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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龍漕溝非景區卻被社交平臺推薦成“網紅打卡地” 律師:若遭舉報無作為造成事故平臺需擔責

  • 由 封面新聞 發表于 棋牌
  • 2022-08-31
簡介律師:如遇舉報或投訴,平臺有及時確認和稽核的義務在話題#龍漕溝系野生網紅打卡地# 登上熱搜後,也有網友質疑,社交平臺是否應該為此承擔相應責任

如何界定是否在河道內

封面新聞記者 吳德玉 劉可欣 李雨心

彭州市龍門山鎮龍漕溝突發山洪災害共造成7人死亡、8人輕傷,目前現場搜救排查工作已接近尾聲,已展開遇難者家屬善後工作。就在千萬網友為遭受山洪的遊客所揪心祈禱時,也有一種聲音指出,事發處河道並非景區,但在入夏後,卻有很多人來此避暑,下河踩水,尤其是週末人非常多。

不是景區為何卻遊客眾多?在網友的議論中可知,近年來在“小紅書”等社交平臺,有些網紅博主將龍漕溝描述為“原生態景區”“冷門耍水地”等,甚至分享了攻略,推薦網友到此處玩耍。對此,平臺是否該負相關責任?封面新聞記者採訪了相關人士。

四川龍漕溝非景區卻被社交平臺推薦成“網紅打卡地” 律師:若遭舉報無作為造成事故平臺需擔責

平臺推薦(圖源網路)

網紅推薦的“野生網紅打卡地”

只寫風景不寫風險

當下,點進“小紅書”客戶端中,輸入關鍵詞“龍漕溝”,已經難以看到對於此地的旅遊推薦、露營攻略相關文章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勸誡遊客們要注意安全,不要盲目跟風,以及科普遇到山洪時逃生方法的帖子。

但是在8月13日突發山洪災害前,該平臺上還大量充斥著“安利”遊客們去往龍漕溝的文章。在這些文章的描述中,龍漕溝成為了各社交平臺熱議的“網紅”打卡地。

“超級好耍”“徒步秘境耍水避暑”“露營神仙去處”……在社交網路中,還能看到之前不少博主在“小紅書”等平臺分享的遊玩攻略。在這些文章中,鮮少提到該地區存在的自然風險,也少有人提到該地點屬於地質災害點位,易發生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災害,只寫到了此處有多麼美麗和好玩。

實際上,網路流傳的影片中,在龍漕溝的河灘、溪流等地,都能看到明顯的提醒標誌、橫幅,勸阻遊客。當地媒體也曾在其短影片賬號上釋出提醒“網紅打卡點暗藏危機”:“最近,某短影片平臺關於我市龍漕溝的遊玩攻略火了。不少遊客被吸引前來打卡觀光。但殊不知,龍漕溝屬於山洪易發區,極大地威脅了遊客的生命安全。”

有遊客稱被推薦吸引

許多網友留言勸博主刪帖

“我是半個月前去龍漕溝耍過,現在想起來都心有餘悸。”記者聯絡到一位曾去過龍漕溝的遊客,她說到自己看到區域內雖有警示牌,但仍有大量人在河道內露營、玩水,偶有一兩個人去制止,但架不住玩耍的人太多。“因為那個地方水真的很淺很清澈,最多到膝蓋的位置,就覺得不會有危險,真的很有迷惑性。”

另據該遊客的同伴稱,自己也是看到了網紅博主推薦,才選擇去龍漕溝遊玩。“現在大家去哪耍,都會看一些推薦,網紅傳播的東西。傳播得多,看到的人也就多。”

四川龍漕溝非景區卻被社交平臺推薦成“網紅打卡地” 律師:若遭舉報無作為造成事故平臺需擔責

某平臺仍舊能夠搜尋到龍漕溝旅遊推薦(平臺截圖)

在8月13日災害發生後,能夠看到不少網友在社交平臺“勸刪”這些推薦龍漕溝的帖子。但截至8月14日,在某些平臺上,還能夠搜尋到龍漕溝旅遊的推薦博文。零星的文章下也有網友的“勸刪”的評論。

