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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參與故意傷害,排除共同犯罪是無罪辯護的重點
- 由 藍秦刑辯團孫守恆 發表于 棋牌
- 2022-06-20
人多無罪是怎麼說的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情況下,被害人的損害結果會直接歸因於所有犯罪參與人的行為,即
“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具體來說,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成立共同犯罪,即便最終查明被害人的損害結果是其中一名被告人造成的,或者無法具體查明侵害結果是哪一行為人造成的,所有共犯人都要對被害人的損害結果負責。換句話說,在多名被告人參與的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告人之間能否被認定為共同犯罪就是無罪辯護的關鍵。例如,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果最終查明被害人的損害結果是其中一名被告人造成的,就由該被告人對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其他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再例如,如果已經無法查明到底是哪一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的損害結果,則應該按照存疑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判決所有被告人無罪。
一、被害人致傷原因無法查清,被告人均無罪
基本案情:
自訴人在家中因家庭瑣事與繼子即
被告人
鄭某
(現自訴人因與其父離異已解除繼子關係)發生口角、並互毆
,在場的被告人
鄭某
之胞姐隨即打電話給生母即被告人
姚某某
,
被告人
姚某某
趕到現場
單獨與自訴人發生了抓扯、互毆
,派出所接警後到現場處警。次日,自訴人到醫院就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經鑑定其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
法院認為:
被告人
鄭某
、
姚某某
與自訴人之間的互毆行為
系前後相繼的兩個單獨加害行為
,二
被告人間缺乏意思聯絡,未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由於現有證據無法辨明自訴人的輕傷後果具體形成階段,且被告人
鄭某
對其母即被告人
姚某某
後面實施的加害行為亦不具有支配、控制性,基於
“
證據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
”
的一般法則,不能認定二被告人共同或者單獨故意犯罪。
二、致傷原因明確,誰打的誰擔責
基本案情:
自訴人朱某乙訴稱,被告人朱某甲和自訴人朱某乙因搭建鋼棚而發生爭吵,後朱某
丙
(另案處理)也趕來幫忙。在爭吵過程中,被告人朱某甲和朱某
丙
對其實施毆打,致自訴人朱某乙左側第
5-7
根肋骨骨折。經法醫鑑定,自訴人朱某乙的傷勢已構成輕傷二級。
法院認為:
自訴人提供的證據均證實了在相打過程中,
朱某
丙
隔圍牆拉拽自訴人朱某乙的衣領,使自訴人朱某乙的身體多次撞擊圍牆,致自訴人朱某乙肋骨受傷的事實
,但控告自訴人朱某乙的傷勢系由被告人
朱某甲與朱某
丙
共同造成的證據不足,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人朱某甲與朱某乙有故意傷害自訴人朱某乙的共犯故意
。綜上,自訴人朱某乙控訴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律師解讀:
是否構成共同犯罪關鍵要看各被告人之間是否具有犯意聯絡。例如
“給我打,什麼後果我負責。”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自訴人想要舉證被告人之間有犯意聯絡還是比較困難的,特別是對沒有實施具體侵害行為的教唆犯。另外,由於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不同,被告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人可能需要承擔了被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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