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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帥軍:為什麼吳勇很難被法辦、重判

  • 由 秦安戰略 發表于 棋牌
  • 2022-08-31
簡介如果吳勇們沒有明確的間諜行為、刺探情報行為,也沒有與境外勢力直接勾結(這一點是必需條件,必須有實證,你不能說與境外有聯絡就是實證),你會發現他們很難被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12種罪名

武裝顛覆包括幾種情況

【編者按】本文為作者本人授權,在秦安戰略頭條號獨家原創刊發,轉載自公眾號“尹帥軍”,有很多精彩內容,歡迎大家關注。

人教社關於小學數學教材的調查報告出來了,一些人被撤職、免職、記大過、警告,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涉及吳勇,是兩句話:

“經查,沒有發現人教社相關人員與插圖作者吳勇、教材整體設計藝術總顧問呂敬人之間存在經濟利益輸送問題。”

“對插圖作者、設計人員作出相應處理,不再聘請吳勇、封面設計呂旻、呂敬人及其工作室從事國家教材設計、插圖繪製等相關工作。”

也就是說吳勇和出版社之間不存在腐敗。調查報告既不涉及吳勇們的險惡用心,也沒有說要不要法辦的問題。調查報告沒有說把相關問題或者線索移交有關部門、監察部門等。不過依據經驗,教育部是不會提交的。

很多人說這又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確如此。吳勇只是不再續聘。其他人只是受個處分、或者免職而已。這距離有些網友和國人的期待,可謂是十萬八千里!

尹帥軍:為什麼吳勇很難被法辦、重判

尹帥軍:為什麼吳勇很難被法辦、重判

至於教育部之外的有關部門、監察部門等會不會進一步調查處理?這個我不好說,我以為可能是有的。不過即便有關部門真的深入調查,依據現有的法律和規章制度深入調查、嚴肅調查,我以為處理結果也很難達到很多網友和父母的期待!可能會比現在的結果重一些,但是要達到國人的預期,還是很難!

很多國人期望,要給予吳勇們極刑!但是這真的很難!

為什麼?因為我們似乎已經沒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

尹帥軍:為什麼吳勇很難被法辦、重判

現有的法律,與此貼邊是似乎只有三項法律,一個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一個是瀆職罪、翫忽職守罪,一個猥褻兒童罪,或者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有的網友期望,以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類似的罪名收拾吳勇們!但是你如果仔細檢視現有法律條款,檢視危害國家安全罪,你會發現依據法律條文,其實很難重判他。

我諮詢了業內非常知名的律師大佬、法學專家,他們也都說很難!

雖然吳勇們所做的事情,可以說是動搖國本,是最大的罪惡。在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裡荼毒祖國的花朵,蓄意長期荼毒數以億計的少年兒童,這在古代中國那絕對是滿門抄斬的事情,在建國初的也是最大的罪惡。

這樣的行為,比很多間諜案要嚴重一萬倍!一些間諜案,涉及的只是某個領域的普通的機密,都可以重判。但是對於動搖國本的罪惡,我們卻似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

尹帥軍:為什麼吳勇很難被法辦、重判

什麼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相關法規是這樣說的: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上述罪名具體又可分為《刑法》中的12種: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煽動分裂國家罪;

4、武裝叛亂、暴亂罪;

5、顛覆國家政權罪;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8、投敵叛變罪;

9、叛逃罪;

10、間諜罪;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12、資敵罪。

如果吳勇們沒有明確的間諜行為、刺探情報行為,也沒有與境外勢力直接勾結(這一點是必需條件,必須有實證,你不能說與境外有聯絡就是實證),你會發現他們很難被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12種罪名。

有的網友會疑問,吳勇們犯下的是不是第1種“背叛國家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似乎有那麼點貼邊,但是這個罪名客觀上同樣需要必需條件勾結境外勢力。另外,這種罪大惡極地危害我們國家安全的行為,在我們目前的法律界究竟算不算“危害國家安全”,還是個疑問。畢竟最近四十多年,類似的定性是沒有過的。

我們的法律界很講實證。我們的法律界向來排除“誅心之論”。而吳勇要毀滅的我們的人心和自信,在目前的法律界能不能被定義為國家安全,還是個很大的疑問。

再來看瀆職罪、翫忽職守罪。

顯然人教社的一些犯下大錯的領導,是適合這個罪名的。但是吳勇本人並不適合這個罪名。因為他不是人教社的人。

另外《刑法》對瀆職罪、翫忽職守罪規定,其實

最高處罰也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非在此之外還犯下其他大罪。

尹帥軍:為什麼吳勇很難被法辦、重判

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依據瀆職罪、翫忽職守罪對那些人進行處罰,你覺得這是不是罪責相符?是不是可以平息數億少年兒童被荼毒的危害?

除了上述兩個不太適合的罪名,吳勇最適合的其實是猥褻兒童罪,或者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猥褻兒童罪最高可判5年以上。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可以看出來,吳勇是可以用猥褻兒童罪或者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尹帥軍:為什麼吳勇很難被法辦、重判

但是,如此大罪,如此動搖國本的、荼毒全國少年兒童的行為,如果最終只能以猥褻兒童罪、淫穢作品罪來處罰?!這是不是名實不符、罪責不符?

所以如果吳勇們不能被用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重判,可能也就很難被用猥褻兒童罪、淫穢作品罪這樣的罪名被輕判!而重判的障礙在於,相關業內人士似乎已經不認識這樣的罪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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