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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欠錢不還、隱瞞財產、拒不履行判決 獲刑六個月

  • 由 找大狀法務 發表于 棋牌
  • 2021-06-11
簡介(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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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欠錢不還、隱瞞財產、拒不履行判決 獲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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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本案是一起“老賴”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被判刑的案件,案情簡單但具有普及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三種。

【基本案情】

因生意糾紛,徐某將王某和駱某訴至法院,2016年法院判令王某和駱某返還徐某貸款50餘萬元及利息,並經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法院向被執行人駱某送到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在執行過程中,駱某不如實彙報財產,故意隱瞞其與王某實際擁有的位於南京市某小區房產,拒絕履行返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

2016年11月,駱某被依法予以司法拘留15天后,仍然拒絕履行,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2017年6月,駱某因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刑事拘留,隨後被執行逮捕。

【法院判決】

駱某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老賴”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被判刑的案件,案情簡單但具有普及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三種。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具有法律強制力。案件當事人應當執行判決或裁定,如果有不同意見,也要按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不許抗拒執行。本案的駱某所收到的判決書,是由人民法院作出,且屬於生效判決。駱某不執行判決,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要件。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由此可知,客觀方面有兩個要件:一是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二是情節嚴重。在本案中,駱某沒有如實彙報財產情況,故意隱瞞其與王某實際擁有的房產,並且拒絕履行返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故駱某屬於有能力執行判決卻不執行判決。除此之外,駱某在被司法拘留後,依然拒絕履行判決,並且隱瞞財產,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故駱某符合本罪的客觀方面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l64條和第77條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而駱某屬於本案的當事人,是被執行人,符合主體要件。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至於行為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並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故主觀方面考量的是故意而不是動機,本案駱某隱瞞財產、拒不履行,明顯是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綜上所述,駱某符合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四要件,構成本罪。但考慮到駱某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另查明在案件審理期間,徐某與駱某、王某達成和解協議並實際履行完畢。故判處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無不妥。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相關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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