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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每年都有3筆額外收入?記得向物業索要,不然可能會被私吞!

  • 由 諸葛找房 發表于 垂釣
  • 2023-01-09
簡介在小區的空地上搭棚擺攤賣東西是如今十分常見的現象,尤其是一些老舊小區,經常能夠看到有開小賣部的、賣瓜果蔬菜的、賣小吃的攤位,其實物業都應該有向這些攤主們收取過攤位費,那麼這算不算是侵犯了業主的公共用地呢

在公共場所擺攤犯法嗎

現如今,每個小區基本都會配上一個物業管理公司,但也因為監管不夠完善,糾紛頻頻發生。很多業主抱怨物業亂收費,收錢不幹事兒等問題,建議取消物業管理。但其實,物業不僅僅只有缺點,優點也有很多,只不過是沒有遇到負責的物業而已。

業主每年都有3筆額外收入?記得向物業索要,不然可能會被私吞!

前不久,諸葛小編就看到這樣一則新聞,說菏澤一小區的物業公司給300餘位業主每人發了200元紅包,並稱這是業主本就該得的。評論區的網友紛紛表示這是“別人家的物業”。事後,小編也查了一下有關條例,才知道確實有3筆費用應該歸業主所有,只不過大多數物業都選擇默不作聲的私吞了。

第一筆是公共停車位的收入。在《物業法》中有這樣一條相關規定,明確地指出:社群內的公共場所是屬於全部業主的。因此,如果物業私自拿來謀取利益使用的話,那這完全是違法的,可還是有很多物業公司知法還要犯法。有不少沒有停車場的小區,其物業會將小區的一些綠化帶或者公共空地畫出來做停車場用地地,或租或售給本小區業主,更有甚者會對小區以外的人收費出租。也就是說,侵佔了業主的公共區域來掙錢,所以理應把這筆收入拿出來均分。

業主每年都有3筆額外收入?記得向物業索要,不然可能會被私吞!

第二筆是攤位的收入。在小區的空地上搭棚擺攤賣東西是如今十分常見的現象,尤其是一些老舊小區,經常能夠看到有開小賣部的、賣瓜果蔬菜的、賣小吃的攤位,其實物業都應該有向這些攤主們收取過攤位費,那麼這算不算是侵犯了業主的公共用地呢?

第三筆是廣告投放的收入。我們每天在小區裡出入,總會看到一些廣告海報。無論是在小區內的訊息欄,還是單元樓大門口的牆上,亦或是電梯裡掛著的海報相框裡,這些廣告位都是有明碼標價的,少則幾百,多則幾千,而且還有明確的時間限制,這些廣告海報換了一波又一波,時時更新,因此每年廣告費的收入也是十分可觀的。

業主每年都有3筆額外收入?記得向物業索要,不然可能會被私吞!

在《物業管理條例》中有明確規定,業主對小區內的公共場地、公用的設施裝置等都享有監督權和知情權,小區物業對這些業主共有的場所有什麼決定之前,需要徵得業主的同意,同時需要就各種收費的明細和經營的收費專案所帶來的收益對業主進行公示,做到全透明服務。若業主與物業溝通無效,可透過向業委會、物價主管部門或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利益。

現在的物業費是真的不便宜,業主花高價就是買服務,理應做到物超所值,對得起價格。這些隱形收入也該做到公開透明,每一個按時交納物業費的業主都應該有權知道有這些收入的存在,並享有這筆費用。如果業主與物業之間能夠建立相互的信任關係,小區的治理工作才能事半功倍不是嗎?對於這一現象,大家怎麼看?一起在評論區裡聊一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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