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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團伙做虛假男科檢查,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犯罪終獲刑!

  • 由 江西律師黃風華 發表于 棋牌
  • 2022-06-25
簡介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樹風、譚光勤無視國家法律,與同案人張雄、詹昌華、王安石、湯偉鵬、羅志峰、邢貞軍、陽瑜華、田瑞、李小龍、梁萬花、王金豔、唐翠汝、婁英山、張冀陽、黃遇愛、趙世琦、趙瑛、甄鳳娟、李蘭花、梁巧玲、羅菲菲、裘力、趙豔傑、汪美霞、

包皮爛了買什麼藥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書

(2020)粵07刑終290號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台山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樹風,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於福建省莆田市,公民身份號碼350************038,漢族,文化程度中專,原系台山市麗人醫院的經營者,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因本案於2019年12月27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在臺山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譚光勤,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於江蘇省,公民身份號碼452************044,漢族,文化程度中專,原系台山市麗人醫院的醫生,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白縣***********。因本案於2019年12月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鶴山市看守所。

廣東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台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林樹風、譚光勤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一案,於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粵0781刑初165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林樹風、譚光勤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依法訊問了上訴人林樹風、譚光勤,聽取了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

一、關於惡勢力犯罪集團事實

被告人林樹風等人於2017年4月1日起接管同案人羅志峰的台山麗人醫院門診部(下稱麗人醫院)經營至2018年9月15日,每月支付羅志峰託管費3。5萬元,期間,被告人林樹風僱請同案人張雄擔任麗人醫院的區域經理,僱請同案人詹昌華、王安石、湯偉鵬先後擔任麗人醫院的駐點經理,共同管理麗人醫院,羅志峰不再參與麗人醫院的管理,但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協助麗人醫院應付衛生主管部門的調查。麗人醫院有多名工作人員,層級分明,分工明確,分為區域經理、駐點經理(院長)、接診醫生、手術醫生、醫生助理、護士、B超、化驗、導醫、收費員、會計、出納、新媒體、百度推廣等部門或人員。在被告人林樹風的糾集、組織、指揮下,麗人醫院以張雄、詹昌華、王安石、湯偉鵬四人為首,四人全面負責醫院的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財務、醫療以及醫院的所有事務,使用敲詐勒索或詐騙等手段進行“術中開發”,並以“術中開發”等模式經營。麗人醫院內部設立“新媒體”部門,同案人婁英山為該部門的組長,負責管理該部門的人員及工作,同案人彭育森、顏俊耀、謝梅玉、鄭志達、吳晨仁、魏勇等人為該部門工作人員,負責網上誘騙被害人到麗人醫院做檢查,同案人張冀陽為該部門成員開展誘騙工作提供作案工具微訊號及計算該部門工作人員的獎金及業績提成;被告人譚光勤與同案人王金豔、梁萬花、唐翠汝、陽瑜華、邢貞軍、田瑞、李小龍、甄鳳娟、羅菲菲、趙豔傑、裘力、趙金燕、李蘭花、梁巧玲、汪美霞作為醫護人員直接實施作案;同案人李大鵬、黃小清、呂海玲、呂明麗為B超、化驗檢查人員,偽造被害人的化驗、B超檢查資料,配合醫生欺騙被害人;同案人林葦程、黃麗紅、姚惠敏、黃婉婷是出納、會計,負責統計收入、發放工資、負責後勤與財務保障;同案人黃婉婷兼任導醫,同案人梁業青是導醫,共同負責導診及收費;同案人黃遇愛、趙世琦、趙瑛是註冊醫生(掛證醫生),為麗人醫院提供醫生資格。

被告人林樹風、譚光勤與同案人張雄、詹昌華、王安石、湯偉鵬、羅志峰、邢貞軍、陽瑜華、田瑞、李小龍、王金豔、梁萬花、唐翠汝、甄鳳娟、羅菲菲、裘力、李蘭花、梁巧玲、趙豔傑、汪美霞、趙金燕、李大鵬、黃小清、呂海玲、呂明麗、林葦程、黃麗紅、姚惠敏、黃婉婷、梁業青、黃遇愛、趙世琦、趙瑛、婁英山、張冀陽、鄭志達、吳晨仁、顏俊耀、彭育森、魏勇、謝梅玉(均已判刑)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在各自的犯罪時間段內與他人有組織、有預謀地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就診被害人,非法謀取利益,嚴重擾亂正常的醫療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基本特徵。

二、關於具體犯罪事實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林樹風等人從同案人羅志峰處接管麗人醫院後,羅志峰不參與麗人醫院的管理,但後來明知麗人醫院騙取被害人財物仍繼續將麗人醫院託管給林樹風等人,繼續每月收取託管費3。5萬元,並協助麗人醫院處理患者的投訴。在被告人林樹風的糾集並組織、指揮下,同案人張雄擔任麗人醫院的區域經理,同案人詹昌華、王安石、湯偉鵬先後擔任麗人醫院的駐點經理,與林樹風一起共同管理麗人醫院。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間,麗人醫院使用敲詐勒索、詐騙手段進行“術中開發”等模式經營,設立“新媒體”部門,同案人婁英山為該部門的組長,負責管理該部門的人員及工作,同案人彭育森、顏俊耀、謝梅玉、鄭志達、吳晨仁、魏勇等人為該部門工作人員,明知其預約的被害人會被麗人醫院欺騙仍利用微信以“聊病情”的手段或談男女朋友需身體健康為由為麗人醫院誘騙被害人到麗人醫院做檢查;同案人張冀陽為該部門成員開展誘騙工作提供作案工具微訊號及計算該部門工作人員的獎金及業績提成。同案人王金豔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被告人譚光勤及同案人梁萬花及唐翠汝不具備醫師執業資格,但均負責婦科、男科接診或婦科手術;同案人陽瑜華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同案人邢貞軍、田瑞、李小龍為執業助理醫師無執業醫師資格,均負責男科手術,同案人陽瑜華還負責男科接診;同案人甄鳳娟是護士長;同案人羅菲菲、趙豔傑是醫生助理,同案人裘力、趙金燕是護士,同案人李蘭花、梁巧玲、汪美霞是護士兼醫生助理,被害人到麗人醫院後,由導醫將被害人帶給接診醫生,接診醫生、醫生助理、護士及手術醫生相互配合,一起在給被害人做檢查或者手術過程中,以誇大、虛構病情的方式,甚至以弄痛、威脅、糾纏被害人或不給男性被害人縫合傷口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做根本不存在的“手術”或“治療”,若被害人付清費用,醫生會做一些簡單的操作假裝完成額外的“手術”或“治療”,若被害人手術後還未交清費用,醫護人員則以插尿管和控制輸液速度等方式阻止被害人離開,直至交清費用為止。同案人李大鵬、黃小清、呂海玲、呂明麗明知麗人醫院欺騙被害人,仍配合接診醫生篡改被害人的檢查資料;同案人林葦程、黃麗紅、姚惠敏、黃婉婷明知麗人醫院欺騙被害人,仍為其統計及發放工資、獎金、提成等,同案人梁業青、黃婉婷是導醫兼收費,將被害人分流給接診醫生,並配合醫生在手術途中拿生理鹽水冒充醫療材料欺騙被害人;同案人黃遇愛、趙世琦、趙瑛明知麗人醫院欺騙被害人,仍為麗人醫院提供《醫師資格證書》,頂替無資格的“醫生”應付衛生主管部門的檢查,同案人趙世琦和趙瑛還配合偽造被害人病歷。現已查明的具體事實如下:

