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怎麼辦?留置權瞭解一下

  • 由 湘湘帶你看社會 發表于 棋牌
  • 2022-08-13
簡介(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與宜昌市鑫隆船務有限責任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糾紛案,詳見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15)浙海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書)法官說法1留置權人對於留置財產具有保管義務,在保管不善的前提條件下需承擔賠償責任

什麼叫孳息收取權

第四章 擔保物權

第四節 留置權

留置權及其實現(擔保物權中的“狠角色”)

法言俗語

留置,顧名思義,就是扣留和擱置。留置權通俗地講,就是把他人的財產進行扣留和擱置的權利。留置權在我國普遍存在,留置權的行使維護了公平原則,對債務人及時履行自己的債務也是一種壓力和督促。比如,小王自幼習武,找鐵匠打造了一把劍,劍鑄成了,但是小王卻說錢不夠,讓師傅先把劍給他,師傅加工費的債權沒有實現,拒絕了小王的請求,並且把劍扣下,讓小王拿錢來取劍。小王就是債務人,鑄劍師傅是債權人,鑄好的劍就是留置財產,也可以叫做留置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財產,就佔有的該財產可以進行優先受償的權利。鑄劍師傅在留置之前就已經因為鑄造加工合法佔有了寶劍,如果小王再不交加工費,鑄劍師傅就可以直接把劍處理掉,賣劍的錢先清償鑄劍師傅的加工費。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家族的一員,而且大多數人對它也是耳熟能詳的,在生活中普遍被設立和適用。這個權利是法律規定的,不是當事人之間創設的,所以留置權屬於法定權利。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即具備了留置權行使的條件,留置權自然成立,不受當事人意志影響和左右。留置權具有擔保物權的特性,是主債權的從權利,有主債權才有留置權存在的前提,因主債權生而生,隨主債權滅而滅。留置權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且留置權的效力也普遍及於留置的全部財產,不存在把留置物分別算賬的情況。

留置權不是債權人可以隨便設立的,留置權的成立是有條件和前提的。首先,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了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債權人並沒有實際掌握留置物,比如張三對於李四有借款債權,李四沒有償還,張三向要對李四的車輛行使留置權,但是李四的車輛還在李四的車庫裡停放著,張三找人到了李四處強行開出車輛放回自家車庫進行留置,這並不能依法成立留置權;相反,張三的行為侵犯了李四的財產權利,他對車輛的佔有並不屬於合法佔有。再就是債務已經到期但是債務人沒有清償。如果債務約定的履行期限是1年,但是還不到1個月,債權人就把債務人的財產留置了,要求債務人還債,這屬於權利的濫用,而且違背誠信和公平原則。留置權只有在債務到期後才能成立。債權人佔有的留置物應該和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屬於同一個法律關係。比如,看貨的倉庫在沒有收到管理費的情況下可以留置倉庫裡的貨物,不能扣留債務人的車輛或者其他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間留置可以除外。也就是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企業的情況下,債權人留置的財產可以不必和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因為企業都屬於商事主體,商事主體在從事商事交往和活動過程中,債權人為了實現債權,留置債務人所有的物或者權利(有價證券)即可,因為企業之間的經濟交往規範和頻繁,一般的財產和有價證券同商事主體交往一般都有關係,所以不是必須基於同一法律關係。

法律對於留置財產也就是留置物的種類規定很寬泛,只要是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和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就可以成立留置權。權利範圍在《物權法》之後就被大大擴充套件了,權利適用範圍擴大後,在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護的同時,不可避免會有留置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情況出現,有時還會導致留置權人和債務人權益不均衡、不公平的情況。所以,法律規定了不成立留置權的情況。一是法律規定不能留置的。

