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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馬線前未禮讓,浙江一男子被判賠140萬!法官這樣解釋

  • 由 法制網新播報 發表于 棋牌
  • 2022-07-22
簡介關於責任承擔比例,席某在暫扣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並且經過人行橫道不減速,存在嚴重過錯,且有悖於“衢州有禮”“禮讓斑馬線”的創文精神,結合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法院認定其在本案中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共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689806元

被侵權人是什麼意思

衢州人邵某,在騎電動車透過人行橫道時被機動車撞傷,至今昏迷,其家人起訴要求機動車司機席某及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827758.6元。

近日,柯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司機承擔90%的賠償責任。

2018年9月,席某駕駛機動車經過斑馬線時,

因未減速停車讓行,與正駕駛電動腳踏車透過人行橫道的邵某發生碰撞

,事故造成兩車受損,邵某受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席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邵某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

邵某全身伴有多處骨折,傷情經鑑定構成一級傷殘

,護理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並進行了創傷性腦出血術,

昏迷至今

之後,邵某家屬向柯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席某及車輛的保險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席某認為,經柯城檢察院認定,自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責任認定過程中未對邵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性質進行鑑定,也未考慮邵某未佩戴頭盔的情形,因此,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最多隻承擔同等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

席某在事故發生時處於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狀態

,是不得駕駛機動車的。席某在暫扣駕駛證階段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的,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投保時本公司已將免責條款告知席某,故本公司不同意對本次事故進行理賠。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被告席某為實際侵權人,應在保險公司理賠範圍之外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責任承擔比例,

席某在暫扣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並且經過人行橫道不減速,存在嚴重過錯

,且有悖於“衢州有禮”“禮讓斑馬線”的創文精神,結合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法院認定其在本案中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共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689806元。

判決後,考慮被告的履行能力,透過法院協調,被告席某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向原告支付賠償款1400000元,剩餘款項從保險範圍內直接向原告賠付。在處理保險賠償時,承辦法官考慮邵某仍需後續治療,為減輕傷者家屬的負擔,保險未賠盡的部分暫留,作為邵某後續治療費用,充分保障邵某的權利。

斑馬線前未禮讓,浙江一男子被判賠140萬!法官這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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