(一)敲詐勒索罪

1。2017年4月10日,陳某達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聊病情的手段預約到麗人醫院體檢,醫生檢查稱其包皮過長需要手術切除,否則會影響其性生活,其同意手術後醫生將其包皮切開,醫生又稱其包皮裡面有囊腫,有感染,需要增加手術,否則還是會影響其性生活,而且會導致嚴重的病情,其覺得費用太高就不同意手術,但醫護人員停下未完成的包皮手術一直遊說其接受增加的手術,否則包皮手術無法進行下去,其害怕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31776。3元。

2。2017年4月23日,林某泉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護人員稱其包皮過長、陰莖有囊腫需要接受手術,不做的話會影響生育和性生活,嚴重的話會導致癌症,其同意手術後,醫生將其包皮切開,醫生又稱發現有囊腫,要增加切除囊腫的手術和做陰莖神經修復手術,其拒絕後,醫生不給其縫合傷口,醫護人員對其遊說並停下未完成的包皮手術,並稱麻醉藥效快過,其害怕於是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9268元。

3。2017年4月28日,黃某謙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護人員稱包皮過長、陰莖有囊腫需要接受手術,不做的話會影響生育和性生活,其同意手術後,醫生將其包皮切開,醫生又稱其陰莖有硬塊需要切除,醫護人員對其遊說,其知道被騙,但醫生停下未完成的包皮手術不給其縫合傷口,其害怕醫生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3160元。

4。2017年5月1日,李某麗到麗人醫院做育前檢查,護士稱其子宮內積水、陰道糜爛需要手術,並對其遊說,其拒絕後,護士將其陰道弄出血,其忍受不了疼痛,於是同意手術,其手術共花費7252元。

5。2017年6月29日,餘某穩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包皮過長需要手術切除,其同意手術後被帶到手術室,醫生切開包皮後稱有病毒感染,情況很嚴重,需要增加手術,不給其縫針,其被嚇怕於是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共花費25498元。

6。2017年7月7日,趙某請因陰莖發紅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檢查稱其包皮過長引起的陰莖發紅,需要手術切除包皮,其同意手術後醫生切開其包皮,後稱其陰莖部位有囊腫需要手術清除,其堅信自己沒有囊腫,不同意手術並叫醫生縫合傷口,但醫生稱不做囊腫清除手術就不給縫合包皮傷口,醫護人員還一直遊說其接受手術,其見包皮已被切開,且陰莖一直在流血,其害怕陰莖會出問題於是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4744元。

7。2017年7月24日,岑某歡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聊病情的手段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並做包皮手術,包皮切開後醫生稱其陰莖感染、有囊腫需要手術治療,而且情況很嚴重,不及時治療可能會陽痿早洩,讓其趕緊考慮,不然麻藥的藥效過後會很疼,其不同意,醫生就停下未完成的包皮手術,不給縫合包皮,並不斷對其遊說,其害怕就同意手術,其手術花費10676元。

8。2017年7月29日,李某洪因陰莖不適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包皮過長需要切除,其同意手術,在手術過程中,醫生又稱其有囊腫、病毒感染,需要打進口的藥品,當時包皮切除的位置還沒有縫針,醫護人員停下未完成的手術,反覆遊說其接受增加的手術和治療,其躺在手臺上沒有辦法,只能同意手術,術後被插尿管和打點滴,其打電話通知家屬送錢過來,其父到來後才拔尿管,其手術及複診花費共8186元。

9。2017年9月19日,黃某衡因陰莖長尖銳溼疣到麗人醫院就診,醫生稱包皮過長故而導致尖銳溼疣,需要做包皮切除手術,在做包皮切除手術期間,醫生稱其尖銳溼疣比較嚴重,需要縫針之後用鐳射打掉尖銳溼疣。因為收費較高,其不同意,但醫生說不做不行,現在已經開刀,不做的話下次還要開刀,而且說得病情很嚴重,其當時躺在手術檯上,包皮手術已經做了,還沒有縫針,其很害怕於是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33104元。

10。2017年10月24日,阮某文到麗人醫院做包皮手術,手術過程中,醫生稱其陰莖有白色粒狀物需要清理和治療,如果不做的話會影響生育能力和性功能,其不想做這個清理治療,但醫生對其遊說,其見到自己的陰莖在流血,害怕不同意的話醫生不給縫合包皮,於是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1693元。

11。2017年11月3日,陳某彬因需治療脂肪瘤到麗人醫院就診,醫生切開其屁股後要求其接受高價的手術治療專案,並停下手術對其遊說,其傷口正在流血,害怕醫護人員不繼續手術及縫合傷口就答應新增的手術,其手術共花費6852元。

12。2017年12月31日,陳某文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護人員幫其將血液、尿液拿去檢驗後就將其帶到手術室,聲稱幫其做微創包皮檢查,將其包皮切開後稱其陰莖有囊腫並有可能感染,需要手術切除包皮及清楚囊腫,其拒絕後,醫生稱必須馬上做手術,否則會影響其生育,並一直遊說其接受手術,約過了十五分鐘還不給其縫合傷口,其無法離開只能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8867元。

