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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代搶火車票?當心構成倒賣車票罪!

  • 由 鄧世運刑事律師 發表于 垂釣
  • 2023-01-02
簡介【律師評析】在本案中,張某多次冒用他人身份資訊搶購併囤積數量較大的火車票,對旅客的自由選擇權和票務市場秩序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故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倒賣車票罪

可以幫別人代取火車票嗎

鄧世運,北京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廣州律協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刑事辯護律師庫第一批入選律師、廣東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法律風險管理研究會理事。獲廣州律協業務成果獎、優秀專業委員會委員獎。十年專注刑事業務,主攻網路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的辯護及資料行業的合規。

有償代搶火車票?當心構成倒賣車票罪!

每年春運期間,火車票可謂“一票難求”。近年來,各種搶票軟體層出不窮,還湧現了一些專門幫別人搶票的“黃牛”。這種有償代搶火車票的行為,是否有可能構成犯罪呢?

據央視報道,江西青年劉某福因為在網上用搶票軟體為他人代搶火車票,收取佣金,被南昌鐵路運輸法院認定為構成倒賣車票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作案工具手機和電腦。判後,劉金福提出上訴,目前案件尚在審理中。此案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

有償代搶火車票?當心構成倒賣車票罪!

有人提出,攜程網、飛豬網等平臺也提供搶票服務,無論是個人還是平臺代搶,都存在“中間商賺差價”,為何個人有償代搶火車票被判刑的例子不少,而這些平臺的行為卻沒有被作為犯罪處理呢?

有償代搶火車票?當心構成倒賣車票罪!

在火車票購票實名制的背景下,圍繞有償代搶火車票的行為定性存在著一些爭議。鑑於當前法律上對於該類行為缺乏較為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鄧世運刑事律師團隊重點關注了司法實踐的做法。

(2018)黑7104刑初54號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

【法院查明】

被告人張某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多次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新開路附近火車票代售點、XXX超市火車票代售點,搶購併囤積齊齊哈爾、大慶西至北京的T48次、T40次旅客列車臥鋪車票共計35張,票證價額共計人民幣11316。5元,準備加價售出獲利。2017年9月1日15時50分許,張某在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齊齊哈爾站候車室門口,向旅客王某加價出售車票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倒賣鐵路客運車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車票罪。

【律師評析】

在本案中,張某多次冒用他人身份資訊搶購併囤積數量較大的火車票,對旅客的自由選擇權和票務市場秩序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故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倒賣車票罪。

透過大量案例檢索和研究,鄧世運刑事律師團隊認為:有償代搶火車票是否會被法院認定為犯罪,關鍵不在於是否有償,也不在於是以平臺形式還是個人形式進行,

而在於行為屬於倒賣還是代購。

倒賣車票罪中的“倒賣”,是指行為人在不具備代售車票的營業資質的情況下,透過囤積市場上的火車票,控制火車票的供給,使正常售出的火車票數量大幅減少,伺機加價出售,實現非法獲利。而有償代購火車票的行為人並沒有預先控制一定數量的火車票,不會對旅客的自由選擇權和票務市場秩序造成明顯損害,故不構成倒賣車票罪。

有償代搶火車票?當心構成倒賣車票罪!

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事先囤積一定數量的火車票,然後加價出售,往往會被認定為構成倒賣車票罪;如果行為人只是受託代購,僅從中收取合理的勞務費,則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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