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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來了」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修改為LPR的4倍 - 15.4%!
- 由 立馬說法 發表于 棋牌
- 2022-08-10
民間借款利率多少合法
這是立馬說法團隊推送的第 570 篇法律常識
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15:00,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並回答記者提問。
規定新修後,
取消了5年前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
將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LPR
1
的4倍。
原《規定》中確定的“司法保護區”利率上限24%,是按照當時貸款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得出。現在貸款基準利率不復存在,故有必要根據貨幣政策調控機制的改變對司法解釋作出相應修改。
1 LPR, 是指貸款市場報價利,各報價行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以0。05個百分點為步長,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提交報價,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後算術平均,向0。05%的整數倍就近取整計算得出LPR。LPR在每月20日釋出。公眾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
本次規定修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民間借貸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應當堅持自願原則。同樣,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從事的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損害借貸合法合規。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增加了對職業放貸人的規定,
即第十二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此前若放貸主體為“職業放貸人”,即兩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超過年化利率36%的職業高利放貸行為(2019年10月21日之後),被定為非法經營罪;
新司法保護上限變更後,對刑事入罪的標準也就同時降低,直接影響本罪構成要件中的核心要點。
此外,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高利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基於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認定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修改為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認定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
二、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利率保護上限過高
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
利率保護上限過低
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
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以2020年7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三、落實民法典,促進民間借貸規範平穩健康發展。
2020年1月1日起將要實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依然貫徹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如下調整。
1、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
本息保護
政策
。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是當事人約定的
逾期利率
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3、是當事人主張的
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
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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