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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了!中國四大交易所上市條件大彙總
- 由 企業上市 發表于 棋牌
- 2022-10-03
上市集團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北交所上市條件
市值及財務指標
(至少符合右側標準中的一項)
標準
市值
財務指標
標準一
≥2億元
最近兩年淨利潤均不低於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8%,或者最近一年淨利潤不低於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8%;
標準二
≥4億元
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1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正;
標準三
≥8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佔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於8%
標準四
≥15億元
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於5,000萬元
主體資格
應當為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十二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
最近一年期末淨資產≥5,000萬元
股本及公開發行比例
發行後股本總額≥3,000萬元;
發行後總股本≤4億股,公開發行比例須≥25%;
發行後總股本>4億股,公開發行比例須≥10%。
股東人數及發行物件人數
公開發行後,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簡稱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100萬股,發行物件不少於100人
不得存在的負面情形
最近36個月內:發行人及控股股東、實控人無重大違法行為;
最近12個月內:發行人及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未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股轉公司、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發行人及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未被立案調查;
發行人及控股股東、實控人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尚未消除;
不存在未按照《證券法》規定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的情形;
不存在對發行人經營穩定性、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者發行人利益受到損害等其他情形。
定位
專精特新的中小企業
附:北交所強制退市規定
退市型別
退市規定
交易類
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連續60個交易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股票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2)股東人數均少於200人;
(3)按照《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3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上市的公司,股票交易市值均低於3億元;
(4)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的20個交易日。
財務類
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淨利潤和營業收入觸及本規則第10。3。1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淨利潤繼續為負值且營業收入繼續低於5,000萬元;
(二)因淨資產觸及本規則第10。3。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淨資產繼續為負值;
(三)因審計意見型別觸及本規則第10。3。1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繼續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因觸及本規則第10。3。1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的次一年度,繼續出現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
(五)雖滿足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條件,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交易所申請撤銷的;
(六)因不滿足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條件,交易所決定不予撤銷的;
(七)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本規則第2。1。3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規定上市的公司,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規範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因本規則第10。4。1條第一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仍未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2)因本規則第10。4。1條第二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真實、準確、完整;
(3)因本規則第10。4。1條第三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4)因本規則第10。4。1條第四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5)因本規則第10。4。1條第五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公眾股東持股比例問題;
(6)因本規則第10。4。1條第六、七項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7)雖滿足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條件,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交易所申請撤銷的;
(8)因不滿足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條件,交易所決定不予撤銷的;
(9)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導致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依法被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3)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4)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退市標準;
(5)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主機板發行上市條件
財務與會計
【一般企業】
淨利潤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淨額/營業收入
無形資產
其他
最近3年>0且累計>3,000萬元,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最近3年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淨額累計>5,000萬元;
或最近3年營業收入累計>3億元
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主體資格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續經營3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規範執行
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股本及公開發行比例
發行前股本總額≥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5,000萬元;
發行後股本總額≤4億元,公開發行比例須≥25%;
發行後股本總額>4億元,公開發行比例須≥10%。
主營業務
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財務基礎和內控要求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
控制權和
管理團隊
最近3年內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董監高不存在下列情形:被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三、創業板發行上市條件
【一般企業】市值及財務指標
(至少符合右側標準中的一項)
標準
市值
淨利潤
營業收入
標準一
-
最近兩年均>0,且累計≥5,000萬元
-
標準二
≥10億元
最近一年>0
最近一年≥1億元
標準三
≥50億元
-
最近一年≥3億元
【紅籌企業尚未在境外上市】市值及財務指標(至少符合右側標準中的一項)
標準一
≥100億元
最近一年>0
快速增長
標準二
≥50億元
最近一年>0
快速增長,最近一年≥5億元
【有表權決權差異安排】市值及財務指標(至少符合右側標準中的一項)
標準一
≥100億元
最近一年>0
標準二
≥50億元
最近一年>0
最近一年≥5億元
主體資格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續經營3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獨立性
五獨立: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
股本及公開發行比例
發行後股本總額≥3,000萬元;
發行後總股本≤4億股,公開發行比例須≥25%;
發行後總股本>4億股,公開發行比例須≥10%。
主營業務
創業板定位於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並支援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
財務基礎和內控要求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
控制權和
管理團隊
最近2年內: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最近3年內:董監高不存在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控股股東、實控人無重大違法行為。
負面清單
(1)農林牧漁業;
(2)採礦業;
(3)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
(4)紡織業;
(5)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6)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7)建築業;