13。2018年1月1日,林某榮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包皮過長,需要手術切除。手術過程中,醫生將其包皮切割下來後,又稱其陰莖長肉粒,需要手術割除才對性功能較好,其要求醫生將傷口縫起來,但是醫生不給縫合,其見陰莖一直在流血,且由於沒有吃早餐,已有頭暈狀態,於是就妥協同意額外的手術,其術後被插尿管,待其借錢交完費用後才拔尿管,其手術共花費6100元。

14。2018年1月9日,林某媚到麗人醫院做人流手術,術前醫生稱其有宮頸糜爛需要手術,但被其拒絕了。在做人流手術過程中,醫生再次要求其做宮頸糜爛的手術,否則影響其做人流手術,其由於身體太難受,被迫在手術檯上籤手術同意書,然後接受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2132元。後林某媚到相關部門投訴後,麗人醫院向林某媚退回13000元。

15。2018年1月13日,高某豐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陰莖血管充血嚴重,需要切開檢查,醫生將其陰莖切開後又稱其陰莖有囊腫需要接受手術,並對其遊說,因被害人高某豐堅決不同意而未得逞。後高某豐到相關部門投訴,麗人醫院賠償其精神損失費7000元。

16。2018年1月17日,伍某嫦到麗人醫院做人流手術,醫護人員稱其宮頸有增生物需要清除,否則無法做人流手術,同時建議其做鐳射切除增生物的手術,其表示價格太高不想做手術後,醫護醫生稱可以免費幫其切除,但是不給打麻醉劑,其同意後就被安排做終止妊娠手術,手術過程中,醫生將其陰道弄痛,其無法忍受,這時醫生建議其做鐳射切除增生物的手術,其迫不得已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共花費10499元。

17。2018年1月17日,黃某宏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聊病情的手段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檢查後稱其包皮破損,要求其割除包皮,不然就算治好也容易復發,其同意做包皮手術後就被醫生切開包皮,手術做到一半時,醫生稱其陰莖有病毒、已被感染,要手術清除,其不做清除手術的話會影響性生活,並對其遊說,且表示不能繼續做包皮手術,其心裡十分害怕就同意額外的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8502元。

18。2018年1月19日,陳某華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包皮過長需要手術切除,手術過程中,醫生又稱陰莖有囊腫需要做切除手術,其害怕醫生不給縫合傷口,於是同意手術,其手術共花費11855元。

19。2018年3月23日,鍾某傑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被要求做包皮手術,手術過程中,醫生將其陰莖的包皮切開後稱其陰莖感染,並有囊腫,且情況很嚴重,需要治療,不及時治療的話會導致陽痿早洩,其拒絕手術並要求醫生將包皮手術做完,但醫生並沒有繼續手術反而與其他人一起繼續遊說其接受手術,並且說會影響其以後的性生活,還有可能導致癌症,且告知其麻藥的藥效快過了,藥效過後會很疼,其擔心不同意手術,害怕醫生不給縫合包皮,於是就同意手術,其手術花費2278元。

20。2018年3月24日,容某文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聊病情的手段預約到麗人醫院做包皮手術,醫生將其包皮手術割除以後,稱其陰莖長了一個化膿的瘤子需要手術割除,且稱該瘤子很嚴重,不割的話會影響其性生活和生育,其意識到被騙,於是拒絕手術並要求縫合傷口,但醫護人員一直遊說其接受手術,並稱不同意手術安排的話就不給縫合包皮的傷口,剩下的手術也無法進行,且麻藥的藥效很快就過了,藥效過後會很疼,其見醫生不給縫合傷口,其陰莖一直在流血,且沒有吃早餐,頭有點暈,就妥協同意手術,術後被插尿管,待其朋友轉錢過來交完費用後才拔尿管,其手術花費2658元。

21。2018年4月7日,朱某豪透過網上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檢查稱其包皮過長,需要手術切除,其同意手術後,醫生切開其包皮,後稱其包皮裡有囊腫,需要手術治療,否則會影響其性生活,會導致很嚴重的病情,其不同意手術,醫生與護士一起遊說其接受手術,否則無法進行包皮手術,其聽後害怕無法完成包皮手術,於是就同意了,其手術後被插尿管,待其父到來交完費用才拔尿管,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2405元。

22。2018年4月8日,陳某鋒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包皮過長需要切除,不切除的話會影響其性生活,其同意手術後,醫生切開包皮,稱包皮裡面有囊腫、有感染,還有神經血管需要修復,情況很嚴重,不做手術的話包皮手術無法進行,且停下手術與護士一起遊說其接受手術,其不同意手術,醫護人員繼續進行遊說,且醫生不給其縫合傷口,反而讓其儘快決定,不然麻醉藥失效後會很痛,其沒有辦法只能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1030元。

23。2018年4月10日,容某周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給其做了全身檢查後稱其需要進一步檢查,其被護士帶去做了相應的檢查之後就被護士直接帶到手術室,醫生檢查後,稱其陰莖的海綿體有問題,用刀割開其陰莖部位稱其陰莖筋膜感染,需要手術,不做手術就不給縫針,醫護人員對其遊說,其害怕,也沒有辦法,於是就同意手術。其術後被插尿管,待其借錢交完費用才拔尿管,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7144元。

24。2018年4月15日,餘某安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包皮過長需要手術割除,手術過程中,醫生將其包皮割下來後,稱幫其免費做檢查,檢查發現其還有其他疾病需要手術治療,不及時治療會影響其性生活或導致癌症,其拒絕手術治療後,醫生還是不給其縫合包皮傷口,護士也遊說其進行手術,醫生還稱割包皮打的麻醉藥快過了,讓其趕緊考慮,其害怕醫生不給縫合傷口,無奈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8834元。

25。2018年4月22日,黃某成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陰莖問題嚴重,之後其被帶到手術室,醫生沒有經過其同意就將其包皮切開,不斷遊說其割包皮,因黃業成堅決不同意而未得逞。

26。2018年4月26日,陳某倫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聊病情的手段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包皮過長需要手術切除,否則會影響性生活,其同意手術後被帶到手術室進行包皮手術,醫生切除包皮後稱其包皮裡面有囊腫、有感染,需要增加手術,否則會影響性生活,會導致嚴重的病情,其拒絕手術後,醫護人員遊說其接受手術,否則包皮手術無法進行下去,其被嚇怕於是就同意手術,其術後被插尿管,待其姐到來交完費用才拔尿管,其手術花費5938元。

