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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捕魚機、娃娃機等,不注意經營模式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 由 藍秦刑辯團孫守恆 發表于 垂釣
  • 2023-01-22
簡介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陽某、陳某以營利為目的,設定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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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中國法院網訊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開設賭場案,判處被告人陽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20

12

月底至

2021

2

10

日期間,陽某、陳某在平江縣三市鎮集鎮租用他人住宅,在一樓大廳內開設捕魚機賭博室,設定了兩臺可供

16

人同時使用的捕魚機(一臺

10

座、一臺

6

座)。參賭人員透過現金兌換積分、用積分捕魚的方式,在捕魚機上參與賭博,下機時積分也可兌換成現金。並僱請他人負責上下分和兌換現金,聚集了李某等人參賭,陽某、陳某從中獲利

2

萬餘元。

2021

2

10

日,公安機關現場查獲該場所,並扣押捕魚機兩臺、記賬本兩個。陽某於

2021

2

18

日被抓獲到案,陳某於同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兩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陽某、陳某以營利為目的,設定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本案屬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均系主犯。陽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陳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兩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繳了違法所得,依法可對兩人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開設捕魚機、娃娃機等,不注意經營模式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賭博裝置: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設定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裝置,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

屬於刑法規定的“

開設賭場

行為。

對於社會生活中的遊戲機是否屬於賭博裝置,商家可以參考以上定義作出判斷。除了上述捕魚機案件外,實踐中也有不少商家透過設定娃娃機用於賭博。與普通的娃娃機不同,在此類案件中,玩家購買代幣的目的並非要取得機器內

“娃娃”,而是要用夾到的“娃娃”向商家兌換金錢或者其他價值較大財物(例如,手機、電腦等)。但是,

對設定遊戲機,單次換取少量獎品的娛樂活動,並不會以違法犯罪論處。

入罪標準: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設定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

設定賭博機

10

臺以上的

;(

設定賭博機

2

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

在中小學校附近設定賭博機

2

臺以上的

;(

違法所得累計達到

5000

元以上的

;(

賭資數額累計達到

5

萬元以上的

;(

參賭人數累計達到

20

人以上的

;(

因設定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定賭博機

5

臺以上的

;(

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定賭博機

5

臺以上的

;(

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中的行為人設定了兩臺捕魚機,但可以供

16

人同時使用。司法實踐中,對於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另外,在計算賭資時,除了當場查獲的用於賭博的款物以外,代幣、有價證券、賭博積分等實際代表的金額,也會計入賭資的數額。

共同犯罪:

在行為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案件中,我國重點打擊的是賭場的出資者、經營者。對受僱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坐莊、兌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除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相反,如果行為人

明知

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還為其提供場地、賭博機、技術支援等便利條件,參與組織的管理並分成,或者組織客源並收取回扣,亦或者參與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都會被認定為開設賭場的共犯。

北京藍秦律師刑事法律服務團(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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