(8)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9)住宿和餐飲業;
(10)金融業;
(11)房地產業;
(12)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四、科創板發行上市條件
【一般企業】市值及財務指標
(至少符合右側標準中的一項)
標準
預計市值
財務指標
標準一
≥10億元
最近兩年淨利潤均>0且累計淨利潤≥5,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淨利潤>0且營業收入≥1億元
標準二
≥15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2億元,且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佔累計營業收入≥15%
標準三
≥20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3億元,且最近3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1億元
標準四
≥30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3億元
標準五
≥40億元
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醫藥行業企業需至少有一項核心產品獲准開展二期臨床試驗,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並滿足相應條件。
【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市值及財務指標(至少符合右側標準中的一項)
標準一
≥2,000億元
-
標準二
>200億元
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市值及財務指標(至少符合右側標準中的一項)
標準一
≥100億元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 , 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標準二
≥50億元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5億元,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有表權決權差異安排】市值及財務指標(至少符合右側標準中的一項)
標準一
≥100億元
-
標準二
≥50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5億元
科創屬性
4項常規指標(同時符合):
(1)最近三年研發投入佔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
(2)研發人員佔當年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3)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
(4)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達到20%,或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
5項例外條款(至少符合一項):
(1)發行人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於國家戰略具有重大意義;
(2)發行人作為主要參與單位或者發行人的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並將相關技術運用於公司主營業務;
(3)發行人獨立或者牽頭承擔與主營業務和核心技術相關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專案;
(4)發行人依靠核心技術形成的主要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鼓勵、支援和推動的關鍵裝置、關鍵產品、關鍵零部件、關鍵材料等,並實現了進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
主體資格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續經營3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獨立性
五獨立: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
股本及公開發行比例
發行後股本總額≥3,000萬元;
發行後股本總額≤4億元,公開發行比例須≥25%;
發行後股本總額>4億元,公開發行比例須≥10%。
主營業務
(1)新一代資訊科技領域,主要包括半導體和積體電路、電子資訊、下一代資訊網路、人工智慧、大資料、雲計算、軟體、網際網路、物聯網和智慧硬體等;
(2)高階裝備領域,主要包括智慧製造、航空航天、先進軌道交通、海洋工程裝備及相關服務等;
(3)新材料領域,主要包括先進鋼鐵材料、先進有色金屬材料、先進石化化工新材料、先進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效能複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關服務等;
(4)新能源領域,主要包括先進核電、大型風電、高效光電光熱、高效儲能及相關服務等;
(5)節能環保領域,主要包括高效節能產品及裝置、先進環保技術裝備、先進環保產品、資源迴圈利用、新能源汽車整車、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動力電池及相關服務等;
(6)生物醫藥領域,主要包括生物製品、高階化學藥、高階醫療裝置與器械及相關服務等;
(7)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其他領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創新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禁止房地產和主要從事金融、投資類業務的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
財務基礎和內控要求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
控制權和
管理團隊
最近2年內: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最近3年內:董監高不存在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控股股東、實控人無重大違法行為。
*所稱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指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的,最近3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5億元的,最近3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20%以上;
(三)受行業週期性波動等因素影響,行業整體處於下行週期的,發行人最近3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高於同行業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長水平。
處於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上述要求。
五、香港主機板上市條件
1、盈利測試
(a)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而在該段期間,新申請人最近一年的股東應佔盈利不得低於2,000萬港元,及其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佔盈利亦不得低於3,000萬港元。上述盈利應扣除日常業務以外的業務所產生的收入或虧損;
(b)至少前3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及
(c)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2、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
(a)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
(b)至少前3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
(c)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d)上市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
(e)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及
(f)新申請人或其集團的擬上市的業務於前3個會計年度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為 1億港元。
3、市值╱收益測試
(a)具備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
(b)至少前3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
(c)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d)上市時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及
(e)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
【盈利測試值更新提示】
新的盈利規定將於2022年1月1日生效,因此任何上市申請人於2022年1月1日或之後提交主機板上市申請,包括之前提交申請的續期或GEM的轉版申請,均需符合新的盈利規定。若個別上市申請人未能符合新的盈利分佈,聯交所會按個別申請人情況授予寬限並作出合適安排。
六、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
1、財務指標(無明確盈利要求)
(a)申請上市的新申請人或其集團此等在刊發上市檔案前兩個財政年度從經營業務所得的淨現金流入總額必須最少達3,000萬港元;
(b)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1.5億港元;
(c)基於本交易所信納的理由,有可能接納準新申請人不足兩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期,亦有可能豁免遵守或更改,即使本交易所接納不足兩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申請人仍須在該較短的營業紀錄期內符合3,000萬港元的現金流量規定。
2、其他指標
(a)申請人在刊發上市檔案前的完整財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為止的整段期間,其擁有權及控制權以及必須維持不變;及
(b)申請人在刊發上市檔案前兩個完整財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為止的整段期間,其管理層必須大致維持不變;
(d)新申請人會計師報告須涵蓋的期間為緊接上市檔案刊發前兩個財政年度;
(e)新申請人,其申報會計師最近期申報的財政期間,不得早於上市檔案刊發日期前六個月結束;
(f)上市時,公眾持股量不低於市值港幣4,500萬元,佔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
(g)至少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所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至少佔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