27。2018年4月30日,陳某兵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檢查稱其包皮過長需要手術切除,其同意手術後醫生切開其包皮,又稱其有細菌感染、真菌感染需要手術治療,否則不給其縫合傷口,並稱如果不做手術就縫合傷口會陰莖感染,甚至會壞死,醫生不斷對其遊說,其見傷口還在流血,害怕了就同意手術,術後被插尿管,待其交完費用才拔尿管,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6762元。後其向院長投訴,麗人醫院向其退回3000元。

28。2018年5月1日,尹某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聊病情的手段預約到麗人醫院做包皮手術,手術過程中,醫生稱其包皮裡有炎症和病灶需要治療,其以為是包皮手術包含的治療內容,於是同意治療,待要額外支付手術費用時,其才知道被騙,其不同意付款醫生就不給其縫合傷口,其迫於無奈同意付費,其手術花費7260元。

29。2018年5月4日,陳某照因尿痛到麗人醫院做檢查,醫生檢查稱其包皮過長導致尿痛,需要手術切除包皮,其同意手術後,醫生切開其包皮後稱包皮裡面有囊腫和感染,需要增加手術,否則會影響其性生活,會導致很嚴重的病情,其覺得費用太高就不同意手術,醫護人員一直遊說其接受手術,否則包皮手術無法進行下去,其害怕就同意手術,其術後被插尿管帶著醫院人員回家取錢交完費用才拔尿管,其手術共花費4435元。後其報警處理,麗人醫院退回其5000元。

30。2018年5月6日,溫某和因龜頭髮炎到麗人醫院就診,醫生稱其包皮過長而引起龜頭髮炎嚴重,且其還患有前列腺炎,陰莖有囊腫,其只同意做包皮手術,手術過程中,醫生稱其龜頭有淋巴必須做清除手術,否則不給其縫合包皮,其沒有辦法只能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0958元。因其事後打12345熱線投訴,麗人醫院退回其醫藥費1500元。

31。2018年6月2日,張某生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聊病情的手段預約到麗人醫院做包皮手術,手術過程中,醫生稱其陰莖長了一個化膿的瘤子需要手術切除,否則會影響其性生活及生育,其不同意並叫醫生縫合傷口,但醫護人員一直遊說其接受手術,否則不給縫合包皮傷口,並稱麻醉藥失效後會很痛,讓其儘快決定,其見自己的陰莖一直在流血,沒有辦法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共花費4980元。

32。2018年6月5日,廖某亮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聊病情的手段預約到麗人醫院做包皮手術,醫生切開其包皮後稱陰莖有囊腫需要加錢做手術,其不同意做囊腫手術,並要求醫生就包皮縫好,醫生稱不做囊腫手術就不給縫合,護士還強行拿走其現金和強行刷卡,其術後被插尿管,待其叔到來交完費用才拔尿管,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6640元。事後其到衛生局投訴,麗人醫院退回其5000元醫藥費。

33。2018年6月7日,朱某儀在其男朋友的陪同下到麗人醫院做人流手術,醫護人員稱其宮頸糜爛很嚴重,必須先清理才可以做人流手術,其不同意清理,醫護人員就將宮頸糜爛的照片給其男朋友看,並說不做宮頸糜爛的清理就無法做人流手術,於是其男朋友就同意了,手術過程中,醫生稱其輸卵管粘連,必須先分離,需要另交費用,其不同意,於是醫生就用鉗子夾其輸卵管,其疼痛難忍,被迫同意手術,其手術共花費6511元。

34。2018年6月23日,伍某榮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龜頭附近有有害微粒需要手術清除,手術過程中,稱其包皮過長要手術切除,其不同意,醫生就繼續遊說其接受手術,不等其同意就切開其包皮,並稱其包皮下面有囊腫需要手術清除,其怕不同意手術,醫生會對其做出不利的行為,於是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4123元。

35。2018年8月11日,張某達到麗人醫院做包皮手術,醫生切開其包皮後稱陰莖感染並導致陰莖尖銳溼疣,且情況很嚴重,需要治療,否則會影響其性功能及生育,在旁護士也稱情況很嚴重,其堅信自己無病,但看到自己的陰莖已經被割開且一直在流血,而手術醫生停止了手術又不給止血,其害怕不答應治療醫生不給縫合包皮傷口,於是就同意治療,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7919元。

36。2018年8月16日,陳某峰因陰莖瘙癢到麗人醫院就診,醫生給其安排包皮手術,手術過程中,醫生切開包皮後稱裡面有硬塊、有囊腫等問題需要手術,否則會影響性生活,其不同意手術,醫生繼續遊說其接受手術,並將病情說得很嚴重,且包皮已被切開,其被迫接受手術,其手術共花費6180元。

37。2018年9月6日,曾某偉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包皮過長、筋膜感染、有囊腫需要接受手術,並對其遊說,其不同意手術並一再要求縫合包皮,醫護人員不給其打電話,其無奈就同意手術,共花費4636元。事後,麗人醫院向曾某偉退回3500元。

(二)詐騙罪

1。2017年4月21日,劉某嫻到麗人醫院做人流手術,其做B超和驗血檢查後覺得醫生所說人流費用太貴,於是想離開,醫生見狀提出其尚需做一個內窺鏡檢查,檢查過程中,醫生用檢查器材將其弄痛,並稱其子宮糜爛,有嚴重炎症,需要即時處理,否則會導致宮頸癌或其他嚴重疾病,且檢查完畢後,醫生不取走其下體的檢查器材,反而一直遊說其接受手術,其害怕醫生所說情況影響自己的身體,也怕男友知道後影響雙方感情,於是就同意人流手術,手術途中又被醫生要求額外做一個子宮修復的手術,其很無奈地同意,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2361元。

2。2017年5月1日,邱某龍因不育到麗人醫院檢查,接診女醫生稱其包皮過長需要手術,手術過程中,男醫生謊稱其陰莖有囊腫且情況嚴重,如果不做囊腫的手術的話,包皮手術相當於沒有用,而且手術人員全部停下來不再繼續手術,同時還遊說其接受手術,其聽後忐忑害怕,於是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共花費5655元。