《海關法》第37條第1款規定: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法定不得留置的財產還包括禁止流通物,比如毒品、武器、彈藥等。在這裡,法律已經對於不能留置的財產作出了明確規定。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事人約定不能留置。比如,某演員在服裝店定做演出服裝,因為演員趕檔期,有商演活動,所以約定即便欠付加工費,也要按時交付加工好的衣服,不能留置。那麼債務到期後,裁縫也不能留置演員的衣服督促債務人交付加工費,只能按期交付做好的衣服,再對加工費和違約金主張權利。法律規定留置財產的價值範圍也有規定,按照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留置的財產應該和債務金額相當。當然,如果留置的財產不可分的話,允許留置動產的價值朝過債務的金額。比如,到裁縫店加工旗袍,加工費1000元,但是加工後的旗袍價值10000元,在定做人不支付加工費的情況下,旗袍屬於不可分物,無法將其分割成和債務數額相當的動產部分,因此,應當允許承攬人留置超過債務數額價值的財產,以督促定做人履行債務。對於留置財產價值相當於債務金額的規定適用的前提就是留置的動產可以進行分割,屬於可分物。比如,倉儲公司幫助煤炭公司儲存煤炭,欠付報關費10萬元,倉儲公司保管的煤炭價值100萬元,煤炭公司如果要拉走煤炭的話,倉儲公司可以允許煤炭公司按照市場價值拉走90萬元煤炭,剩餘10萬元行使留置權。

以案釋法

2013年4月21日,宏昌公司、朱某燦與連潤公司簽訂《船舶買賣合同》,約定連潤公司向宏昌公司和朱某燦購買“寧湖86”輪,船價總額6666萬元,分三期付款。第一期在合同簽訂後2個工作日內支付定金200萬元(已支付);第二期1300萬元在支付定金之日起30日內支付;第三期5166萬元於辦妥船舶轉港手續之日起90日內支付;逾期付款,按年息12%計息。同年6月10日,買賣雙方簽訂02號補充協議,變更第二、第三期船款支付時間;9月17日,簽訂03號補充協議,再次變更02號補充協議所涉800萬元船款支付時間。同年10月16日,“寧湖86”輪登記至連潤公司名下,更名為“連潤揚帆”。2013年12月6日、2014年5月17日和5月21日,買賣雙方陸續簽訂04號、05號和06號補充協議,變更船款支付時間和利息計算。06號補充協議約定:未支付船款5166萬元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息1。2%計算利息,於次月10日前支付,其中4月和5月利息合計1239840元於2014年6月10日付清;船款1000萬元於同年7月30日前支付,餘欠4166萬元於同年11月15日前付清;全部船款未付清前,“連潤揚帆”輪停留在樂清港交宏昌公司和朱某燦監管以作為未付清船舶款項的抵押擔保,並保證不開船;全部船款付清後宏昌公司和朱某燦無條件配合辦理交船,交船地點為樂清錨地;如連潤公司未能按約定時間和金額全額付款,一旦逾期即視為前述《船舶買賣合同》及其全部補充協議終止履行,宏昌公司和朱某燦隨時有權收回船舶或者另行賣給任何第三方,連潤公司均有義務主動配合辦理船舶過戶手續;若宏昌公司和朱某燦出賣船舶,所得船款優先歸還欠宏昌公司和朱某燦本金和利息,剩餘金額則歸連潤公司所有。

因宏昌公司由寧申公司收購,船舶實際建造人股東代表新設了江豐公司。2014年11月6日,寧申公司、江豐公司、朱某燦及連潤公司簽訂07號補充協議,共同確認如下:連潤公司將所有應付款項支付給江豐公司,以完成船舶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全部付款事項,寧申公司、朱某燦的權利義務全部由江豐公司承繼和行使。因連潤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船舶一直滯留樂清錨地,由江豐公司控制。連潤公司已付船款2100萬元及利息4559760元,尚欠船款4566萬元及其自2014年7月起的利息(含2014年7月按船款5166萬元為基數計算的1個月利息和2014年8月起按船款4566萬元為基數計算的累計月息)。

2014年11月21日和2015年2月5日,江豐公司授權律師兩次發函連潤公司,要求立即支付拖欠款項。2015年3月9日,江豐公司申請訴前扣押“連潤揚帆”輪。2015年3月16日和3月24日,江豐公司連續向連潤公司發函,提出終止履行船舶買賣合同,要求連潤公司最遲在3月26日提供變更船舶所有權登記所需材料,配合將船舶辦理過戶至江豐公司。2015年4月8日,江豐公司提起訴訟。

