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打架後簽署調解協議又想撤銷,想撤就能撤?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棋牌
  • 2022-08-19
簡介原創 周陽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沈某和張某打架,雙方在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籤署了調解協議,後沈某反悔,認為其傷情過重,以重大誤解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協議

雙方打架不同意和解怎麼處理

原創 周陽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打架後簽署調解協議又想撤銷,想撤就能撤?

沈某和張某打架,雙方在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籤署了調解協議,後沈某反悔,認為其傷情過重,以重大誤解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協議。人民調解協議書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撤銷?此種情況能否行使撤銷權呢?

打架後簽署調解協議又想撤銷,想撤就能撤?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22日,沈某與張某因停車問題產生口角和肢體衝突。當日沈某前往醫院就診,醫院出具診斷與建議:左手拇指掌骨骨折。隨後雙方在某街道調解委員會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對打架一事不再追究對方的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各自的傷情自己看,各自的費用自己承擔。此糾紛一次性調處結束,不得因同一事另起糾紛。”

後沈某反悔,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人民調解協議書,並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2019年7月3日,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被鑑定人沈某的損傷後果未達到傷殘等級。

原告沈某訴稱:其在就診後拿到的檢查報告為“左手拇指近節指骨骨折”,認為傷情不嚴重,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但在簽署後,被醫院告知診斷有誤,應為“左手拇指掌骨骨折”。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時系重大誤解,要求撤銷。被告張某辯稱:人民調解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表達,原告在簽署時明知手掌已骨折,不存在重大誤解,原告傷情並未構成傷殘。

打架後簽署調解協議又想撤銷,想撤就能撤?

法院判決

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話法官

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閆立海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但存在重大誤解的,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重大誤解要求當事人因自身過失對行為的性質產生重大的理解錯誤,從而產生錯誤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沈某在已得知診斷結果為“骨折”的情形下籤署人民調解協議系其自由意識表示,其認為其對傷情錯誤判斷從而自願調解,並無事實依據,即使該診斷結果有變動,但都屬於手掌骨折範圍,並無實質差別。且鑑定結論為不構成傷殘等級,結合生活經驗,沈某掌骨受傷系輕微傷範圍,並未造成顯著可見的身體損害,其作為成年人,在受傷後應當對自己受傷情況應有基本判斷。綜上,沈某認為簽署人民調解協議系重大誤解並主張撤銷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援。

打架後簽署調解協議又想撤銷,想撤就能撤?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常有糾紛雙方在街道調解後簽署人民調解協議,簽署後又以重大誤解為由反悔,此種情況能否行使撤銷權呢?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誤解要求當事人因自身過失對行為的性質產生重大的理解錯誤,從而產生錯誤的意思表示。調解協議只要沒有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不存在脅迫、欺詐或乘人之危等非自願情形,都應當積極履行。

原標題:《打架後簽署調解協議又想撤銷,想撤就能撤?》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