3。2017年6月3日,張某鋒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檢查稱其包皮過長需要手術切除,且包皮有病毒感染需要手術排除病毒,否則會影響其性生活,其聽後很恐懼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共花費10523元。

4。2017年6月12日,梅某威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聊病情的手段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檢查時醫護人員稱其包皮過長需要手術切除,手術過程中,醫護人員稱其陰莖有硬塊需要切除,其在考慮時,醫生用力捏其陰莖硬塊位置,其忍受不了疼痛就同意硬塊切除手術,不久醫生又稱其陰莖還有其他問題需用藥治療,並遊說稱不用藥治療會影響其性生活,甚至會產生不育,其擔心傷口不及時縫合會出問題,也害怕真的影響其性生活及生育,被迫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9063元。

5。2017年6月17日,甘某軍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聊病情的手段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包皮過長需要手術,手術過程中,男手術醫生謊稱其陰莖有囊腫、有病毒,醫護人員嚇唬其稱不治療的話就整個陰莖會爛掉,其十分害怕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25911元。

6。2017年6月18日,陳某添因腰部長肉瘤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包皮過長需要接受手術,其以年紀大為由拒絕做手術,醫生又說其陰莖問題很嚴重,年紀多大都要做手術,其覺得醫生都要求其一定接受手術,於是只能接受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8129元。

7。2017年7月12日,李某儀到麗人醫院做人流手術,護士稱宮頸糜爛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其拒絕後,護士又稱其大出血有生命危險,要求手術止血,其沒有感受到流血,於是想檢查是否大出血,但被護士制止,後護士告知其丈夫其大出血有生命危險,其丈夫擔心其真的大出血,於是建議其接受手術,其才同意手術,其共花費8551元。

8。2017年7月23日,黃某強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包皮過長需要做包皮切割手術,手術過程中,男手術醫生停下來又稱其陰莖有囊腫需要接受切除手術,護士稱其不做手術的話會影響其性功能,其拒絕手術後,男手術醫生不給其縫合包皮切口,醫護人員不斷遊說其接受手術,其還是不同意手術,最後護士去叫其朋友幫其交了手術費,其手術共花費6217元。

9。2017年8月6日,梁某均在網上預約到麗人醫院做包皮手術,手術過程中被男醫生謊稱陰莖內有白色異物需要清理,不清理會很嚴重,其覺得醫生說的病情嚴重,因為害怕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5372元。

10。2017年9月1日,伍某強到麗人醫院做包皮手術,醫生切開其包皮後稱陰莖有感染需要用進口藥水處理,其不同意並要求醫生縫合傷口,醫護人員稱會影響其性生活且把病情說得很嚴重,不處理醫生也不敢縫針,心裡一直想著醫生說的話,心裡很害怕於是就同意手術,不久後醫生又稱其陰莖大出血又需要用進口的藥止血,否則後果很嚴重,其很害怕且隨身物品被保管,無法求助只能同意醫生的要求,其手術共花費42224元。

11。2017年9月24日,鄧某龍到麗人醫院做包皮手術,醫生謊稱有前列腺炎、陰莖有囊腫、嚴重發炎,還有白色異物,需要接受額外手術,不做手術的話會導致性功能障礙,其害怕會導致性功能障礙,於是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20599元。

12。2017年9月25日,黃某泳因陰莖長肉粒自行到麗人醫院就診,醫生稱其陰莖肉粒有毒素,需要手術切除,不做手術的話會導致很嚴重的後果,後來手術醫生稱該毒素需要深度處理,而且要先交費才能做手術,其因為害怕出現嚴重後果,且相信醫生就同意手術並交費,而且後期有進行復診,其共被詐騙33535元。

13。2017年10月21日,伍某漢因痔瘡到麗人醫院就診,手術醫生稱有息肉有致癌風險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切除,其聽後與妻子商量同意手術,其覺得麗人醫院在手術檯上開刀後才說額外收費做手術與正規醫院事前收費不同,是騙人的,其術前術中及術後複診共花費10186元。

14。2017年11月5日,伍某華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包皮過長需要切除包皮,其拒絕後,醫生又稱其前列腺發炎需要接受治療,其不知是否有問題就聽從醫生安排進行治療,其共花費2129元。

15。2017年11月7日,宋某森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包皮過長及前列腺發炎,需要手術切除包皮後再做前列腺治療,在做包皮切除手術過程中,醫生稱其陰莖有囊腫,有毒素,需要用好一點的藥物才不會復發,術後也不用拆線,其當時已被切開包皮,只能聽從醫生的意見進行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0728元。

16。2017年11月11日,吳某鋒因早洩到麗人醫院就診,醫生以其包皮過長導致早洩及陰莖神經有問題需要修復為由,要其做包皮切除手術及陰莖神經修復手術,其因為不夠錢就只同意做陰莖神經修復手術,手術過程中,醫生反覆遊說其接受費用更高的微創手術和包皮切除手術,並稱其陰莖有囊腫,需要清除,其不同意,但醫生說如果不清除,陰莖神經修復手術做了也沒用,於是其就被迫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5830元。

17。2017年12月27日,鄭某東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其包皮過長需要手術切除,其同意手術後,醫生切開其包皮稱陰莖有囊腫,並已化膿感染需要清理與修復神經,否則會影響生育能力,其被嚇怕後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共花費10131元。

18。2018年1月3日,鄒某芬到麗人醫院做人流手術,醫生稱其有宮頸息肉,宮頸糜爛需要接受額外手術,不做的話會導致很嚴重的病情,其心裡害怕於是就同意手術,手術及術後複診共花費8812元。

19。2018年1月7日,陳某雲因擔心巧克力囊腫復發就到麗人醫院檢查,護士稱其有陰道炎、宮頸糜爛和白帶異常需要治療,其擔心自己的健康就同意做手術治療,共花費8593元。

20。2018年1月17日,黃某威自行到麗人醫院做包皮手術,男手術醫生及手術護士謊稱有囊腫需要接受額外手術,不做手術會影響生育功能和性功能,其因害怕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術後複診共花費11926元。

21。2018年3月27日,卜某蕾到麗人醫院接受人流手術,醫生謊稱有宮頸糜爛、宮頸有贅生物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其看到醫生給的B超顯示很嚴重,於是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8554元。

