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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法定共有,生出多少恩怨糾纏

  • 由 法律讀庫 發表于 棋牌
  • 2022-07-16
簡介婚後購買的房子,無論登記在丈夫還是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除非登記產權人能證明是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出資

孳息是什麼意思通俗

夫妻法定共有,生出多少恩怨糾纏

▌撰文 /

李穎珺

夫妻法定共有,生出多少恩怨糾纏

背景和現象

在我國,不動產以登記為準,原則上,登記的產權人是誰,房屋就屬於誰所有。但是,有一種例外的情形,夫妻法定共有。

夫妻法定共有,生出多少恩怨糾纏

婚後購買的房子,無論登記在丈夫還是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除非登記產權人能證明是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出資。這是由於婚姻法規定了婚後所得收入和財產實行

“法定共有”

。登記產權人在處分共有房屋的時候,不能侵犯配偶的產權份額。

很多地區的房管部門在稽核房屋買賣或贈與的過戶時,並不審查產權人的婚姻情況,房屋是否夫妻法定共有(房屋部門沒有實質審查的義務,也擔不起這麼大的責任)。有些人不清楚夫妻法定共有的規定或者是故意鑽空子,導致夫妻共有財產被一方擅自處分。

夫妻法定共有與繼承的關係也非常密切。主要有三方面,我們在後面會詳細講述。

夫妻法定共有,生出多少恩怨糾纏

真實案例

我們先來看三個案例,分別涉及

房屋買賣

贈與

繼承

案例一

鄭先生婚後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他一個人的名下。妻子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鄭先生認為房子是自己賺錢買的,自己說了算,他後來將房屋賣給了王女士。

沒想到妻子發現後,

起訴要求分割售房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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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黃女士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屋,婚後幾年,還清了貸款,塗銷了按揭。黃女士因與丈夫塗先生感情惡化,於是將這套房屋贈與過戶給母親,塗先生起訴要求撤銷贈與。

黃女士困惑又憤怒,

房子的首期款和月供款,全部都是我支付的,我把房子給誰,跟老公有什麼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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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吳小姐的父親於七年前去世,最近母親不幸也走了。母親名下有一套房子,吳小姐是獨生子女,母親的父母也去世了。吳小姐去公證部門和房管部門辦理繼承手續時,

公證員告知要分別提供其父親、母親的親屬關係證明。

吳小姐很奇怪,

這套房子跟我爺爺奶奶有什麼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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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法定共有,生出多少恩怨糾纏

法律分析

第二個案例是關於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

有些人以為,錢是自己賺的,與對方無關。但是婚姻法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婚後一方所得,包括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租金、經營收益都是夫妻共有的。所以,一方用這些錢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房產。

對於婚前購買、婚後還貸的房屋,另一方享有一定的產權份額,即婚後還貸及增值對應的部分。除非房屋的產權人能證明自己婚後完全是用個人財產來支付購房款或月供款。

鄭先生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售房,妻子有三個選擇:

要求確認處分無效,買方返還房產(取決於買方是否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的三個構成要件);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要求在婚內分割財產,且不以離婚為前提;

起訴離婚,並以鄭先生轉移夫妻財產為由,要求自己多分財產,鄭先生少分財產,作為對鄭先生的處罰。

黃女士的房屋雖然購於婚前,用自己的錢支付了首期款,但是婚後的月供款,法律推定為黃女士和丈夫共同償還。

第三個案例,吳小姐母親名下的房屋,是吳小姐母親和父親婚姻存續期間,單位分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房子,有百分之五十是吳小姐父親的遺產,有百分之五十是吳小姐母親的遺產,吳小姐父母都沒有立遺囑,所以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吳小姐父親的法定繼承人是吳小姐的爺爺奶奶、吳小姐母親和吳小姐,四個人各佔百分之五十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也就是八分之一。吳小姐母親的法定繼承人是吳小姐的外公外婆和吳小姐,由於吳小姐的外公外婆都先於吳小姐母親去世,故吳小姐母親的百分之五十的份額由吳小姐一人繼承,吳小姐母親繼承吳小姐父親的八分之一份額也由吳小姐一人繼承。

最終,房子的分配比例是,吳小姐的爺爺奶奶各佔八分之一,吳小姐佔四分之三。

夫妻法定共有與繼承的關係同樣非常密切。

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

一方訂立遺囑時,處分了屬於配偶的法定份額,這部分遺囑是無效的。

第二,

夫妻甲乙先後去世,對於兩人共有的房產(包括其他財產),必須首先辦理甲的遺產繼承分割,然後再辦理乙的遺產繼承分割。

第三,

一方在婚內繼承、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被繼承人、贈與人明確只屬於其一方所有。

婚後所得財產法定共有制度,是基於夫妻之間密切的人身關係,夫妻一體化的理念,也是家庭這個社會最小經濟單位積累財富、實現生兒育女、養老送終、抵禦疾病意外風險等功能的需要。通俗地說,過日子嘛,吃喝拉撒都要花錢,哪能算得那麼清楚。

然而,現實當中,有不少夫妻日常開支實行AA制,完全不清楚對方的收入情況,有些夫妻的賺錢能力和對家庭的經濟貢獻差距很大,有些夫妻,一方勤勞節儉,一方揮霍浪費。

離婚分割財產時,對共有財產原則是平均分割,這就讓其中一方感覺非常不公平。

我曾經代理一個很極端的案例,男方用每個月的工資償還房貸、車貸,孩子由男方的父母在外地帶,女方連孩子的生活費都沒給過。女方是保險代理人,居然在五年間花了七十多萬購買保險。

法律是一種制度,然而現實情況千差萬別。婚後財產法定共有,深刻地告訴人們,婚姻在經濟上的收益與風險。

夫妻法定共有,生出多少恩怨糾纏

律師錦囊妙計

第一,避免發生法定共有:

❶ 雙方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財產的歸屬;

❷ 婚後用個人財產出資購房,保留好資金鍊證據,避免發生混同;

❸ 婚後自己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產,屬於個人財產,保留好父母出資的證據。

第二,防止配偶擅自處分共有財產:

❶ 登記在配偶一人名下的房產,加上自己的名字,這是最保險的;

❷ 要求配偶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約定成為自己的個人財產;前面這兩種做法,都必須得到配偶的同意及配合,所以很難做到;

❸ 發現配偶擅自售房,根據買賣交易進行的階段,採取不同的對策,尚未過戶的,到房管部門進行異議登記,書面通知買方及中介,委託律師發函及交涉,申請法院查封房屋,起訴配偶和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已經過戶的,起訴配偶和買方,要求確認處分無效,返還房屋。買方構成善意取得的,起訴配偶,要求分割房款。

第三,如果父母想把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又不想便宜子女的配偶

,那麼很簡單,在遺囑或贈與協議中,寫明財產由自己的子女單獨繼承或接受贈與,與其配偶無關即可。為避免糾紛,遺囑或贈與協議最好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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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索引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8。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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