不僅是龍漕溝,在社交平臺上還有許多網友曬出在其他河道中玩耍、跳水的畫面,其實這些河道也存在安全風險。

四川龍漕溝非景區卻被社交平臺推薦成“網紅打卡地” 律師:若遭舉報無作為造成事故平臺需擔責

@雲冉書舉報截圖(圖源博主)

微博中,一位名為“雲冉書”的博主曾曬出圖片,圖片中能看到其曾於7月8日,在一短影片平臺,舉報“小石河野炊攻略”的相關影片,舉報描述中寫道:“成都從五月份進入汛期,小石河是汛期危險路段,有提示不能靠近河流……請稽核下架!”但首次舉報並沒有成功,平臺表示“暫時無法判定舉報物件存在違規”。而在該博主曬出的第二張圖片中,其在7月16日舉報的影片,得到了“舉報透過,正在處理”的結果。

律師:如遇舉報或投訴,平臺有及時確認和稽核的義務

在話題#龍漕溝系野生網紅打卡地# 登上熱搜後,也有網友質疑,社交平臺是否應該為此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以上的疑問,封面新聞記者聯絡到了四川明炬(龍泉驛)律師事務所王仁根律師。王仁根律師表示,目前尚處於救援階段,對責任下定論或許還為時過早。但是,從網友曝光的情況以及媒體報道的訊息來看,大機率不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川龍漕溝非景區卻被社交平臺推薦成“網紅打卡地” 律師:若遭舉報無作為造成事故平臺需擔責

當地提示(圖源網路)

王仁根律師解釋道,河岸設定了警示牌,告誡大家河道危險、珍惜生命、不要下河,同時也安裝了防護網柵,甚至在危險逼近時(尚不確認是否事發後),也有工作人員拿著擴音器在高處,讓河道內玩水的市民馬上撤離。從這個角度來看,政府相關部門是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個責任是需要依據法律嚴格界定的。涉事河流並非經營場所,也非允許自由進出的公共場所,且河道管理者盡到了安全警示和防護的義務。所以,在沒有其他責作或人為因素介入的情況下,要讓相關部門承擔責任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援。”王仁根律師進一步解釋道。

而面對網上那些鋪天蓋地的“推薦”“攻略”,王仁根律師號召大家在上網時,應該有自我判斷的能力和生活常識。“即便有相關影片和文章推薦涉事玩水河流,要讓網路平臺承擔侵權責任也很難。因為這些平臺,多是帶有社交性質的自媒體平臺,影片和文章並非平臺釋出,而是網友自行釋出,平臺不可能對每個推介地做評估安全風險,然後主動刪除。成年人對網上的事物,應該有自己的判斷和常識。”

“不過,如果有網友已經向平臺提出了舉報或投訴,平臺就負有及時確認和稽核的義務,如置若罔聞,任由這類文章或影片在平臺存在,給網友造成誤導並引發安全事件,應在一定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關於網友已有舉報行為,但平臺並未及時作為的情況,王律師這樣解讀道。

那邀請、提議玩水者有沒有責任呢?王律師說,此時,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成年人來說,其對下河玩水本身的危險性應有充分預見和認識,然而自己仍然將自己陷入危險境地(危險本可自己避免),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就很難讓他人承擔責任。若提議玩水者沒有告知受害者水域的真實情況,也沒有在險情發生之時及時提醒或者採取比較有效的措施,是需要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的,若邀請和提議未成年小孩玩水,那責任就更大了。

王仁根律師說,這和《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的“自甘風險”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自甘風險”一般適用於多人參與的具有對抗性的文體活動,比如打球受傷,受傷者不得請求其他球友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其他球友存在故意推撞等行為。

“以上法律責任的界定,符合公眾的樸素認知。但不管怎麼說,生命的逝去總是讓人痛惜的,希望大家真正能從類似的慘痛事件中吸取教訓,保持對生命和自然的敬畏,時刻繃緊安全之弦,一刻也不能掉以輕心。”王律師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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