22。2018年4月12日,梁某年因腋臭到麗人醫院就診,醫生說要進行手術,手術過程中,醫生稱其腋下感染需要另外交費用,其不同意並稱不做手術,醫生說不做手術不行,護士也遊說其接受手術,醫生還說手術的麻醉藥很快就失效,到時候會很痛,讓其儘快決定,於是其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5965元。

23。2018年4月14日,陳某堅到麗人醫院做人流手術,醫生稱陰道糜爛,陰道內有息肉需要手術切除,其拒絕後,醫生安排其做人流手術,手術過程中,醫護人員繼續遊說其做息肉切除手術,並稱不做手術的話會影響生育,甚至會導致癌症,其聽到會得癌症,心裡害怕,於是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2208元。

24。2018年4月29日,甘某怡到麗人醫院做人流手術,手術開始前,醫生稱其外陰充血性水腫、陰道有少量咖啡色分泌物、宮頸糜爛、陰道有贅生物及接觸性出血需要做手術,否則會演變成宮頸癌,其被嚇到後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花費10708元。

25。2018年5月6日,楊某強被麗人醫院“新媒體”成員以談男女朋友需要身體健康為由預約到麗人醫院檢查,醫生稱包皮過長、陰莖長肉粒,情況很嚴重,需要手術切除,於是其同意手術,手術過程中,醫生切開包皮後稱有囊腫需要手術,不做手術的話會導致問題很嚴重,其被嚇怕後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5108元。

26。2018年6月1日,雷某龍因陰莖長肉粒到麗人醫院就診,醫生稱其陰莖溼疣需要手術,且包皮過長也需要手術切除,其同意後被帶到手術室,醫生將其包皮切除後稱其陰莖部位有囊腫,也需要手術,否則會影響性生活和導致很多嚴重的問題,其被嚇怕於是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8575元。

27。2018年6月27日,方某達因陰莖勃起障礙到麗人醫院就診,醫生稱要切除包皮才能檢查出原因,於是其同意包皮切除手術,手術過程中,醫生稱其陰莖長異物需要手術切除,否則其陰莖無法勃起,且情況很嚴重,其被嚇怕於是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0227元。

28。2018年7月23日,蘇某桃到麗人醫院做人流手術,醫生謊稱其宮頸糜爛嚴重,必須先做手術才可以做人流手術,於是其就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7893元。

29。2018年7月27日,閆某娟到麗人醫院接受人流手術,醫生在給其做陰道鏡時稱其宮頸糜爛,且陰道有大塊的多發性息肉,稍微一觸動就會出血,情況很嚴重,需要做息肉切除手術和宮頸糜爛手術,其被醫生展示的陰道照片嚇怕,於是同意手術,其手術及複診共花費25517元。

30。2018年7月30日,商某到麗人醫院做人流手術,經檢查沒發現有孕囊,於是醫生叫商某一週後再來手術。同年8月6日,商某再次到麗人醫院做人流手術,護士在做陰道彩超時稱其宮頸糜爛非常嚴重、宮頸有息肉還有陰道炎,必須做宮頸糜爛及宮頸息肉的手術才能做人流手術,其想做人流手術,不得不同意做宮頸糜爛及宮頸息肉的手術,手術及複診共花費13110元。事後,麗人醫院退回其醫藥費共2000元。

(三)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林樹風在經營管理麗人醫院期間,明知同案人梁萬花、唐翠汝沒有終止妊娠的資格,仍透過同案人張雄、湯偉鵬等人,組織、策劃、指揮梁萬花、唐翠汝為朱某儀、林某媚、陳某堅、卜某蕾、伍某嫦、鄒某芬、甘某怡、蘇某桃等八名被害人進行終止妊娠手術。

綜上,被告人林樹風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間,共敲詐勒索37人,敲詐勒索數額共370855。3元;共詐騙30人,詐騙數額共424340元;進行非法節育手術達8人次。被告人譚光勤在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8日期間,共敲詐勒索9人,敲詐勒索數額共163664。3元;共詐騙12人,詐騙數額共218140元。

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有抓獲經過、現場勘驗筆錄和照片、電子證物檢查筆錄、視聽資料、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麗人醫院案凍結統計表,被害人梁某均、李某洪、岑某歡等67人的陳述,證人黃某華、黎某強、劉某明、梁某花、陳某恆的證言,被告人林樹風、譚光勤的供述,同案人張雄、羅志峰、詹昌華、王安石、湯偉鵬、婁英山、梁萬花、邢貞軍、陽瑜華、甄鳳娟、汪美霞、梁巧玲、李蘭花、姚惠敏、趙瑛、羅菲菲、呂海玲、裘力、趙豔傑、李小龍、唐翠汝、田瑞、呂明麗、黃婉婷、張冀陽、李大鵬、王金豔、黃小清、謝梅玉、黃遇愛、趙世琦、趙金燕、林葦程、黃麗紅、梁業青、鄭志達、吳晨仁、顏俊耀、彭育森、魏勇、黃媛媛、林少媚、鄭騰飛、楊文傑等人的供述、辨認筆錄及其他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樹風、譚光勤無視國家法律,與同案人張雄、詹昌華、王安石、湯偉鵬、羅志峰、邢貞軍、陽瑜華、田瑞、李小龍、梁萬花、王金豔、唐翠汝、婁英山、張冀陽、黃遇愛、趙世琦、趙瑛、甄鳳娟、李蘭花、梁巧玲、羅菲菲、裘力、趙豔傑、汪美霞、趙金燕、李大鵬、黃小清、呂海玲、呂明麗、林葦程、黃麗紅、姚惠敏、黃婉婷、梁業青、鄭志達、吳晨仁、顏俊耀、彭育森、謝梅玉、魏勇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組織架構清晰、職責分工明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醫療領域內有組織地採取輕微暴力、“軟暴力”的手段,使患者產生心理恐懼,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以虛構事實的方式,使患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交付財物,多次有組織、有預謀地實施敲詐勒索、詐騙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就診患者,嚴重擾亂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和醫療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林樹風、譚光勤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且數額均為巨大;被告人林樹風明知梁萬花、唐翠汝無醫生執業資格,還組織、指揮二人為他人終止妊娠手術達8人次,情節嚴重,被告人林樹風的行為還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被告人林樹風、譚光勤均一人犯數罪,應予並罰。被告人林樹風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按該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且其罪責應比其他首要分子及一般主犯重;被告人譚光勤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按其參與部分的罪行處罰。被告人林樹風、譚光勤等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的財產,應予責令退賠,案發後麗人醫院向被害人賠償的金額在退賠數額中予以扣減。被告人譚光勤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樹風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犯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

