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買賣合同項下的賣方違約,買方該如何應對?

  • 由 Welegal法盟 發表于 棋牌
  • 2022-07-15
簡介至於賣方預期違約,買方可否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學術界之前雖存有不同看法,但是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一方出現違約條款怎麼寫

作者:

Lillian

前言

大多數公司在進行日常採購時,作為採購方往往會與不同的供應商簽訂買賣合同。買賣合同中賣方的主要義務是交貨,但實務中買賣雙方因賣方不交貨而發生糾紛的情形卻屢見不鮮。屆時,若發現買賣合同條款中未明確賣方的違約責任,則會令買方在主張賣方的違約責任並尋求救濟途徑時處於較為被動的狀態。故筆者針對買賣合同項下賣方出現不交貨這一違約情形,梳理了幾類可能會涉及的法律問題,作了相應的法律分析和實務建議。

01

賣方不交貨時,

買方能否強制賣方履行交貨義務?

法律分析

交貨義務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屬於非金錢債務,《民法典》第58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若有證據證明賣方確無貨物可以交付,屬於“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買方將不能請求履行。

此外,交貨義務相對於金錢給付義務而言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事實,即便法院支援了買方要求賣方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在後續強制執行中也存在較大的執行困難,未必能夠保證執行到位。

實務建議

因此,在賣方明示不交貨的情況下,

建議作為採購方的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權、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這一更容易獲得法院的支援和執行的方式而不是要求賣方繼續履行交貨義務。

02

賣方預期違約,

買方該如何應對?

法律分析

此處所指的賣方“預期違約”,也被稱作“拒絕履行”,主要包含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兩種。前者指的是賣方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向買方明確表示自己將不履行合同;後者指的是賣方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以自身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將應交付的特定貨物又轉賣給他人的行為。在預期違約的情況下,賣方雖有履行能力卻不願受合同效力的約束,故買方的合同目的已經不可能透過對方的履行而實現。

至於賣方預期違約,買方可否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學術界之前雖存有不同看法,但是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實務建議

實務中,若

作為採購方的公司有證據證明賣方已明確表示不交貨或者用自己的行動表明無法交貨的情況下,賣方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但是公司需注意當賣方僅以口頭表示不交貨時,建議先發函要求賣方履行交貨義務,待賣方明確表示不交貨或在合理期限內無反應後,再發函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因為公司在第一時間就直接發函解除合同,若賣方主觀上存在惡意,理論上存在賣方在履行期屆滿前又表示可以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屆時公司直接解除合同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約。

03

賣方遲延履行,

買方該如何應對?

法律分析

此處所指的賣方“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賣方無正當理由仍未履行合同項下交貨義務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的第4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可知,買方若在賣方遲延履行時要解除合同,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賣方遲延履行的是合同項下的主要債務;二是賣方的遲延履行並非即刻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但經買方催告後賣方仍未履行。前述條文中所指的主要債務,就買賣合同而言,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賣方不交貨或者交付的標的物數量只佔合同約定數量的一小部分,無法滿足買方的合同目的要求;二是賣方遲延履行部分在合同中所佔的比例不大,但卻至關重要,比如買方購買的是某機器裝置,但是賣方在交付裝置後卻未交付安裝使用說明等技術資料,從而導致買方不能使用該裝置。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若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一旦賣方遲延交貨買方則有權解除合同的,從《民法典》第562條的規定,即“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來看,買方的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直接解除合同。但考慮到《九民紀要》第47條【約定解除條件】又規定:“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

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援。”因此,在履行期限屆滿後的合理期限內,若賣方再提出要交貨,此時法院未必會認定賣方逾期交貨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約可解除合同。

實務建議

因此,若賣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後未交貨的,

不管合同中是否約定買方有權直接解除合同的,公司作為採購方都應發函催告賣方在一定期限內(寬限期)交貨,同時可以在函件中寫明若賣方在寬限期屆滿後仍未交貨的,則合同解除。

04

賣方違約時,

如何確定賣方的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577條對違約責任進行了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然而,繼續履行和採取補救措施在執行上容易出現困難,因此實踐中違約責任更多地是體現在賠償損失上。《民法典》第584條對損失賠償的範圍進行了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同時《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實務建議

因此,

建議作為採購方的公司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明確約定賣方違約時要承擔的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即具體的違約責任),以便在賣方違約時向法院主張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為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即籠統的寫“賠償買方的一切損失”)的,則公司需在賣方違約時舉證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難度相對較大。

買賣合同項下的賣方違約,買方該如何應對?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