另查明,江蘇遠洋公司透過委託貸款銀行上銀南京分行與連潤公司於2014年10月17日簽訂4000萬元委託貸款借款合同,貸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用途為日常經營,以“連潤揚帆”輪作抵押擔保,並於同年12月12日辦理抵押權登記,但該借款合同之後因故未實際履行,抵押登記亦一直未登出。同年12月30日,該三方再次簽訂4000萬元委託貸款合同,貸款用途為購買燃料油,貸款期限為6個月。同日,江蘇遠洋公司向南京平安銀行出具委託貸款確認書,南京平安銀行向連潤公司發放4000萬元貸款。

寧波海事法院於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甬海法溫商初字第86號民事判決:(1)連潤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江豐公司“連潤揚帆”輪買賣價款4566萬元、2014年7月未付船款利息619920元及船款4566萬元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連潤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江豐公司訴前扣船申請費損失5000元;(3)駁回江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江豐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浙民終315號民事判決:(1)維持寧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溫商初字第86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以及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2)撤銷寧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溫商初字第8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3)江豐公司對連潤公司所有的“連潤揚帆”輪在寧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溫商初字第86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留置權,並有權就該船舶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4)駁回江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生效判決認為:根據《物權法》第230條①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江豐公司對於“連潤揚帆”輪是否享有留置權,並有權就該船舶優先受償,需要考察連潤公司是否具有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形,以及江豐公司是否合法佔有“連潤揚帆”輪。根據江豐公司和連潤公司之間簽訂的《船舶買賣合同》及其全部補充協議,以及連潤公司的款項支付情況,應認定連潤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案涉船舶分期付款及分期付款利息並構成違約,各方當事人對連潤公司存在不履行到期債務的事實也均無異議。“連潤揚帆”輪在船舶登記過戶後未離開錨地開展正常經營,在法院扣押之前均由江豐公司實際控制,且連潤公司在一審中亦認可江豐公司實施了留置權,因此,江豐公司在“連潤揚帆”輪出賣之後對“連潤揚帆”輪進行的佔有符合雙方的約定。江豐公司提出的對該輪享有留置權的主張有理,予以支援。

(類似生活例項,可參見案例:樂清市江豐船務有限公司訴南京連潤運輸貿易有限公司等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案,詳見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16)浙民終315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留置的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拍賣、變賣的錢超過債權價款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如果價款在債權人手中,債權人應該及時把餘額還給債務人,如果發生損失,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損失賠償。如果價款不夠清償債權,沒有得到清償的債權債務人應當繼續進行清償。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得到的價款,如果沒有約定,清償順序是首先清償實現留置權的費用,其次是債權的利息,最後清償債權。

2

有時候債務人同一個財產上會存在多個擔保物權,既有留置權,又有質權或者抵押權,這些權利和一般債權相比較,都屬於優先受償權,但是優先受償權之間也是存在清償順序的。法律規定,如果動產上已經設立了抵押權或者質權,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是比抵押權人和質權人優先受償的。這是先設立了抵押權或者質權的情況。如果先設立留置權再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果留置權人將留置財產抵押,因為留置權人不是財產所有人,所以抵押無效。如果抵押經過留置財產所有人的同意,抵押權有效,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應該比留置權先清償,因為留置權人是抵押權設立的債務人,債務人的權利不能比債權人的權利優先。留置權人如果經過所有人同意在留置的財產上設立質權,或者留置權人雖然沒有經過所有人同意但是在留置的財產上擅自設立了質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留置物作為質物已經由第三人也就是留置權人的質權人直接佔有,留置權人這時只是對留置物的間接佔有,所以質權要先得到受償。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的義務(留置權人只有權利嗎?留置後該如何處理留置物)