二、被告人譚光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三、被告人林樹風、譚光勤與(2019)粵0781刑初587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被非法佔有的財產。

四、台山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林樹風、譚光勤的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上訴人林樹風及其辯護人提出:1。原審判決將本案與同案人張雄等人犯敲詐勒索、詐騙罪一案分案審理,剝奪了被告人的對質權,程式嚴重違法。2。本案不應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林樹風不是麗人醫院的股東,沒有參與麗人醫院的經營活動,沒有參與經營術中開發,麗人醫院的經營者是張雄,林樹風不應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3。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林樹風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4。原審判決認定的涉案金額有誤,應對被害人自願付款的金額、未能提供支付醫療費用憑證的金額不予認定。5。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即使林樹風的行為構成犯罪,也僅應認定為強迫交易罪;且對於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不應對同一事實作兩次犯罪評價,又認定為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6。原審判決量刑畸重。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宣告林樹風無罪。

上訴人譚光勤及其辯護人提出:1。譚光勤在進入麗人醫院前,不知道麗人醫院的術中開發經營模式,譚光勤不是麗人醫院的主任,不應被認定為主犯。2。一審法院認定譚光勤實際犯罪時間有誤,應扣減譚光勤請假的時間和2017年9月18日起自行離開醫院沒有在麗人醫院工作的時間,在這些時間內麗人醫院實施的犯罪行為與譚光勤無關,不應計入譚光勤的犯罪數量中。3。本案不應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4。一審判決認定的敲詐勒索和詐騙金額不真實,證據不充分,應扣減正常的診療費用。綜上,請求二審法院考慮譚光勤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時間短、涉案金額不大等情節,改判總執行刑期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林樹風、譚光勤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對其證明力均予以確認。

對上訴人林樹風、譚光勤及其辯護人所提的上訴、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下:

(一)本案是否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問題。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首先,從組織形式上看,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間,為謀取非法利益,上訴人林樹風接管麗人醫院並以此為窩點,糾集同案人張雄、詹昌華、王安石、湯偉鵬組織、指揮麗人醫院,以同案人邢貞軍、陽瑜華、田瑞、李小龍、梁萬花、王金豔、唐翠汝、甄鳳娟、李蘭花、梁巧玲、羅菲菲、裘力、趙豔傑、汪美霞、趙金燕、婁英山、張冀陽、羅志峰、黃遇愛、趙世琦、趙瑛、李大鵬、黃小清、呂海玲、呂明麗、林葦程、黃麗紅、姚惠敏、黃婉婷、梁業青、鄭志達、吳晨仁、顏俊耀、彭育森、謝梅玉、魏勇等人為成員,形成糾集者、成員固定,組織架構清晰、職責分工明確的詐騙、敲詐勒索犯罪組織,該組織符合犯罪集團的法定條件。其次,從組織性質及行為特徵上看,該犯罪集團先透過新媒體部門的同案人婁英山、張冀陽、彭育森、顏俊耀、謝梅玉、鄭志達、吳晨仁、魏勇等人在網上誘騙被害人到麗人醫院就診,再由同案人梁業青、黃婉婷等人將被誘騙前來或以其他方式前來就診的被害人進行分流、收費,由同案人邢貞軍、陽瑜華、田瑞、李小龍、王金豔、梁萬花、唐翠汝、李大鵬、黃小清、呂海玲、呂明麗、甄鳳娟、汪美霞、李蘭花、梁巧玲、趙金燕、羅菲菲、裘力、趙豔傑、黃麗紅、姚惠敏、黃婉婷、林葦程、黃遇愛、趙世琦、趙瑛、羅志峰等人,藉助檢查、診療之機,採用虛構病情、輕微暴力或軟暴力等非法手段,進行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術中開發”,在麗人醫院內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該犯罪集團在醫療領域內有組織地採取輕微暴力、軟暴力的手段,或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以虛構事實的方式,使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或多次有組織、有預謀地實施敲詐勒索、詐騙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被害人,非法謀取利益,嚴重侵害了被害人財產權利,極大削弱了社會公眾的就診安全感,違背醫院、醫生救死扶傷的基本職業道德和社會主義公序良俗,嚴重擾亂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和醫療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林樹風、譚光勤與同案人張雄等人結成的犯罪組織已符合惡勢力認定的全部條件。綜上,該犯罪組織依法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本案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上訴人不應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員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二)關於林樹風犯罪事實的認定與定性問題。

1。同案人張雄、詹昌華、王安石、湯偉鵬、趙瑛、李小龍、譚光勤、唐翠汝、王金豔、甄鳳娟、汪美霞、梁巧玲、林葦程、黃麗紅、黃婉婷、張冀陽、顏俊耀、吳晨仁、謝梅玉等人的供述、上訴人譚光勤的供述、微信聊天記錄相互印證,證實林樹風對麗人醫院的區域經理、駐點經理、醫生等重要崗位人員的招聘具有控制權,實際參與麗人醫院內男科、婦科、新媒體、財務會計等部門的內部管理及與衛生主管部門的外部關係處理,還指使麗人醫院以“術中開發”模式運作和非法進行節育手術,實際參與了對麗人醫院的經營管理。

2。綜合本案證據,足以證實上訴人林樹風、譚光勤及同案人張雄等40人作為醫療機構的經營者、從業者,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概括故意,嚴重違背道德誠信和職業操守,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利用被害人缺乏醫學專業知識的判斷,或採用虛構病情、誇大病情的方式欺瞞被害人,或使用醫療器械製造疼痛、將儀器插在患者身上等方式威嚇被害人,使被害人或基於在手術或治療過程中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下形成的心理恐懼,接受高價治療專案或原不需要進行的治療專案,各上訴人在實施上述的犯罪活動時,有直接積極實施敲詐勒索、詐騙行為,有雖不直接實施但根據各自崗位為麗人醫院的整個惡勢力犯罪集團提供犯罪物件、醫療支援、資金保障等,各上訴人、同案人的相互配合、相互協作、相互補充,使得整個共同犯罪形成了一個主客觀相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均應以其組織、策劃或參與的全部詐騙、敲詐勒索行為定罪處罰。本案中,各上訴人及同案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對30名被害人採取虛構病情、誇大病情的方法,欺騙被害人接受“治療專案”,從中謀取非法利益,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應以詐騙罪認定處罰;對37名被害人在實施詐騙行為時,對不同意接受“治療專案”的被害人,以延長或不縫合包皮、使用醫療器械製造疼痛的手段,造成被害人身體痛苦和意志被強制,迫使被害人明明在不情願的情況下為了減少痛苦、避免侮辱而選擇高價或者根本不需要的治療、手術,繳納高額費用,從中敲詐勒索被害人的財物,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應以敲詐勒索罪認定處罰。

