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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人有哪些規定

  • 由 企紅網商標轉讓註冊 發表于 垂釣
  • 2022-11-29
簡介申請程式上的特殊要求現行《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與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商標註冊人是誰

所謂商標註冊人的規定,是指《商標法》對於什麼“人”可以享有商標權所作出的規定。或者進一步說,什麼人可以取得、擁有、行使商標權,並且其商標權益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也即商標權的主體。現行《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人有哪些規定

(一)自然人

1。我國內地自然人

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即是公民。《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可見,享有民事權利的人,不管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申請註冊商標或者擁有註冊商標權利。

而我國1983年實施的《商標法》並未明確規定我國(除港澳臺外)自然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申請註冊商標。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當時,我國尚處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體制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階段,市場經濟遠不如現在活躍。市場經濟的主體也主要是企業,任何人從事合法的商品生產和交換或者提供服務,都需要取得生產或者經營資格,最典型的是要領《營業執照》後,才能從事有關的市場經濟活動。因此,商品生產與交換的主體,除了消費者外,就是企業。而且只有他們才在商品生產與交換中,比較迫切需要使用商標或者註冊商標,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農村經濟,包括農業、畜牧業,以及城鎮中的手工業,也不如現在活躍與發達,基本處於最初級的商品生產與交換階段,不少地區還處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階段。商品經濟與商標意識都比較淡薄。在參與商品活動時,使用商標或者註冊商標的要求,也不是很迫切。

(3)對私人(有)財產認識上存在不同見解,尤其是對商標是否可以作為完整的私人財產擁有和繼承存在不同意見。

(4)長期的計劃經濟,造成對於個人行為及其信用的習慣性不信任,惟恐個人擁有註冊商標後,可能會濫用註冊商標權,而個人的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又比企業具有更多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商標行政管理部門,對於個人擁有註冊商標及其使用的管理問題存在擔憂,而當時無論是司法機關或者行政部門,在商標執法與管理方面經驗不夠豐富。所有這些都是造成個人或者自然人不能取得商標權利的原因。

現階段,(1)我國的市場經濟日趨發達,商品生產與交換已相當活躍,尤其是農村中的農業、畜收業逐步發展,人們的市場經濟與商標意識都有很大提高。比如,在大米、西瓜、水果等初級農副產品上使用商標或者註冊商標已不再是新鮮的事。除一些村辦企業外,大部分的初級產品大都由農民個人生產或者提供,而他們這些商品生產與交換的活動完全可以合法地以個人名義進行。

(2)私營經濟作為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商標權作為一種民法規定的可以繼承的私有權利,如果再不允許以個人名義申請註冊商標或者使用商標,將會對私營經濟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3)加入WTO後,我國商標法應當與TRIPS做出的智慧財產權是私有權利的規定一致。

(4)商標法在商標註冊、規範商標使用、商標權保護和商標管理方面進一步完善。經過十多年的商標執法和管理實際經驗的積累,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的商標執法與管理工作更為成熟。如果再不允許自然人或者個人申請註冊商標與擁有商標權,可能會對農業經濟的發展、商標權的個人繼承等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現行《商標法》規定,公民或者自然人,不論男女老少,都有權申請或者擁有註冊商標。這改變了過去我國允許外國公民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公民以個人名義申請註冊,而內地公民卻不可以,從而事實上給予境外公民超國民待遇的不正常與不合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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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港澳臺自然人

我國的香港和澳門兩特別行政區的公民,以及我國臺灣省的自然人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註冊商標與擁有商標權。而在現行《商標法》實施前,港澳臺的自然人,就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註冊商標與擁有商標權。

按我國《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商標只能分別在兩地受到保護。因此,要想使商標在大陸受到法律保護,必須到中央政府的商標註冊當局申請註冊商標。內地企業或者自然人希望其商標在香港或者澳門受到《商標法》的保護,應當分別向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標註冊當局申請註冊。中國臺灣地區的居民,希望其商標在中國大陸受到保護,同樣必須向中央政府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中國大陸的企業希望其商標在臺灣地區受到保護,目前,也只能向臺灣商標註冊當局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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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企事業單位

依法成立並在市場中從事商品生產與交換或者提供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註冊商標或者擁有商標權。

1。法人

按《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它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1)企業法人

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取得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企業、中外合作或者合資企業、外資獨資企業。

(2)事業單位

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或者依法登記的事業單位,如學校、協會等。

2。非法人企業

(1)依法登記的,雖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是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

這些企業雖然不具備企業法人的條件,然而,仍然符合法律規定,取得《營業執照》開展工商業活動。

(2)依法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符合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條件,並登記的個人企業;

(3)依法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由兩個(含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出資組成的,並依法登記的企業,以及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

各級國家機關似乎不能成為商標權的主體。《商標法》雖然從未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能申請註冊商標,然而,事實上,國家行政、司法機關、部隊,因為以行使國家的行政與司法權利為自己的任務,並不直接從事商品生產或者經營活動,因此,客觀上不存在使用商標的要求。另一方面,禁止國家機關擁有商標權,也有利於確保國家機關在行使行政與司法權時能保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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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人(自然人)與外國企業

按《商標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在此原則條件下,外國人和企業可以向我國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

1。外國人

外國人可以向我國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或者擁有商標權。雖然過去《商標法》並未規定外國自然人可以以個人的名義申請註冊商標或者擁有商標權,但考慮到在國外,大多數國家允許個人註冊商標與擁有商標權的實際情況,我國事實上一直允許外國公民在我國申請註冊商標與擁有商標權。從而在商標註冊方面,外國人享有超國民待遇。由於現行《商標法》明確自然人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從而超國民待遇自動消失。

2。外國企業

依國外法律在國外成立或者登記的企業,可以向我國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和擁有商標權,其商標權受到我國法律保護。但以在我國登記註冊的外商合資、合作、獨資企業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按國內企業對待。

3。申請程式上的特殊要求

現行《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與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在某些法律程式上,成員國可以對其他成員國國民提出有別於本國國民的要求,即有些程式,可以實行非國民待遇。例如,外國人辦理商標註冊應當委託本國的商標代理組織,就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認可和實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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