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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銀“四捨五入”不可為 侵犯消費者權益應返還——省法院釋出適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四)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棋牌
  • 2022-09-27
簡介裁判理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某生鮮超市採取“四捨五入”方法收取價款是否構成價格欺詐,應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四寫五入什麼意思

超市收銀“四捨五入”不可為 侵犯消費者權益應返還——楊某某訴某某生鮮超市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超市收銀“四捨五入”不可為 侵犯消費者權益應返還——省法院釋出適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四)

裁判

要旨

知情權是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基本權利,經營者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及公平交易權。但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並不必然構成價格欺詐,認定經營者是否構成價格欺詐的核心是其是否利用了消費者在交易資訊上的弱勢地位,透過欺騙或誤導方式誘騙消費者完成交易。

簡要

案情

被告某某生鮮超市有限公司系從事日用品、家用電器等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某某購物中心繫其開設的門店。原告楊某某第一次在某某購物中心購買日用品和食品時結算價格為526。28元,但楊某某透過微信支付方式掃碼付款並使用信用卡優惠20元后,超市以“四捨五入”的形式實際收取價款506。30元。第二次楊某某在某某購物中心購買蘋果等食品,結算價格應為5。25元,但超市卻又以“四捨五入”的形式實際收取楊某某5。30元。因此楊某某以某某生鮮超市的行為侵害了其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某生鮮超市有限公司向其按照消費金額的三倍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並賠償誤工費、車費等損失。

裁判

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某生鮮超市採取“四捨五入”方法收取價款是否構成價格欺詐,應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一是“四捨五入”系處分財產權利行為,應當以交易雙方達成合意為前提。本案中,某某生鮮超市未事先告知並徵得楊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採用“四捨五入”方法計收價款,侵害了楊某某作為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亦損害了楊某某的財產權益,應當承擔退還貨款、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二是某某生鮮超市採取“四捨五入”方法收款是否構成價格欺詐的問題。主觀上超市採用“四捨五入”計收價款的目的是為了透過採取雙方讓利策略以期提高結算、兌換效率,不具有故意欺詐消費者以實現單方牟利的故意。客觀上某某生鮮超市對所售商品明碼標價,對名稱、單價、重量、數量等重要商品資訊予以明示,不存在“虛標高價”“虛假折價”等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商品真實情況,誘騙楊某某與之交易的情形,因此不構成價格欺詐。遂法院判決某某生鮮超市向楊某某退還多收取的價款並對楊某某的合理損失予以酌情賠償。因超市行為不構成價格欺詐,故不應承擔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典型

意義

經營者在日常經營中採取“四捨五入”方式進行結算不乏其例,但經營者在採取“五入”方式進行結算時往往會剝奪消費者的知情權並損害其財產權益,雖然涉案金額小,但角幣、分幣背後體現的是消費者權益保障。本案准確分析了“四捨五入”的性質系處分財產的行為並對此類結算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充分肯定和保障了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合法財產權益。同時又從經營者是否具有價格欺詐、牟利惡意、主觀目的等維度客觀分析“四捨五入”不屬於價格欺詐,避免矯枉過正,對購物中常出現的“糖果”替代角幣找零、電子貨幣“四捨五入”等忽視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具有較好警示意義。

相關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Q

現實中有哪些涉及價格欺詐的常見套路?

1。虛標高價。故意把商品價格標得很高,給人造成優惠力度很大的錯覺。但實際上所謂的折扣價、促銷價往往還要高過原先實際銷售價。

2。低價高結。如飯店採用兩套標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賬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

3。不履行價格承諾。如某商店以“今日特價”進行價格宣傳,實際卻以每天前20位顧客才能享受“特價”為由不履行價格承諾。

4。虛誇標價。如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於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

5。虛假折價。如以“全場2折”進行價格宣傳,但全店上百種商品中僅只有幾種商品按2折銷售。再如商家號稱“全場5折”,但理應半價的商品結算時卻有其他折扣價格。

6。模糊贈售。如某些餐飲公司在經營場所打出“午市買一送一,晚市買二送一”的條幅,但未標明贈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消費時才發現贈送的是價值較低的配菜。

7。低價引流。如低價看得見買不到,點進詳細頁面後,商品實際價格遠遠高於標價;把商品價格定得很低,快遞費用設定得很高;故意把商品價格標得很離譜,比如0。01元,在消費者諮詢時再提出真實價格。

Q

構成價格欺詐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欺詐方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實行“退一賠三、最低賠償限額五百元”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Q

什麼是懲罰性賠償?多部法律均有規定的情況下如何適用?

懲罰性賠償是指在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責任填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害之外,根據法律明文規定另行主張的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適用懲罰性賠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民法典》中均有規定。總的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是特別法,《民法典》第1207條是一般法。當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或《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的,按其規定來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當不符合特別法時適用《民法典》第1207條由法官對懲罰性賠償數額予以自由裁量。

Q

“退一賠三”與“退一賠十”有什麼區別?

“退一賠三”適用於賣家有欺詐行為時,即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購物。

“退一賠十”適用於食品領域,即賣家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退一賠三著重於看有無欺詐,退一賠十則不考慮有無欺詐,只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是否受到損害這個客觀結果。如果賣家主動承諾退一賠十,則不論是否食品,均應當按承諾退一賠十。

超市收銀“四捨五入”不可為 侵犯消費者權益應返還——省法院釋出適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四)

承辦法官: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唐妍

案例撰寫人:省法院民一庭 龍龑

(圖片均來源於網路)

原標題:《超市收銀“四捨五入”不可為 侵犯消費者權益應返還——省法院釋出適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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