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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根據是什麼?

  • 由 中海路橋 發表于 垂釣
  • 2022-11-29
簡介王總作為原告向發包人明德公司主張工程款,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

工程建設依據是什麼

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根據是什麼?

施工人主張工程款法律根據是什麼?

王總作為原告向發包人明德公司主張工程款,主要法律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總借用誠意公司施工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是無效的合同。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王總可以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王總向法院提出的主張,請求法院支援。

從法院角度看,可能有兩個結果。明德公司知道掛靠關係,那明德公司認可王總是合同相對人,王總主張權利是沒有障礙的。第二種情況,是明德公司對掛靠關係並不知情,或者說王總提供的證據不足,不能證明掛靠關係。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按工程轉包處理。明德公司在欠付誠意公司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首先,要證明工、料、機的投入,然後是工程驗收合格。這兩個最基本條件,也是王總起訴明德公司正當性的一個前提。

法律問題是非常專業的問題,工程人員瞭解結論就可以了。提醒工程行業從業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風險防範意識,證據意識。承攬工程的時候,要簽訂正規完善的建設工程合同。合同履行中,工程量簽證,補充協議要及時簽下來。只有管理到位,證據完善,真發生訴訟時才能取得滿意的結果。

今天就先介紹到這裡,今後我們會陸續更新一些關於工程專案、法律糾紛的文章,歡迎感興趣的看官關注評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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