法言俗語

法律賦予了留置權人為了保證自己合法權益的實現留置債務人財產的權利,留置權人在留置財產保障自己權利的同時,隨之而來的就是留置權人的妥善保管義務。經貿公司和物資儲存站簽訂倉儲合同,約定物資站負責對於經貿公司的一批衣服、床上用品等針織貨物存放在物資站的倉庫。到期後,經貿公司沒有如期來領取貨物。於是物資站留置了該筆貨物,並將貨物轉存到了物資站的一個倉庫,但是庫房幾片玻璃已經缺失。之後的某一天,由於有人在倉庫外燃放煙花爆竹,一枚爆竹順著缺失玻璃的窗戶穿入了倉庫,落在貨物上,引發了大火,經貿公司的貨物全部被燒燬。物資站雖然是債權人和留置權人,留置原因就是經貿公司不按時交付保管費用,但是因為貨物還是經貿公司的貨物,物資站留置貨物只是為了督促和迫使經貿公司取貨時繳納費和留置期間發生的費用,因此應該妥善對貨物進行保管。物資站對於貨物保管不慎,沒有充分注意到貨物儲存的環境存在危險因素,導致現在貨物全部滅失,物資站應該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的義務就是留置權人在佔有留置物品期間應該盡到的義務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一旦保管不善導致財產被毀壞、甚至滅失的,留置權人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以案釋法

富生公司在一審中起訴稱:2013年7月5日,雙方當事人就鑫隆公司所有的“鑫隆99”輪年度修理一事訂立船舶修理合同一份,對修理工程專案及範圍、修理週期、修理費及結算方法等作了明確約定。富生公司接受委託後,按約完成了“鑫隆99”輪的修理施工義務,產生修理費1516753元(含17%的稅金共計220382。92元)。2013年7月30日,富生公司製作了修理工程結算彙總明細單交給鑫隆公司,雙方於2013年8月28日最終核算,經協商,富生公司減免部分修理費後,鑫隆公司簽章確認應支付修理費145萬元。2015年3月12日,鑫隆公司再次委託富生公司對“鑫隆99”輪進行修理,富生公司於2015年3月27日完成了該次修理施工義務,產生修理費291681元(含17%的稅金共計42381元)。2015年3月28日,富生公司製作了修理工程結算彙總明細單交給鑫隆公司,鑫隆公司簽章確認應付修理費291681元。富生公司經多次催討無果後,留置了“鑫隆99”輪,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鑫隆公司立即向富生公司支付船舶修理欠款1741681元及逾期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日止,其中145萬元從2013年8月29日起,291681元從2015年3月29日起);(2)富生公司的上述債權對“鑫隆99”輪享有船舶留置權。鑫隆公司對富生公司訴請的事實沒有異議,並表明鑫隆公司因經營困難無力支付欠款,請求法院主持調解,在分期付款的條件下讓船舶先投入營運。一審法院經審理,對富生公司訴稱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鑫隆99”輪於2013年的修理結束後,離開了富生公司船廠,於2015年3月初再次進入富生公司船廠修理,並停泊至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富生公司與鑫隆公司成立船舶修理合同關係,雙方對債務沒有異議,故對富生公司主張的欠款及利息均予以支援;對於富生公司主張的船舶留置權,根據《海商法》規定,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佔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時消滅,“鑫隆99”輪於2013年修理結束後脫離了富生公司的佔有,故富生公司產生於2013年修船產生的債權對“鑫隆99”輪可以享有的留置權已經歸於消滅,而其於2015年修船後佔有該船,故由於2005年修船產生的債權依法對“鑫隆99”輪享有留置權。綜上,對富生公司起訴有理部分,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援。依照《合同法》第107條,①《海商法》第25條,《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的規定,於2015年6月10日作出判決:(1)鑫隆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富生公司船舶修理欠款1741681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其中145萬元從2013年8月29日起,291681元從2015年3月29日起,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2)富生公司在前項中的291681元及其利息的債權對“鑫隆99”輪享有船舶留置權,可依法優先受償;(3)駁回富生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480元,由鑫隆公司負擔。

富生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船舶修理合同糾紛,根據《海商法》第25條的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前款所稱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佔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佔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時消滅”。本案中,“鑫隆99”輪於2013年修理結束後便脫離了富生公司的佔有,富生公司對鑫隆公司2013年的船舶修理款所享有的船舶留置權自富生公司不再佔有“鑫隆99”輪時消滅。《物權法》第231條②雖然規定了企業間的商事留置權,但本案系船舶修理合同糾紛,應受《海商法》這一特殊法的調整,根據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本案仍應適用《海商法》第25條的規定。綜上,富生公司與鑫隆公司之間存在船舶修理合同,鑫隆公司應向富生公司支付2013年船舶修理款145萬元及利息和2015年的船舶修理款291681元及利息。“鑫隆99”輪在2013年船舶修理完畢後已脫離富生公司的佔有,富生公司對2013年船舶修理款所享有的船舶留置權已歸於消滅,其僅能就2015年的船舶修理款主張船舶留置權。富生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援。

