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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明星肖像權,賠償數額高低如何決定?黃曉明終審判決告訴你

  • 由 律法方圓 發表于 棋牌
  • 2021-06-08
簡介不服,還我肖像權03在上訴中,上訴人還認為,鑑於上訴人的知名度及類似案件相關媒體的廣泛報道,倘若對被上訴人要求承擔侵權責任過輕,極易因“違法成本過低”而使其他主體紛紛效仿,則此類侵權將再度且頻繁發生,演藝明星多年苦心經營塑造起來的肖像價值被

侵犯肖像權怎麼處理賠償

侵犯明星肖像權,賠償數額高低如何決定?黃曉明終審判決告訴你

明星廣告侵犯肖像權,賠償數額高低如何

網易娛樂3月12日報道 ,伊能靜於3月12日委託律師事務所發出肖像被侵權的律師宣告。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黃曉明肖像被侵權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的判決,由某醫療公司賠償黃曉明經濟損失15000元。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肖像侵權並不一定是天價,也可以是一個平民價格。但是,筆者在這裡與大家分享並非平民價,還是天價,而是想分享一下這個價格是如何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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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中國法律文書裁判網公佈了黃曉明肖像權網路侵權案的終審判決。

從該判決可以瞭解到,某醫療公司在其開辦的“愛來整形美容”微信公眾號釋出了題目為《Angelbaby輕鬆三步,女神教你如何顏值開運》、《AngelaBaby整形前後【男友】對比圖》、《明星陣容堪比奧斯卡!黃曉明AngelaBaby今天大婚,看點太足!》的文章中使用黃曉明多張肖像圖片。

為此,黃曉明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50000元,精神損失撫慰金50000元,合理維權費用(取證費和律師費)3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關於具體賠償數額,因原告未就具體損失提交證據,一審法院綜合原告的知名度、肖像商業價值、某醫療公司侵權程度等予以酌定。為此 ,法院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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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明星肖像權被侵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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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後,黃曉明不服一審判決,委託律師對某醫療公司提出上訴,要求改判或發回重審,並提出如下理由:

被上訴人從事美容整形服務,利用自身微信公眾號發表文章,在文章中使用肖像高達13次,以其肖像吸引相關公眾關注、閱讀,時間長達四、五年之久。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部分時並沒有考慮上訴人肖像被使用的次數、範圍、用途以及被上訴人微信公眾號的影響力。

被上訴人用其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其目的系透過明星效應進行商業推廣,按正常需支付較高的商業代言費用。上訴人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被上訴人非法使用其肖像,對於被上訴人可以免除該部分費用而獲利,對於上訴人則減少了該部分的收入。同時,一審未充分考慮對於包括本案在內的類似侵權案件的具體侵權情況、當事人知名度、影響範圍等因素,未遵循類案同判之思想,屬於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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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還我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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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訴中,上訴人還認為,鑑於上訴人的知名度及類似案件相關媒體的廣泛報道,倘若對被上訴人要求承擔侵權責任過輕,極易因“違法成本過低”而使其他主體紛紛效仿,則此類侵權將再度且頻繁發生,演藝明星多年苦心經營塑造起來的肖像價值被隨意進行商業利用之勢愈演愈烈,嚴重影響演藝工作人員的事業發展,且司法判決有十分權威的社會行為導向性,一審法院對本案的處理結果也體現出法官對本類案件的態度,而這種態度也會影響侵權人的態度以及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認知,如果按照一審法院的判賠尺度和致歉方式的要求,侵權方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其實際就是鼓勵商家利用侵權獲得不正當利益,這會導致極其負面的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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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肖像用於商業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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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9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本案。2月19日,依法作出了判決。

關於一審判決確定的經濟損失是否合理,本院認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具體侵權行為的方式、造成的損害後果,在50萬元以下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經本院審查,一審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實基礎上,酌情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無明顯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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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護肖像權,賠償數額無明顯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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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明星肖像被侵權,賠償額度是多少,雖然民法典規定由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來決定,但當事人對損失或利益多少的事實很難證明,在司法實踐中也未見對損失或利益申請評估來確定的案例。

因此,民法典也規定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對於民法典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賠償數額,民法典關於網路侵犯人身權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但是,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依據又是什麼呢?我們在解釋中得知:根據具體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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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具體案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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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個根據具體案情,我們從黃曉明肖像侵權糾紛案件中,從一審法院、上訴人及終審法院三方對賠償數額高低決定因素的評判,來梳理一下。

一審法院對於財產損失數額高低考慮的是肖像人的知名度、肖像商業價值、侵權人的侵權程度。

黃曉明上訴考慮的是肖像的使用次數、範圍、用途以及微信公眾號的影響力,具體侵權情況、肖像人的知名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同時,數額的多少,還要考慮司法判決的社會行為導向性。

終審法院衡量的是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具體侵權行為的方式、造成的損害後果。

從以上各方觀點可以看出,司法解釋說根據具體案情況,確實也很難形成統一的規則。筆者認為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的侵權程度、肖像的價值、造成的損害後果等等都應該是決定賠償數額高低的考量因素。同時,法院裁判也要考慮社會行為導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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