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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返還賠償款!交通事故中的傷者被判刑七個月

  • 由 北京日報客戶端 發表于 棋牌
  • 2022-08-19
簡介通州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李某某醫療費等共計12萬餘元,李某某返還樊某某墊付的款項共計3萬餘元,並賠償樊某某車輛修理費等2千餘元

被判刑後家屬怎麼知道

在某知識問答網站中,“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要先行墊付傷者醫療費”的問題,曾經引發過劇烈爭論。通州法院釋出的一起案件資訊,足以將這種爭論再次推上高峰:次要責任方墊付了醫藥費,法院按責任比例劃分雙方的經濟賠償後,墊付資金已經超過了應有賠償,主責一方卻不返還對方墊付的資金,最終,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當事人,被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18年8月。當時,李某某與樊某某二人發生交通事故,駕車相撞,車輛受損,李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後,傷者被送往醫院治療,樊某某先行墊付了8萬多元醫療費。經事後核實,本次事故中,李某某的各項損失共計31萬餘元,樊某某車輛修理費等損失4千餘元。

交管部門認定,此次事故中,傷者李某某負主要責任,樊某某負次要責任。隨後,雙方為賠償款等事項發生矛盾,李某某將樊某某、保險公司訴至通州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樊某某則提起反訴,要求李某某返還墊付的部分賠償款並支付車輛修理費。

通州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李某某醫療費等共計12萬餘元,李某某返還樊某某墊付的款項共計3萬餘元,並賠償樊某某車輛修理費等2千餘元。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保險公司將12萬多元賠償款轉到了李某某的銀行賬戶。按正常情況,李某某應依據生效的判決書,將樊某某墊付的錢款返還回去,並同時支付對方2000餘元的車輛損失。然而,這時樊某某卻發現,怎麼都聯絡不上李某某和他的家屬。無奈之下,樊某某向通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階段,執行法官向李某某郵寄了“執行通知書”以及“報告財產令”,法官還查詢了他名下銀行賬戶、房產、車輛、保險等財產情況,均未發現可供處置執行的財產。好不容易聯絡到李某某家屬,對方稱,錢都花了,無法返還。

樊某某極為不滿,向通州法院提起自訴。在這段時間裡,李某某始終藏身老家,一直都不出現。在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後,執法人員前往李某某所在地村委會核實情況,李某某迫於壓力,主動投案。

案件審理期間,李某某的家屬在法院的震懾下,終於將錢款全部返還給樊某某。

錢雖然還了,案子可不會就此不明不白地銷了。通州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某無視法律,明知負有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義務,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綜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實及主動投案、已經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等情節,通州法院於近日作出判決,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主審法官表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當出現上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時,案件勝訴方(申請執行人)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2020年修正的《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申請執行人維權可選路徑

第一步:向公安機關控告

申請執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機關等部門控告。

第二步:向法院提起自訴

對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相應責任的,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迫究刑事責任的,可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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