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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婧禕肖像權糾紛案二審宣判

  • 由 半島晨報 發表于 棋牌
  • 2022-07-28
簡介”本案中,上海一中院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身份、行為方式、行為目的、影響後果等因素,認定沁瑜公司、王鑫童釋出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禕的肖像不構成對鞠婧禕肖像權的侵害

侵犯肖像權能報110嗎

2021年7月13日,上海一中院二審依法審結上訴人鞠婧禕與被上訴人上海沁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沁瑜公司”)、王鑫童、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創科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鞠婧禕肖像權糾紛案二審宣判

一審中,鞠婧禕主張沁瑜公司、王鑫童未經其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花椰菜大王”微信公眾號以及同名微博賬號釋出的文章中使用了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沁瑜公司、王鑫童停止侵犯其肖像權的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微夢創科公司作為微博網站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文章使用鞠婧禕的肖像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鞠婧禕作為公眾人物對社會公眾就其公開發布的照片進行評價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微夢創科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也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遂判決駁回鞠婧禕的全部訴訟請求。鞠婧禕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合議庭對當事人二審提供的證據材料組織質證,各方當事人圍繞本案應適用的法律及沁瑜公司、王鑫童釋出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禕的肖像是否構成對鞠婧禕肖像權的侵害等發表辯論意見,合議庭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規定作為裁判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本案中,上海一中院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身份、行為方式、行為目的、影響後果等因素,認定沁瑜公司、王鑫童釋出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禕的肖像不構成對鞠婧禕肖像權的侵害。一審判決於法有據,上海一中院予以認同,遂判決駁回該案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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