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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一個“本人同意” 理髮店肖像侵權賠了1548元

  • 由 中國網科技 發表于 棋牌
  • 2022-09-01
簡介本案中,涉事理髮店作為經營者、拍照者和廣告主,上網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展覽)時,未經小楊同意,擅自使用、公開其露臉燙髮照片,且不屬於法律許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為,應當認為存在過錯,已構成對消費者肖像權的侵害,同時構成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形象

肖像侵權賠償一般是多少

一張燙髮照片被商家發上網做成了廣告,消費者本人竟然不知情,浙江省永康市一家理髮店因侵犯了消費者的肖像權,不僅賠禮道歉、刪除侵權照片,還賠償消費者1548元。

消費者投訴 露臉燙髮照被店家擅自用於廣告宣傳

2021年3月2日,永康小夥子小楊花406元在當地一家理髮店燙髮,燙好剪過之後,理髮師說“剪得很帥”。小楊本想用手機自拍,理髮師說:“店裡有數碼相機,讓店裡人幫你拍,P好後發你微信。”小楊同意後現場拍照6張,次日微信收到照片。

2022年1月15日,有好友在群聊時發了兩張小楊的截圖照片,這時小楊才發現,自己去年燙髮時所拍的照片被該店用在美團和抖音上做了廣告。當日,小楊與該店溝通理論,理髮店很快便賠禮道歉,並刪除了美團和抖音上的相應照片,但並未對其索賠要求進行迴應。

隨後,小楊以“消費者肖像權受侵害”為由將該店投訴到當地消保委,索賠因侵權造成的相關財產和精神損失2000元。

理髮店承認事先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便將照片發到美團等平臺進行理髮師作品展示,情況屬實。“消費者給好評,我們再發到網上。”店方表示,開店多年來都是這樣做的,第一次接到類似投訴。對此小楊表示,對該店燙髮(拍照)服務給好評,不等於同意店家使用(公開)自己的露臉燙髮照片做廣告。

消保委說法 廣告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違法侵權要擔責

永康市消保委調查後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自然人享有肖像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屬於侵權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涉事理髮店作為經營者、拍照者和廣告主,上網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展覽)時,未經小楊同意,擅自使用、公開其露臉燙髮照片,且不屬於法律許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為,應當認為存在過錯,已構成對消費者肖像權的侵害,同時構成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形象的侵權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處理結果 商家賠禮道歉、刪除侵權照片、賠償損失

侵權造成損失,有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之分;精神損害,有嚴重和不嚴重之別。損失賠償數額,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舉證的難點。

小楊雖然未能證明其所受的財產損失,未能證明該店因該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實際獲利情況,但小楊的涉案照片,被該店擅自使用在其所經營的網店上,並作為該店所銷售服務的賣點之一,具有明確商業宣傳用意,廣告(展覽)持續時間較長,必然會給該店帶來一定的宣傳效益。

永康市消保委建議雙方綜合衡量彼此的職業、知名度、影響範圍、該店的過錯程度、侵權目的、方式、場合、涉案服務的銷售價格、銷量等因素,酌情合理商定具體賠償金額。

2022年1月25日,經協商一致,雙方同意以侵權期間“涉案服務已售6單、銷售單價258元/單”來計算侵權賠償金額,理髮店當場賠償給小楊1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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