3。同案人張雄、湯偉鵬、梁萬花、唐翠汝的供述、被害人鄒某芬、林某媚、伍某嫦、卜某蕾、甘某怡、陳某堅、朱某儀、蘇某桃的陳述、證人劉某明的證言、《關於查詢黃遇愛等人是否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覆函》、電子資料、所有科室醫生病員療程統計表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同案人梁萬花、唐翠汝無醫生執業資格,擅自為鄒某芬、林某媚、伍某嫦、卜某蕾、陳某堅、甘某怡、朱某儀、蘇某桃等8人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情節嚴重,同案人梁萬花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同案人梁萬花、唐翠汝是本案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其實施非法行醫犯罪的行為並沒有超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林樹風等人所組織、策劃、指揮實行的“術中開發”等模式範圍,因此被告人林樹風作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同案人梁萬花、唐翠汝的非法行醫行為負責,林樹風的行為符合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構成要件,應以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定罪處罰。

4。林樹風作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均不同程度參與實施採用虛構病情、輕微暴力或軟暴力等非法手段,詐騙、敲詐勒索被害人,系詐騙、敲詐勒索犯罪中的直接正犯或幫助犯,均應以其組織、策劃或參與的全部詐騙、敲詐勒索行為認罪處罰,各上訴人所實施犯罪行為的定性應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以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整體評價、具體認定,另同案人梁萬花、唐翠汝在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的同時,基於不同的主觀故意,又實施了非法行醫的犯罪行為,二個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絡,不存在手段或方法的牽連的問題,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及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綜上,林樹風作為麗人醫院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對駐點經理、區域經理、醫生的招聘、工作安排均有控制管理權,管理麗人醫院內的所有事務,組織、策劃、指揮同案人張雄等人以“術中開發”運作模式對就診的被害人進行詐騙、敲詐勒索、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在整個犯罪集團的犯罪實施起組織、領導作用,屬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應按照集團所犯的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定罪,數罪併罰。

(三)關於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涉案金額的認定問題。

1。病人療程統計表資料、微信聊天記錄、電子資料等在案證據由公安機關依法收集,經庭審質證查實,符合證據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的要求,依法可作為定案的依據。

2。關於犯罪時間的認定問題。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麗人醫院財務室處扣押的綠色筆記本內記錄的內容、部分考勤記錄表、工資表、財務報表、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曾廣偉執法文書中麗人醫院的考勤記錄表等證據,認定上訴人在麗人醫院參與犯罪的時間,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採納。

3。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涉案金額的認定。一審法院綜合被害人陳述、麗人醫院財務室扣押的電腦處提取的電子資料《所有科室醫生》病員療程統計表、同案人黃婉婷、梁業青的供述、新媒體業績提成表格記載的被害人消費金額、同案人黃麗紅、姚惠敏、黃婉婷、張冀陽的指認等證據,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出發,查實被害人在麗人醫院的就診金額,從而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具體確認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的涉案金額,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採納。

4。檢查費、基礎手術費等診療費用不應予以扣減。本案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共同犯罪,是有組織、有預謀地實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活動,該犯罪集團向被害人提供基礎檢查或手術等醫療服務,是為了更好地虛構其他的“診療專案”,是為進一步實施敲詐勒索、詐騙提供犯罪條件,上述基礎檢查、手術服務均是非法獲取被害人財物的前提、幌子,均不應在犯罪數額中予以扣減。

(四)關於林樹風、譚光勤的地位、作用問題。

1。林樹風作為麗人醫院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對駐點經理、區域經理、醫生的招聘、工作安排均有控制管理權,管理麗人醫院內的所有事務,組織、策劃、指揮同案人張雄等人以“術中開發”運作模式對就診的被害人進行詐騙、敲詐勒索、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在整個犯罪集團的犯罪實施起組織、領導作用,應認定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2。譚光勤作為醫生,直接實施到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對被害人採取輕微暴力或“軟暴力”,威脅或虛構事實欺騙被害人,迫使或誘騙被害人接受“治療專案”,從而非法獲取被害人財物的,整個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

(五)關於本案量刑是否恰當的問題。

原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根據查明的事實,綜合考慮上訴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犯罪時間長短、犯罪金額多少、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在法定量刑幅度內予以刑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同。

(六)關於一審法院審判程式是否違法的問題。

一審法院對原公訴機關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案件,由同一審判組織進行分案審理,依法有據,且法官查閱案卷材料,在庭審中依職權訊問被告人、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充分保障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審判程式合法。

(七)關於二審是否必須開庭的問題。二審期間,本院經審閱卷宗材料,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存在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情形,故決定採取書面審理方式,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林樹風、譚光勤無視國家法律,與同案人張雄、詹昌華、王安石等40人長期糾集在一起,組織架構清晰、職責分工明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醫療領域內有組織地採取輕微暴力、“軟暴力”的手段,使患者產生心理恐懼,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以虛構事實的方式,使患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交付財物,多次有組織、有預謀地實施敲詐勒索、詐騙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就診患者,嚴重擾亂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和醫療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上訴人林樹風、譚光勤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且數額均屬巨大;上訴人林樹風明知梁萬花、唐翠汝不具備醫生執業資格,仍組織、指揮二人為他人終止妊娠手術8人次,情節嚴重,林樹風的行為還構成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林樹風、譚光勤均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林樹風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按該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且其罪責應比其他首要分子及一般主犯重;譚光勤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按其參與部分的罪行處罰。譚光勤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林樹風、譚光勤等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的財產,應予責令退賠,案發後麗人醫院向被害人賠償的金額在退賠數額中予以扣減。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上訴人林樹風、譚光勤及其辯護人所提的上訴、辯護意見依據充足部分,本院予以採納;依據不足部分,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惡勢力團伙做虛假男科檢查,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犯罪終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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