(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與宜昌市鑫隆船務有限責任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糾紛案,詳見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15)浙海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留置權人對於留置財產具有保管義務,在保管不善的前提條件下需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不善就是存在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或者認為可以避免的過失。如果留置財產的損失不是因為留置權人的過失造成的,留置權人不需要承擔責任。比如經貿公司將貨物存放在物資站,但是沒有按時支付保管費用,物資站將貨物留置,在貨物留置期間,發生區域性地震,貨物所在的倉庫在地震帶,發生毀損的情況,這個損失和物資站的保管行為無關,因此物資站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對於留置財產期間留置權人的行為沒有過錯的事實,鑑於財產在留置權人處,所以應該由留置權人進行舉證證明。如果不能證明,就推定留置權人保管不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很多種,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等。對於留置權人的責任方式就限定為一種,那就是賠償損失,在實踐中便於操作,也更加直觀。留置權人在賠償損失的同時,如果債務人還欠付留置權人的債務,兩者的債權債務因為存在最為直接的聯絡,因此可以互相進行抵銷處理。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的消滅(留置權什麼情況下會消亡?)

法言俗語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能夠產生和設立,必然也會在一定的情況和條件下面臨著消滅。如小張的轎車在行駛過程中出現故障,聯絡了修理廠對車輛進行維修。幾天後,車輛修好了,修理廠聯絡小張過來取車,但小張到修理廠之後以沒有帶錢為由要求先取車,之後再回來付錢。修理廠沒有同意小張將車開走,將車留置在修理廠內要求小張帶錢過來開車,從這個時間開始,修理廠開始行使對於車輛的留置權。第二天小張將修理費如數支付,修理廠將車鑰匙交給小張,小張開車上路。小張支付修理費,修理廠的修理費的債務得到了清償,修理廠將車輛還給小張,也就是修理廠喪失了對於小張車輛的佔有,自然對於車輛的留置權也就消滅了。這是留置權消滅的通常原因。

留置權消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以上的通常原因,在一些特殊原因和情況下,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也會消滅。留置權人除債權實現外的其他原因,不再佔有留置財產的,留置權也消滅。比如裁縫還沒有收到加工費,就將做好的衣服交給了定做人,裁縫在衣服上的留置權就消滅了。只剩下對於定做人享有的要求支付加工費的一般債權。如果裁縫的衣服不是還給定做人,而是在服裝店裡被別人偷走了,那裁縫可以要求侵佔衣服的人返還,留置權還沒有消滅。後來發現衣服不僅被偷了,而且還被小偷損壞了,徹底沒有返還的可能了。在這種情況下,徹底喪失了對於衣服的佔有,也不可能再佔有了,這時的留置權就消滅了。債務人向留置權人提供擔保也可以導致留置權的消滅。比如,小張因為車輛故障到修理廠修車,但是因為臨時沒錢交修理費,車被修理廠扣留。扣留之後小張找來了當公務員的朋友小李,給修理廠簽下保證書,保證小張一週內支付修理費,如果不能支付,小李承擔連帶責任。修理廠接受小李的擔保,把車輛還給了小張。這就是債務人另行提供了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了充分保障,債權人只要接受了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就沒有扣留留置財產的必要了,應該把留置財產還給債務人。

