳大海統一安排的工地伙房吃飯,飯後原告江山與其他三人一同仍乘坐肖富貴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返回工地,途中車輛發生側翻,造成原告受傷的單方道路交通事故。

經石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肖富貴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及其他三名乘員無責任。原告經鑑定傷殘程度八級。另查明,肇事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車主為陳大海,事故發生時,被告肖富貴持C1機動車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本案存在存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三個民事法律關係,應該如何確定案由呢?

分 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案由應確定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理由是原告江山是在為被告陳大海提供勞務中受傷;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案由應確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理由是原告受傷系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肖富貴負全責,陳大海在事故中無損害行為,應按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適用並列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的通知》的規定:“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法官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評析如下:

本案存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的競合,以上三種責任均為侵權責任。

首先,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原告有權選擇認為對其有利的法律關係進行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庭審中,原告堅持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主張權利,且該主張屬於當事人訟爭的法律關係之一,故應當將其確定為本案案由。

其次,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本案被告肖富貴駕駛三輪摩托車是基於陳大海的僱傭,僱傭關係在先,駕駛行為在後,其駕駛車輛是向陳大海提供勞務的具體工作形式,肖富貴系在提供勞務中致人損害。

同時,原告江山在提供勞務中受害,二者同時發生,故本案的基礎法律關係應當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及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二者並列成為本案的基礎法律關係,而交通事故基於以上理由不構成本案的基礎法律關係。

綜上,本案適用並列案由更能準確全面反映案件的多重法律關係。而第一、二種意見,各當事人僅僅從自身利益出發,具有很強的片面性。

原標題:《案例探討 | 多個民事法律關係,如何確定案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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