以案釋法

2008年1月1日,常州市豪健壓鑄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健公司)與南京高開特精密機械廠(以下簡稱高開特廠)簽訂《委託加工協議》,就有關柴油機機體、側蓋毛坯加工事宜載協議中進行了約定。2010年6月22日,高開特廠工作人員洪某某向豪健公司出具收取毛坯件的對賬單,豪健公司據此自行製作《毛坯件明細彙總表》。高開特廠在該案一審中對於表格上記載的高開特廠從豪健公司處領取的毛坯件數量予以認可,但對於毛坯件的價值不予認可。2014年7月10日,高開特廠向豪健公司出具對賬確認單,載明截至2014年6月30日,豪健公司尚欠高開特廠加工費455441。38元。同年7月31日,豪健公司在對賬確認單上蓋章予以確認。2017年8月7日,高開特廠向豪健公司發函,載明:截至2017年6月30日,高開特廠賬面尚有豪健公司欠款455441。38元,要求豪健公司該函後30日內付清。如若豪健公司認為欠款與賬面不符,在收到催收通知後15日內派人與高開特廠對賬、核實。2017年8月11日,豪健公司向高開特廠寄送《退還毛坯件通知書》,載明:“我公司與貴單位曾有配套合作,貴單位為我公司提供的柴油機機體、側蓋毛坯件進行加工。雙方自2010年上半年就停止了加工合作。經核查,我公司目前仍有6469件發機動側蓋、機體毛坯件在貴公司倉庫。鑑於雙方已經不再合作,請貴單位在接到本通知書10日內將上述毛坯清點整理後退還給我公司。雙方合作期間如有未清款項事宜,貴單位可直接與我公司律師聯絡”。雙方協商未果,豪健公司提起一審訴訟,請求判令高開特廠向豪健公司交付加工合格的柴油機機體、側蓋成品6468件。高開特廠提起反訴,請求判令豪健公司立即支付加工費680531。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保管費,並請求判令高開特廠對6468件毛坯件享有留置權,有權拍賣、變賣留置物,並對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豪健公司要求高開特廠依據

《委託加工協議》的約定交付相關加工成品6468件,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予以支援。關於高開特廠主張行使貨物留置權的意見,經查,留置權應為主債權的從權利,當事人在行使留置權時,仍應積極實現主債權,及時通知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本案因高開特廠怠於行使訴訟權利,導致其主張的2010年5月31日以前的加工費455441。38元已超過訴訟時效,無法得到法律保護,故高開特廠在該案中主張留置權,依據不足。高開特廠依據豪健公司要求交付的加工產品所產生的加工費225120元未支付行使留置權,但《委託加工協議》約定,產品入甲方倉庫經驗收合格並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發票之日起45天付款,該條約定應當視為雙方對於加工費的支付另行進行了約定,故高開特廠以豪健公司未支付此部分加工費用為由主張留置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援。遂判決駁回了高開特廠的反訴請求。高開特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對於高開特廠所主張留置權反訴請求問題,二審經審理認為,豪健公司未按約向高開特廠支付455441。38元加工費,《委託加工協議》中對留置權未進行特別約定,故高開特廠作為承攬人,對其於2010年6月22日前即已合法佔有的毛坯件加工而成的工作成果即6468件成品依法享有留置權。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發生原因,留置權即告成立,留置權人即可留置相應動產,該留置行為無須通知債務人,但在實現留置權時,應根據上述規定確定債務履行期間。綜上,高開特廠主張其對6468件成品享有留置權,於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援。遂撤銷一審判決,判決豪健公司向高開特廠支付加工款,高開特廠對其加工完成的機體、側蓋共計6468件產品享有留置權,並判決駁回豪健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南京高開特精密機械廠與常州市豪健壓鑄件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詳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終3024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法律規定,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但是如果客觀條件下,債務人另行提供了擔保,而債權人拒不接受應該怎麼樣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只要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正常人通常理解範圍內認為能夠保證債權的清償,留置權人不應該拒絕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如果留置權人拒絕擔保的,債務人可以協同留置權人一起辦理抵押、質押登記或者透過訴請等方式請求債權人協同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轉移質押財產。如果債務人提供的擔保是第三人的保證,因為人保與物保相比較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債權人不同意,是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留置權在這種情形下不消滅。

2

留置權作為擔保物權,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留置權和抵押權、質權一樣,也是附屬於主債權之上的擔保物權。如果債權得到清償、被提存、和其他債權互相抵銷、被債權人放棄或免除、同其他債務混同等原因消滅時,留置權隨著債權的消滅也歸於消滅。當然,如果債權只是部分消滅,留置權是不可分的,留置權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消滅。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來源:濰坊檢察】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